《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根據條約規定,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中國割讓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與遼東半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允許外國人在華投資開礦辦廠。由於台灣人民的英勇抵抗,日軍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才占領了台灣。《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進一步刺激了列強對華的資本輸出。

基本信息

簡介

馬關條約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是清政府代表李鴻章和日本代表伊藤博文於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的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馬關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戰爭的結束。條約共11款,並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

《馬關條約》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條約》以來外國侵略者加給中國的一個更加不平等的條約,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適應了帝國主義各國向中國輸出資本的願望。條約簽訂後,由於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

《馬關條約》對中國領土的侵占觸犯了其他列強的侵華利益。早就對中國東北懷有侵略野心的俄國聯合德、法二國共同照會日本,要求日本放棄對遼東半島的占領,否則三國海軍將有所行動。日本被迫放棄遼東半島,但又要清政府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三國干涉還遼”是沙俄與日本為爭奪中國東北而進行的一次較量。不久,沙俄就以“租借”為名霸占了旅順、大連。

主要內容有:1.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廢絕中朝宗藩關係。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銀二億兩。4.開放重慶、沙市、蘇州和杭州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內容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中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中國割讓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

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二萬萬兩);

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彼此的最惠國待遇;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台灣澎湖內中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台辦理移交手續。

由於馬關條約中規定將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危害了沙俄在東北的權益,故於馬關條約簽署後六天則受俄羅斯、法國及德國的干涉,稱為三國干涉。日本於是被迫同意歸還遼東半島,但清廷須繳付三千萬兩“贖遼費”作為補償。

簽署背景

《馬關條約》馬關條約
日本明治維新後,向外“開疆拓土”,陸上西進的目標是朝鮮和中國大陸。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華條約》,由此日本侵略勢力進入朝鮮。清朝與朝鮮有宗藩關係,日本極力破壞這種關係,在朝鮮造成與中國的尖銳矛盾和多次衝突。1885年3月中日簽訂《天津會議專條》,確立了兩國在朝鮮的對等地位。此後日本即有計畫地大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活動。

1894年春,朝鮮爆發東學黨農民起義,朝鮮政府請求中國出兵幫助鎮壓。日本政府表示對中國出兵“決無他意”。但當清軍入朝時,日本以保護使館和僑民等為名大軍入朝,於7月25日突襲中國北洋艦隊,挑起中日甲午戰爭。戰爭打響後,兩國海軍進行了黃海大戰。陸上戰鬥軍從朝鮮打到奉天(今遼寧)。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東威海。清政府無心抗戰,一再求和,最後派直隸總督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全權代表、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議和。

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會見。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日方提出包括占領天津等地在內的4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撤回了停戰要求。24日會議後,李鴻章回使館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傷。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藉口,自動宣布承諾休戰,30日雙方簽訂休戰條約,休戰期21天,休戰範圍限於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占領澎湖,造成威脅台灣之勢,停戰把這個地區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裡的軍事壓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李鴻章乞求降低條件。10日,日方提出最後修正案,要中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不許再討論。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鴻章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條約全文

《馬關條約》李鴻章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壇之端。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侍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於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

彼此較閱所奉渝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彬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詣島嶼,亦一併在所讓境內。

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是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候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會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情,第二次伍乾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馬關條約》《馬關條約》原件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候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B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員為優待之國,禮退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備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力: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沿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因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餘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暫存餞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個國之貨物--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護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充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

《馬關條約》李經方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問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傷有司不得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品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馬關條約》伊藤博文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紮,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後續事件

三國干涉還遼

《馬關條約》簽訂6天后,俄羅斯帝國因日本占領遼東半島,阻礙它向中國東北伸張勢力,便聯合法國和德國兩國進行干涉,結果是日本於1895年5月4日決定放棄遼東半島,但要中國以白銀3000萬兩將其“贖回”。史稱“三國干涉還遼”。日本在甲午中日戰爭後一共勒索了中國兩億三千萬兩巨額白銀
然而,三國干涉還遼對日本來說仍然是飛來橫禍,它使日本藉由甲午戰爭獲勝之機侵占滿洲(中國東北)的企圖遭到粉碎,也使俄國增強其在遠東的勢力,遏制了日本在東北及朝鮮的擴張。為了實現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和第三步(進軍滿蒙),日本重新整軍備戰,於十年後發動對俄羅斯的戰爭。

