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里斯本草約》

草約》(或稱《中葡會議草約》),是指清政府與葡萄牙於1887年草簽的外交檔案。草約內容“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及“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結果草約內容,成為日後的不平等條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基礎。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基礎。

沿革

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檔案,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檔案,讓葡萄牙正式占據澳門。雖然占據澳門的計畫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占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1887年(清光緒13年),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乾(JamesDuncan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deSousa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deBarrosGomes)舉行會議,並於3月26日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訂明雙方“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結果於同年12月1日,清政府與葡萄牙代表終於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承認了葡萄牙有權“永駐管理澳門”。

條約內容

《中葡里斯本草約》內容,共4款: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沾之條。定準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定準由葡國堅允,洋藥稅征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1]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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