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即《辛丑議定書》或《辛丑各國和約》。19世紀末帝國主義列強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1900年又爆發了以農民為主體的轟轟烈烈的反帝愛國的義和團運動。義和團運動起自山東,迅速發展到直隸、天津、北京,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恐慌。它們決定親自出兵鎮壓義和團,英、美、日、俄、法、德、意、奧八國組織聯軍侵入中國,8月攻入北京。慈禧太后攜帶光緒皇帝及親信臣從倉皇出逃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國主義求和。簽訂該條約。

基本信息

簡介

局部文本局部文本

19世紀末帝國主義列強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1898年資產階級改良派的維新運動失敗了,1900年又爆發了以農民為主體的轟轟烈烈的反帝愛國的義和團運動。義和團運動起自山東,迅速發展到直隸天津北京,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恐慌。它們決定親自出兵鎮壓義和團,英、美、日、俄、法、德、意、奧八國組織聯軍侵入中國,8月攻入北京慈禧太后攜帶光緒皇帝及親信臣從倉皇出逃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國主義求和。

歷史經過

參與八國聯軍的日本、法國、德國、義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想法。而俄國志在用其它條約獲得中國的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定,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部有建議將首都遷往內地(西安)繼續與聯軍作戰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被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定,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存自己。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2月2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綱》12條。清政府完全接受。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奕劻李鴻章全權代表清政府,同這11個國家在北京正式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各國和約》,簡稱《辛丑條約》 (因這一年是農曆辛丑年而得名)。協定的正式名稱為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原文是以法文為準。在國際法上,因為中國不承認與各國有正式交戰,事件是出於義和團的暴亂。故此辛丑條約只屬於一個協定,而並非和平條約。

主要內容

《辛丑條約》共12款,另有19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有:

1.賠款。中國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總計9.8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台、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外國可在自山海關至北京沿鐵路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讎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敘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它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地位的進一步加深。

條約原文

一九0一年九月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辛丑條約》《辛丑條約》

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

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乾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日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乾;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

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義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和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屬檔案一)。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屬檔案二)親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屬檔案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屬檔案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屬檔案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月□□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月□□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屬檔案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屬檔案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契約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屬檔案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屬檔案十一)。

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屬檔案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屬檔案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余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併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屬檔案之圖上標明如後(附屬檔案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讎敵之會,違者皆斬(附屬檔案十五)。二、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歷□月□□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三、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歷□月□□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屬檔案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一、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檔案內列明(附屬檔案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屬檔案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屬檔案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復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歷□月□□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歷□□年月□□日由直隸省撤退。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份,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附屬檔案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辛丑條約》光緒帝

附屬檔案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附屬檔案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附屬檔案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

附屬檔案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

附屬檔案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附屬檔案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附屬檔案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附屬檔案九,光緒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附屬檔案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附屬檔案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附屬檔案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附屬檔案十三,同上。

附屬檔案十四,使館區界線。

附屬檔案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附屬檔案十六,同上。

附屬檔案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畫。

附屬檔案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附屬檔案十九,中國對各國就設立外務部的照會。

第六款之賠款稱庚子賠款。1900年乃中歷庚子年。

特點

《辛丑條約》《辛丑條約》

第一、懲罰對象主要是中國人民。

列強要求賠款4億5千萬兩,當時中國人口4億5千萬,用意是要每箇中國人都要向他們交1兩白銀的“罰金”,藉此懲罰、侮辱所有的中國人;發生過反帝鬥爭的城鎮,一律停止科考五年。

第二、沒有割地等相關條款。

帝國主義很想瓜分中國,而清政府的腐朽至極也是實行瓜分的有利時機,但由於帝國主義各國矛盾錯綜複雜,更由於中國人民的英勇反抗,使他們不得不暫時放棄了對中國領土的割占要求。

第三、既維護清政府的反動統治,又加以嚴格控制。

此條約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鬥爭的官吏,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但絲毫未涉及處置慈禧太后。相反,繼續推行“以華治華”的策略,確立清政府繼續充當他們在華的代理人。