反割台鬥爭

清朝在《馬關條約》中割讓了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和澎湖列島給日本,至此台灣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在台灣省首府台北,割台的訊息傳來,“若午夜暴聞驚雷,驚駭無人色,奔走相告,聚於市中,夜以繼日,哭聲達於四野,風雲變色,若無天地”。在自己不能主宰的情況下,被腐敗的清政府出賣給日本,台灣人民的悲憤、無奈、絕望的心情,非外人所能體會。全台男女老少、市農工商、販夫走卒,鳴鑼罷市,湧入省府,憤怒抗議朝廷的割台行為,決心誓死保衛台灣。台灣著名詩人丘逢甲寫下血書“抗倭守土”,並帶頭聯名致電清廷,表示“桑梓之地,義與存忘”,願意與駐台清軍“誓死御”。1895年6月2日,中國全權代表李經方與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停泊於基隆海面的日艦“橫濱”號完成了台灣交接手續,而台灣人民則以“台灣民主國”的名義,發誓“願人人戰死而失台,決不願拱手而讓台”,在台灣島上與日軍展開數月的殊死鬥爭,是為台灣人民反割台鬥爭,又稱“乙未戰爭”。
反割台鬥爭是近代中國一次愛國主義的壯舉。儘管它最後以失敗告終,但它充分表現了台灣軍民維護祖國領土完整的堅強意志和高度的愛國主義精神。在國家民族面臨生死存忘的緊要關頭,在反對帝國主義侵占祖國寶島台灣的鬥爭中,海峽兩岸的中國人不分彼此,同呼吸,共命運,相互支持,譜寫了一曲波瀾壯闊的瑰麗詩篇。

歷史影響

簽訂《馬關條約》簽訂《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對中外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對中國

割地賠款,主權淪喪,便利列強對華大規模輸出資本,掀起瓜分狂潮,標誌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中國國際地位急劇下降。

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自發反抗侵略的鬥爭高漲,如義和團運動。

對日本

得到巨額賠款和台灣等戰略要地,不僅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對遠東地區的進一步侵略。

對遠東局勢

加劇了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的爭奪,三國干涉還遼事件明顯地反映了列強在侵華問題上既相互勾結又相互爭鬥。

第一、《南京條約》規定割香港島給英國,而《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而遼東半島是北洋門戶,與山東半島相合環抱渤海,南端是旅順軍港,割讓遼東半島直接威脅了京津地區的安全。台灣省是中國沿海第一大島,包括本島、澎湖列島及其他大小島嶼七十多個,與福建省隔台灣海峽遙遙相對,具有極重要的戰略地位和經濟價值。日本占領台灣,不僅是掠奪了資源的寶庫,而且又是侵略我國東南沿海各省的基地。

第二、《馬關條約》的賠款數額更大,兩億兩白銀,而《南京條約》賠款是2100萬元,巨額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財政,大大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清政府當時的財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萬兩。為了償付賠款,除了加緊搜括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條件的“洋債”。這筆巨額賠款,相當於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軍費,日本迅速發展成軍事帝國主義,成為侵略中國的主要敵人之一。

第三、《南京條約》開放的五處通商口岸都在東南沿海地區,而《馬關條約》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掠奪中國最富庶的長江流域特別是江浙兩省的財富。第四、條約規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便利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資本輸出。從此,帝國列強取得了在中國直接投資開辦工廠的權利,剝削廉價勞力和掠奪原材料,嚴重阻撓了中國初步形成的民族工業的發展。

