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議定書》

日韓議定書(朝鮮語:일한의정서)又名朝日公使同盟(조일 공수동맹),是日本(일본)與韓國(한국)於1904年2月23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由日本特命全權公使林權助與韓國外部大臣李址鎔簽訂。

背景日俄戰爭(朝鮮語:러일전쟁)爆發後,大韓帝國於公元1904年(即明治37年)1月21日發表中立宣言,並先後得到了清朝(청국)、英國(영국)、法國(프국)及德國(독일)的承認。考慮到朝鮮半島在日俄戰爭中,對日本的補給線的重要性,為確保日軍的通行權,日本在同年2月8日無視韓國的中立宣言,宣稱“考慮到大韓帝國在甲午戰爭(갑오전쟁)發生時,未有採取中立的立場”,所以在仁川(인천)登入,鏇即進駐韓國首都漢城,並占領皇城,脅迫韓國簽署議定書。

議定書內容

1、施政忠告權(行政權的意見)有關韓國政府施政改善相關的事,日本政府可以提出忠告。

2、韓國皇室安全康寧的保障日本政府會確實保證韓國皇室的安全康寧

3、韓國的獨立保障日本政府會確實保證韓國的獨立及領土完整。

4、日本負責韓國防衛的義務當韓國受到第三國的侵害或內部問題困擾,影響到韓國皇室的安寧或其領土完整,日本政府要立即採取必須的應急措施,而韓國亦必須對日本政府的行動全力協助。

5、條約遵守的義務條約得到兩國政府相互承認,在未得雙方共識之前,不得與第三國訂立違反本協約的協定。 

影響

此不平等條約成為後來韓國被併入日本的開端。此後又陸續簽定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包括第一次日韓協約、第二次日韓協約、第三次日韓協約等。[1]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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