為了使清政府完全成為“洋人的朝廷”,又從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辛丑條約》規定,以海關稅及鹽稅作為償還賠款之用,但這兩項稅收為清朝政府最主要的一項財政收入。控制海關就基本上能夠左右中國財政。列強在北京強行劃定的“使館區”,由各國派兵保護。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成了清朝的太上皇。將大沽炮台和從大沽到北京的沿線炮台“一律削平”。準許各國派兵駐紮在北京和山海關鐵路沿線12個戰略要地。隨時對清政府進行軍事控制。這樣在政治、經濟和軍事上都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

《辛丑條約》是列強加給中國的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給中國帶來了嚴重危害。列強勒索的巨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貧困和經濟衰敗;外國軍隊長期駐紮在中國的戰略要地,嚴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完整和國防安全;設定使館區,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開始凌駕於清政府之上;改變清政府外交機構的地位,更加強了列強向中國勒索、發號施令的權利;禁止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使清政府成為帝國主義的“工具”。《辛丑條約》的訂立,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完全形成。

賠款數額

具體內容

辛丑條約》中的所涉及的賠款,因為是針對1900年(庚子年)的義和團運動而規定,所以也叫庚子賠款。賠款按中國當時人口計算,每人一兩,總計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總計高達9.82多億兩,各省"地方賠款"還有0.2億兩以上。因此,總數達白銀10億兩以上。這筆巨款相當於清政府財政收入的12倍。各國要求賠款的數目如下:俄國130371120兩、德國90070515兩、法國70878240兩、英國50620545兩、日本34793100兩、美國32939055兩、義大利32939055兩、比利時8484345兩、奧地利4003920兩、荷蘭782100兩,其餘的43萬餘兩由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等國分享。年息4厘,分39年還清,利息共532238150兩。本息合計982238150兩,以海關稅、鹽稅擔保。

折價賠償

條約簽字以後,清政府按期給列強賠款。但到1904年以後,銀價下跌,而庚子賠款是按銀價算的,於是,列國在1905年7月2日,強迫清政府將庚子賠款改為金貨債務,並將已經用銀償付的賠款按金價折算,補償了約8000000兩。

付款方式

債券

清政府發出五種債券,按分攤數額交給各國收執,並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為擔保。帝國主義遂將各通商口岸50里內的常關稅也劃歸外國人管理的海關稅務司管理。

額外款

"鎊虧借款"。《辛丑條約》規定,賠款數目雖按銀兩計算,因帝國主義國家的貨幣用金,還須按照白銀市價折合為金幣,這樣虧損很大,這種虧損稱為"鎊虧"(以英國貨幣金鎊為代表)。清政府為籌付這筆額外支出,1905年4月又向滙豐銀行訂借英金一百萬鎊,借款利息五厘,期限20年。

庚款辦學

由於這筆賠款金額過於龐大,後來美國主動退還了部分賠款,應付賠款2444萬,美國將當時尚未付足的1078萬從1909年1月起退還幫助中國建立海外留學教育系統。最初稱為“清華學堂”,為留美預備學校,即後來清華大學的基礎,成為後來中國最優秀的高等學府之一。英國後來也退還了部分賠款。在中國從事傳教、經商30餘年的史密斯,曾於1906年向美國總統建議"退還庚款"來培植中國學生。190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用"退還庚款"來教育中國學生的提案,1909年付諸實施。從1923年起英、法、意、比、荷各帝國主義國家也競相效仿,用此款辦起了大、中、國小,甚至幼稚園。

還款結果

一戰影響

沒有還完,主要原因有:1.一戰影響: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加入協約國參戰,作為戰勝國,停止對戰敗的德、奧賠款支付;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部分的庚款餘額,蘇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棄;美、英、日、荷四國部分的庚款餘額則改訂償付辦法。

抗戰影響

2.抗日戰爭影響:1937年7月7日,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但中國並未停止支付對日賠款,甚至是在淞滬抗戰爆發之後,民國政府仍指示相關部門向日本及時足額支付賠款。隨著日本侵略中國的加劇,英美等帝國主義國家與日本在中國的既得利益衝突尖銳化,中國也無力賠款。於是英、美等國於1938年紛紛停止"庚子賠款"。至此,中國共賠款白銀已近6.532億兩,折合銀元近10億元。