相關評論

《馬關條約》其歷史影響是極其深遠的,帝國的覆亡、民國軍閥的形成和中國急待解決的台灣問題和釣魚島問題等等都與之息息相關。《馬關條約》條款非常苛刻,就清政府而言,如賠償和財力損失是極大的。賠償的軍費達2億兩,加上贖遼費3000萬兩和威海衛日本駐守費150萬兩,總計2億3千150萬兩,相當於清政府3年的財政收入。另外,日軍還從中國掠奪了大量的船隻、兵器、機器、糧食等也價值1億兩。巨額的賠款,使清政府不得不靠舉借外債應付,列強則通過貸款控制中國的經濟命脈。《馬關條約》的簽訂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個大轉折,對這古老的帝國來說,東亞霸主的地位被彈丸小國取代,猶如晴天霹靂。
正如梁啓超所說:“吾國四千年大夢之喚醒,實自甲午戰爭敗割台灣,償二百兆始。”政治上的半殖民地化,並不代表整個社會也是沉淪的。晚清70餘年,中國逐步陷入了一種受侵略、受奴役的境地。中國民眾遭受著苦難,但是沉淪僅更多的體現在政治上(特別是政府行為),它也沒有阻止帝國的官僚們,開明士大夫和廣大的民眾卻未曾放棄探索中國富強之路。他們的努力也成了中國社會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馬關條約》的簽訂,人們就自然會想到這一回可真要弄得國將不國,瀕臨滅亡的邊緣了。
1895年以前皇帝、官僚、士紳大多數生活在傳統的思想世界裡。西方資本主義列強發動的歷次侵華戰爭,也都以中國的失敗和簽訂喪權國的不平等條約而告終。但隨著烽煙的暫平息,朝野上下在受過一陣驚恐和發生一番吵嚷之後,很快就又恢復老樣子。依舊是文恬武嬉,歌舞昇平。嚴重的內憂外患,不但未能使這個昏睡的,陷於麻木狀態的帝國的大多數統治者們驚醒、振作。他們在自欺欺人的“自強中興”和所謂“中外和好”的夢幻中自我陶醉。甲午慘敗和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的簽訂,情形已和已往不同了。一則是這次戰爭敗得太慘,日本提出的條款太苛刻。再則是這次戰爭的對手是中國人一直看不上眼的小國——日本。戰後社會各階層都是極大的震撼和痛心疾首。慘敗的結局使光緒皇帝蒙受到難以承受的恥辱與刺激。他痛感國事危艱、危亡在即,“若不變法圖強,社稷難資保守。”前先將領、朝臣和士大夫紛紛上折條陳反對議和,18個督撫中10個反對和約,朝霞林院侍讀奎華等一百五十五人聯名上書認為“日本提出的賠款、割地的各條款是‘五洲所未有之奇聞,三千年所無之變局’如照此簽約,後果必然是‘法人窺粵,英人窺滇,俄人西窺新疆,東窺三省(奉天、吉林、黑龍江)四夷入侵,各示所欲’”。張之洞和易順鼎的奏摺指出,“如批准條約,不僅台灣人民反抗鬧事,各省軍民也‘必致痛哭深怨,斷不甘心。’結果會弄得‘民窮財盡,國防解體,海軍無歸宿,陸軍無利器,‘各國侵凌,商人嗟怨,外患迭至,內變將出’,‘地險商利,餉力兵權,一朝奪盡神人共憤。’‘行見奉(天)、錦(州)、登(州)、(蓬)萊一帶不復立錐,江浙粵各疆,不復能安忱,海口、海面,皆非我有,餉械無濟,而海運即窮;戰爭無能布置而海防又立窮。中國將來必無可辦之洋務。’”而作為知識分子的進京趕考的舉人們則掀起“公車上書”運動,要求清廷拒和、練兵、遷都、變法。另一方面革命分子,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運動亦展開,他在《馬關條約》簽訂前的1895年2月領導興中會發動廣州起義,主張推翻滿清,建立共和政體。
戰後列強勢力進一步的延伸到了中國內地,資本輸出成為了主要的侵略載體和銳利武器。干涉中國內政、踐踏中國主權的情況更為嚴重。外國教會勢力的為所欲為和不法傳教士、教民肆無忌憚的為害地方,激起整個帝國廣泛的反抗。甲午戰後到處爆發反洋教、反貪官污吏的鬥爭,其勢如烈火燎原。社會下層民眾為主的義和團反帝愛國運動也轟轟烈烈的爆發了。儘管它以失敗告終,但它客觀上推動了清末社會的改革,並促使舊式的農民運動向資產階級民主革命轉變。

