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一八八七年清廷與葡萄牙籤署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這是規定澳門為葡國“永駐管理”的地方的不平等條約,是澳門歷史重要的轉折點。

歷史淵源

自從葡萄牙人以賄賂和欺騙手段占據澳門之後,就一直蓄謀使其占據“合法化”,無奈中葡實力差距懸殊而遲遲未能得逞。一八四0年鴉片戰爭的爆發,使葡萄牙人得到可乘之機。一八四三年夏天,葡方派出代表在澳門和廣州與清廷欽差大臣耆英等談判,提出種種無理要求,但清廷只滿足了葡方可享受中英《南京條約》中五口通商的權利。

一八四五年,葡萄牙女王瑪利亞二世置中國在澳門的主權於不顧,擅自宣布開放澳門為自由港,停止向中國繳付地租。一八四九年澳門總督阿馬留被殺事件前後,葡萄牙逐步擴大侵略範圍,並千方百計地想從清政府那裡取得一紙條約以確認其軍事占領。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葡萄牙欲追隨英法分享在華特權。一八六二年清政府的談判官員對葡方做了全面讓步,與之達成了《和好貿易條約》,值得注意的是條約第九條的含義為中國僅僅是向澳門派駐領事,這等於變相放棄中國對澳門的主權。但兩年後換文時清政府及時醒悟沒有正式批准才使得葡方企圖沒能得逞。

隨後,中葡之間又有幾次交涉,葡方均未能如願。直到一八八六年中英雙方在香港商定對進口鴉片實行稅厘並征辦法以防走私漏稅時,葡方走通英國的路子,由名為中國代表、而實際代表英葡利益的英國人赫德居中斡鏇,參加了這個本與葡方不相干的談判。赫德不顧中國政府的意見,擅自同意了葡方的全部要求。

同年十一月,赫德派拱北稅務司、英國人金登乾赴里斯本參加緝私會議,繼續談判,並在第二年與葡國代表巴羅果美達成四條“中葡草約”,內容包括:“定準由中國堅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及其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但草約未經兩國正式批准。

同年七月,葡萄牙特命全權大使、前任澳門總督羅莎到達北京與中國政府展開“和好通商條約”的談判,並堅持要將金登乾與巴羅果美在里斯本達成的協定寫進條約,以兩廣總督張之洞為代表的中國洋務派堅決反對,而朝中掌權官僚無視這些意見,在一八八七年十二月一日簽定了五十四款《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並於第二年的四月二十八日換文生效。條約包括了上述草約的內容。腐敗無能的清廷就這樣輕易地將澳門“永租”給了葡萄牙。但條約中也有中國內地與澳門間的邊界未定界前維持現狀不得改變、將來兩國派員會訂界址再立專約的約定。由於中國人民堅決反對葡萄牙殖民者借勘界之機擴大侵略權益,加之一九一0年葡萄牙國內發生了政治變化,中葡關於澳門的交涉中斷,因此,澳門並沒有一個條約依據的水陸界限,從這個意義上,《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是一個不完整的條約。

廢除

一九二八年七月十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外交部正式通知葡萄牙駐中國公使,條約已於當年四月二十八日期滿失效,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國政府外交部公布了新訂立的《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全文,新約中並未提及澳門問題,由此表明雙方都同意廢除舊約,從此以後,中國有權在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隨時收回澳門。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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