社會意義

《辛丑條約》極大地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清政府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完全陷入了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深淵。

影響

辛丑條約的影響《辛丑條約》是列強加給中國的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列強勒索了巨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貧困和經濟衰敗;外國軍隊長期駐紮在中國的戰略要地,嚴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完整和國防安全;設定特殊性質的使館區,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開始凌駕於清政府之上;改變清政府外交機構的地位,更加強了列強向中國勒索、發號施令的權利;嚴厲“懲凶”以及為德公使建立牌坊等,極大地損害了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禁止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企圖永遠奴役中國人民。這個條約的訂立,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完全形成也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的代理人。同時中國的先進分子也開始放棄對清政府所報有的幻想,以“驅除韃虜”為目標的資產階級革命開始在全國如火如荼的展開。

代表各國簽署條約者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乾(M. M. Czikann von Wahlborn);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M. Joostens);

大日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乾(M. B. J. de Cologan);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M. W. W. Rockhill);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M. Paul Beau);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Sir Ernest Mason Satow);

大義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Komura Jutarō);

大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M. F. M. Knobel);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M. M. de Giens)。

免除與廢除

辛丑條約賠款在清朝滅亡中華民國建立之後,最初須由中華民國承受;之後,各國由於認識到中華民國支付賠償的壓力,害怕國際社會批判及損及本國在中國的權益,部分賠款得以免除或廢除。

1908年12月28日,美國免除了折合11,961,121.76美元的賠款,將其用於清華大學的建設。

1917年中國向德國和奧地利宣戰,決定暫停支付占賠款總額百分之20.91的部分。在巴黎和會上,北京成功廢除了對德國與奧地利的賠款。

1918年12月2日,俄國布爾什維克發布法令,表示廢除俄國賠款的部分。不過,在1923年秋列夫·加拉罕到達北京之後,俄國表示希望仍然維持對資金使用的控制權。雖然加拉罕最初表示難以像美國一樣將資金用於教育,但是不久之後他在私下又堅稱俄國將會在1924年2月把該資金用於中國的教育事業。

1924年3月14日,加拉罕完成了對中蘇條約的起草,條約稱:“蘇聯政府同意廢除義和團賠款中的俄國部分。”該條款得以在中國各地複印,中國公眾隨之而來的積極反應進一步促使各國效仿蘇聯。1924年5月21日,美國國會同意免除賠款中美國部分最後一部分,折合6,137,552.90美元。但是,10天之後,蘇聯再次表明不願對賠款執行完全廢除。最終公布的中蘇條約規定俄國賠款的部分將用於發展中國的教育事業,與美國1908年免除條款一致,蘇聯將保持對資金事業的支配。

1925年3月3日,英國決定將其賠款部分用於中國鐵路的建設。4月12日,法國要求將其賠款用於一家中法銀行的恢復工作。10月1日,義大利簽約將用其部分修築鐵橋。荷蘭的部分用於開發港口與土地。比利時的部分用於購買比利時生產的鐵路材料。最終,日本的賠款被轉用於在日本的監督下發展中國的航空業。

其他國家份額為40%,加上德國與奧地利的20.91%、美國的7.32%、蘇聯的28.97%,北京政府完成了賠款的98%。因此,到1927年,北京幾乎完全撤銷了對賠款的支付,並成功將款項用於中國國內。

辛丑條約最終合計賠款6億5千萬兩,各國賠償在不晚於1938年漸漸結束。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名稱 簽訂時間 主要內容
《南京條約》 1842年8月29日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割讓香港等。
《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 美國取得《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擴大領事裁判權等。
《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 法國除取得英、美在中國的特權外,取消對天主教的禁令等。
《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 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增開南京、台南、等九個通商口岸等。
《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 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領土等。
《璦琿條約》 1858年5月 割讓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等。
《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 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等。
《煙臺條約》 1876年9月13日 英國可經印度、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等。
《中法新約》 1885年6月9日 承認法在越的特權,法國退出台灣、澎湖等。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 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日本強占台灣和遼東半島等。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 賠款九億八千多萬兩,將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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