紀念館舍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午戰爭紀念館(位於威海劉公島)

日本

日本於1937年將下關“春樓”設定“日清議和紀念館”,陳列議和資料及當時議和現場。
福岡市櫛田神社內有戰捷紀念碑柱
熊本市中心戰前立有勝利紀念柱,二戰後拆除

議和過程

清廷求和

掌握朝廷大權的主和派人物西太后和李鴻章,從戰爭一開始就不打算使
戰爭繼續下去。平壤戰役和黃海戰役相繼失敗後,1894年9月底,慈禧太后重新起用1884年被她罷黜的恭親王奕訢主持總理衙門。奕訢原先就主張對外國屈服,10月初,奕訢親自出面,請求英國聯合美國和俄國共同調停中日戰爭。由於美、德、俄三國各有各的打算,加上日本的拒絕,英國於10月6日提出的調停建議沒有獲得任何結果。
1894年11月初,日軍侵入遼東,將戰火燒入中國。清廷十分恐慌其“龍興之地”遭到兵燹之災,又轉請美國駐華公使田貝出面調停。這時,美國政府認為對清政府進行訛詐的時機已到,表示願意居間“調停”。由於急於求和,李鴻章在恭親王同意下派遣了一個德國人,即擔任天津稅務司的德璀琳作為自己的代表到日本去探商議和的條件。但德璀琳到了日本後,日本人拒絕和他談判,同時日本又通過美國人要求清政府派出“具有正式資格的全權委員”。

張邵被拒

日本雖然在戰場上連戰連捷,但畢竟國力有限,戰爭帶來的巨大消耗進一步加重了日本普通人民的負擔,自1894年底以來,日本不少地方都爆發了農民暴動,社會動盪不安。而且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亦很重視西方國家的態度,“他清楚西方列強的骨子裡並不歡迎日本的崛起,妒忌日本在清國分食西方人的利益”。此外,伊藤明確反對軍部大本營的直搗北京的“直隸平原作戰計畫”,他認為如果這樣做,中國將會失去合法政府作為勒索對象,會招致各國干涉,而且在天寒地凍的渤海上進行運輸也很困難,他在1894年12月4日建議先攻取威海衛和台灣,作為將來和談的籌碼,如果“待春暖時清廷猶躊躇而無向我請降之意”,則再進攻北京也不遲。天皇採納了伊藤的建議,還按伊藤的意思召回了正在遼東戰場準備攻打山海關的縣有朋。這表明到1894年末的日本不再單方面追求軍事勝利,而是企圖從對清和談中撈取更大的利益。
此時清朝方面求和的欲望則更加強烈。當時旅順已失守,慈禧太后害怕日軍進犯京津,便不顧光緒皇帝等人的反對,先指使奕訢委託田貝秘密向日本疏通,後於1895年1月14日正式派戶部侍郎張蔭桓、湖南巡撫邵友濂為全權大臣,並聘美國國務卿科士達為顧問,赴日求和。當時日本正在猛攻威海衛,由於軍事上的勝利,日本的侵略胃口非常大,氣焰極為囂張,它覺得使清政府無條件投降的機會還未到來,因此藉口“全權不足”,在廣島將清政府的這兩位求和代表侮辱一番,驅逐回國。同時,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於1895年2月2日在驅逐張、邵二人時,通過清廷代表團中的伍廷芳向清政府提出了和談的要求,並指名要恭親王或李鴻章充當全權代表。[5]1895年2月17日,即日本攻陷劉公島、北洋水師全軍覆滅的當天,日本通過美國人向清政府提出,必須以割地、賠款為“議和”條件,否則就無需派代表前往日本。

李鴻章渡日

之前清政府已求和三次,其中兩次派使被拒,這時清政府十分害怕戰爭繼續下去,為了求得停戰,決心不惜任何代價。慈禧太后在得知日本的要求後立刻召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入京,任命他為全權代表赴日議和。李鴻章入京以後,慈禧太后又稱病不出,讓光緒皇帝負責接見。在1895年2月22日的朝會中,光緒帝讓李鴻章與眾臣議論媾和之事,李鴻章堅決反對割地,翁同龢主張倘若可以迴避割地,即便巨額戰費賠償,也可以忍辱負重。大臣孫毓汶、徐用儀認為當前形勢急迫,若迴避日本割地條件,和平交涉將無法繼續。有人還主張效仿俄國沙皇亞歷山大一世遷都最終戰勝拿破崙的故事,要求遷都再戰,但很快被否決。李鴻章聲稱:“割地則不行,議不成則歸耳!”[7]其後李鴻章又拜會各國公使,乞求干涉,但均無結果。李鴻章見割地已成定局,便於3月2日就割地一事上奏皇帝,要求“面諭訓誨”,非要從光緒帝口中得到明確的割地的授權不可。[8]光緒帝無奈,只好表示可以授予李鴻章“以商讓土地之權”。於是在1895年3月13日,李鴻章以頭等全權大臣的名義,帶著美國前任國務卿科士達為顧問,率100多名隨員前往日本馬關(今下關),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進行談判。1895年3月19日,李鴻章抵達日本馬關,住在接引寺(古代為朝鮮通信使的住所)。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下關有名的日本料理旅館,以烹調河豚聞名)會見,正式開啟了和談。
中方參加談判的有: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參議官李經芳(李鴻章養子)、參贊官羅豐祿、參贊官伍廷芳、參贊官馬建忠、參贊官盧永銘、參贊官羅庚齡為翻譯官。日方參加談判的有:全權辦理大臣伊藤博文、全權辦理大臣陸奧宗光、內閣書記官長伊東巳代治、外務書記官井上勝之助、外務大臣秘書官中田敬義、外務省翻譯官陸奧廣吉、外務省翻譯官楢原陳政。從1895年3月21日到24日中日雙方進行了前三輪談判。當時北洋水師雖全軍覆滅,但是遼東戰場爭戰方酣,而且日本在談判前的3月16日成立了所謂“征清大都督府”,以參謀總長小松彰仁親王為大都督,準備進駐旅順,直搗北京,指揮“直隸平原作戰”。所以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日方提出包括占領天津等地在內的四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暫時撤回停戰要求。李鴻章遂問及條款,日方決定在下一輪談判中出示條款。伊藤博文在第三輪談判中透露割讓台灣島之事,李鴻章答以英國將會幹涉,伊藤微笑說:“豈止台灣而已!不論貴國版圖內之何地,我倘欲割取之,何國能出面拒絕?”總之,在前三輪談判中,伊藤博文對李鴻章極盡羞辱之能事,而李鴻章則委曲求全,惟恐和議中梗。日方以酷苛的條件使中國方面自動撤回了停戰的提議,達成了不停戰而和談的目的。

後期談判

3月24日會議後,李鴻章回接引寺住所的途中突然遭日本人小山豐太郎槍擊,造成李鴻章左眼下受傷。此次意外事件的發生使日本的談判優勢銳減,令日本政府極為狼狽,氣急敗壞,承認“由於此次凶變,帝國不得不立於甚為困難之地位,反之,清國卻因此對各國得到最好的口實,清使或將立即歸國。而當其向各國哀訴時,各國將向彼表示同情,且難保不轉而以其聯合之壓力抑制我方”。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藉口,一方面由天皇、皇后親遣醫生和護士對李鴻章進行治療並給予慰問,另一方面自動宣布承諾休戰。李鴻章也沒有像日本所擔心的那樣立即歸國,而是繼續談判。3月30日,雙方簽訂休戰條約,休戰期21天,休戰範圍限於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於3月23日襲占澎湖,造成威脅台灣之勢,停戰把這個地區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裡的軍事壓力。
這一風波平息後,日方代表以勝利者的姿態,繼續進行威脅和訛詐。美國顧問科士達則想方設法慫恿李鴻章趕快接受條件,以便從中漁利。1895年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要求中方在三到四日內答覆,主要包括:
確認朝鮮獨立;
中國向日本賠償軍費庫平銀三萬萬兩;
中國割讓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遼東半島給日本;
中國向日本開放北京、沙市、重慶、蘇州、杭州、湘潭和梧州七處通商口岸;
長江、西江、吳淞江及運河等內河航行權範圍;
日本駐軍地點及所需軍費。
李鴻章對日本的獅子大開口大為震驚,他一面奏報朝廷,一面對除“確認朝鮮獨立”以外的條款進行逐條駁
斥,並採取拖延戰術。其後在日本的要求下,清廷改命李經方為全權大臣,隨李鴻章一起議約。伊藤博文則在4月8日約見李經方,警告他一旦談判破裂,“北京之安危亦有不忍言者”,要求儘快接受日方條件。[13]4月10日,伊藤博文提出日方的最後修正案,其中對遼東半島的割讓範圍適當收縮,賠款減少1億,通商口岸減為4處,這是日本根據西方國家的態度做出的一點讓步,但仍十分苛刻。伊藤對李鴻章說:“中堂見我此次節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李鴻章問:“難道不準分辯?”伊藤博文回答:“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14]此間,李鴻章每日給總理衙門發回大量電文報告會談進展情況,往來的電報均被日方截獲破譯。[15]伊藤完全掌握了清政府決意迴避談判破裂局面的底線,同時也意識到拖延談判對日本不利,故採取了更加強硬的立場。清政府電令李鴻章遵旨定約。
4月15日,中日雙方舉行最後一次(第6次)談判,會談從2時半延續到7時半,其間李鴻章苦苦哀求減輕勒
索,但均遭拒絕。陸奧宗光對此記錄道:“會見的時間雖長,散會時已到上燈時間,而其結果,他(李鴻章)惟有完全接受我方的要求。李鴻章自到馬關以來,從來沒有像今天會晤這樣不惜費盡唇舌進行辯論的。他也許已經知道我方決意的主要部分不能變動,所以在本日的會談,只是在枝節問題上斤斤計較不已。例如最初要求從賠款二萬萬兩中削減五千萬兩;看見達不到目的,又要求減少二千萬兩。甚至最後竟向伊藤全權哀求,以此少許之減額,贈作回國的旅費。此種舉動,如從他的地位來說,不無失態,但可能是出於‘爭得一分有一分之益’的意思。”[16]1895年4月17日上午11時40分,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日本在馬關春帆樓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其主要內容包括:中國承認朝鮮獨立;割讓台灣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與遼東半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允許日本人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1895年5月8日,中日兩國在芝罘(今山東煙臺)交換兩國皇帝的批准書,條約正式生效

賠款在日本的用途

日本透過《馬關條約》從中國手中獲得了2億兩白銀(賠償軍費2億兩,贖遼費3000萬兩,威海衛守備費150萬兩),分8次償還,附有利息,實際上4次還清。按當時的匯率,這筆賠款相當於3億6000萬日元。日本對賠款的使用情況如下表
日本使用《馬關條約》賠款情況表
項目 支出額(千日元) 比重(%)
軍費擴張 陸軍擴張費 56,799 62.7
海軍擴張費 139,259
軍艦水雷艇補助基金 30,000
臨時軍事費 78,957 21.9
編入帝室御料(皇室內帑金) 20,000 5.5
台灣經費補助金 12,000 3.3
教育 基金 10,000 2.7
災害準備金 10,000 2.7
運輸通信費 3,214 0.9
八幡制鐵所設定費 580 0.2
合計 360,809 100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名稱 簽訂時間 主要內容
《南京條約》 1842年8月29日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割讓香港等。
《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 美國取得《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擴大領事裁判權等。
《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 法國除取得英、美在中國的特權外,取消對天主教的禁令等。
《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 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增開南京、台南、等九個通商口岸等。
《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 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領土等。
《璦琿條約》 1858年5月 割讓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等。
《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 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等。
《煙臺條約》 1876年9月13日 英國可經印度、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等。
《中法新約》 1885年6月9日 承認法在越的特權,法國退出台灣、澎湖等。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 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日本強占台灣和遼東半島等。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 賠款九億八千多萬兩,將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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