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華條約》

《江華條約》

《江華條約》(英語:The Treaty of Kanghua)本名《朝日修好條規》,又稱《丙子修好條約》,是日本與朝鮮於1876年2月26日在朝鮮西海岸的江華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從此朝鮮打開國門,並逐步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歷史背景

18、19世紀,朝鮮王朝的封建統治危機不斷加深,農民起義風起雲湧,而國內的資本主義萌芽方興未艾,在地下傳播的天主教飛速發展,對朝鮮統治者構成巨大威脅。廣大商人極力要求朝鮮政府開放國門,朝鮮鎖國時期所立的“斥和碑”而朝鮮政府則堅持對外閉關鎖國,對內鎮壓農民起義和天主教徒。1866年,法國以朝鮮殺害法國神父為由派軍艦侵入江華島,被朝鮮擊退,史稱“丙寅洋擾”;1871年,美國入侵大同江和江華島,又為朝鮮人打敗,史稱“辛未洋擾”。經過兩次“洋擾”事件,朝鮮政府再次重申“鎖國令”,並在全國各地豎立“斥和碑”,國門進一步緊閉。朝鮮也因此被歐美列強稱為“隱士王國”。 

而朝鮮鄰國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以後,開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實力迅速發展。由於日本資源短缺和國內市場狹小,加之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的尖銳,因此竭力向外擴張,朝鮮則首當其衝。日本不少維新人士都大力鼓吹“征韓論”,企圖將朝鮮變成日本的原料產地和傾銷市場,進而併吞朝鮮,以朝鮮半島為跳板侵略中國。明治天皇登基以後,多次向朝鮮傳遞國書,要求朝鮮政府開放國門與之建交。由於日本在國書中自稱“大日本”,並有“皇上”、“朕”等用語句,甚至將朝鮮視為“朝臣”,[2]言辭十分傲慢,令作為中國屬國的朝鮮十分氣憤,所有國書均遭拒絕。

1873年,朝鮮王妃閔妃發動宮廷政變,排擠先前的執政者興宣大院君而掌握政權。興宣大院君執政的十年間厲行鎖國政策,而閔妃外戚集團則傾向於開放國門。此時日本已於1874年侵略中國台灣,便把矛頭對準朝鮮,準備以武力打開朝鮮國門。

簽字過程

1875年4月日本明治政府決定以武力打開朝鮮國門,派出“雲揚號”等3艘軍艦到朝鮮釜山海域示威。9月雲揚號軍艦又駛入朝鮮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附近的江華灣,藉口測量海深和尋找水源,向朝鮮草芝鎮炮台進行挑釁。草芝鎮炮台立刻自衛反擊,雲揚號軍艦也進行炮擊,摧毀了草芝鎮的軍事設施。隨即日軍陸戰隊在永宗鎮登入,與當地朝鮮士兵交火。日軍以2人受傷的代價,擊斃了朝鮮士兵35人,俘虜16人,擄獲大炮38門,並對當地居民大肆燒殺搶掠後撤離。[3]這就是“雲揚號事件”。10、11月,日軍又連續對釜山進行襲擊。1876年1月8日日本明治政府任命黑田清隆為全權辦理大臣,井上馨為副全權辦理大臣,率領8艘軍艦前往朝鮮江華島就“雲揚號事件”與朝鮮交涉。與此同時,日本另派森有禮前往北京,試探朝鮮宗主國清朝的態度。清朝總理衙門表示:朝鮮雖隸屬中國,一切政教禁令,完全自主,中國從不與聞。日本政府藉此認為“所謂宗屬國,僅有其名而無其實……今後日本國政府在此問題(按:與朝鮮締約問題)上已無再同清國政府進行交涉之必要”。但事實上,清政府一向勸告朝鮮與歐美修好,[6]這次又希望朝鮮息事寧人,不要與日本發生戰爭。[7]這些都對朝鮮政府的決策產生了一定影響。1876年1月30日,朝鮮以判中樞府事申櫶為接見大官,都總府副總管尹滋承為副官,前往江華島與日本代表談判。

從2月11日起,朝日雙方進行了4次談判,日本代表一再提出無理苛刻的要求,聲稱朝鮮要么賠償日本朝鮮和日本代表在江華島談判在“雲揚號事件”中的損失,要么與日本締結通商條約,否則日本軍艦將進攻朝鮮首都漢城。[8]朝鮮代表據理力爭,指斥日本挑釁在先,朝鮮反擊在後,並列舉日本報紙以揭露日本的侵略野心。[9]談判期間,朝鮮代表將日本提出的12項修好條款送呈朝鮮政府,以待決策。

此時朝鮮國內正掀起一股抗議對日締約的浪潮。以崔益鉉為首的大批儒生在漢城王宮門前持斧上疏,堅決反對同日本談判乃至締約。崔益鉉提出“倭洋一體”論,並指出這個條約的不平等性質,預見了這些條款將對朝鮮社會產生的衝擊以及日本吞併朝鮮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張就立即以斧劈頭而死。[10]已經下台的興宣大院君也上書稱對日締約是“自取滅亡”,並斥責閔妃集團向日本妥協的行徑。[11]但當時朝鮮的實際統治者閔妃集團本來就傾向於開放,又害怕興宣大院君趁機奪權,並且畏懼日本的武力威脅,便不顧朝鮮上下的強烈反對,同意了日本提出的條款。1876年2月26日朝鮮與日本在江華府演武堂簽訂了《江華條約》。該條約嚴重破壞了朝鮮的主權,外國侵略勢力開始全面侵入朝鮮。

條約內容

第一款朝鮮為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嗣後兩國如欲表示和親,須彼此以同等之禮儀相江華條約
待,從前有礙邦交之諸條規,應悉行革除,務必開拓寬裕弘道之法,以期雙方之永遠安寧。 

第二款日本政府自今十五個月後,隨時派使臣到朝鮮國京城,得親接禮曹判書,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朝鮮國政府亦得隨時派使臣到日本國東京,得親接外務卿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

第三款今後兩國往來公文,日本用其國文(按:指日文)。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朝鮮用真文(按:指諺文)。

第四款朝鮮釜山之草梁項設有日本公館,年來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地,從今日起,改革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從此次新訂條款為標準,辦理貿易事務,朝鮮政府開放第五款所載兩口岸,準日本人民往來通商,隨意在該兩地租借地皮,修蓋房屋,並租朝鮮人民之房屋。 

第五款在京畿、忠清、全羅、慶尚、鹹鏡五道,沿海擇定便利通商之港口兩處,開埠日期自日本歷明治九年2月,朝鮮歷丙子年正月起算,經過十二個月。 

第六款今後日本國船隻在朝鮮國沿海或遭大風,或薪糧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即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險補缺,修繕船具,買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給費用,必由船主賠償。凡是等事,地方官民比特別加以憐恤救援無不至,補給勿敢吝惜。倘兩國船隻在洋破壞,舟人漂至,隨所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稟地方官,該管護還其本國,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朝鮮國之沿海島嶼岩礁,從前並未經檢查,極為危險,應準日本航海業者自由測量海口,審其地位之深淺,編製圖志,俾兩國船客得免危險,安穩航行。 

第八款嗣後日本政府得隨時宜設管理日本商民之官員於朝鮮指定之各口岸,兩國發生交涉事件,即由該官員與該地方長官會商辦理。 

第九款兩國既經通好,彼此人民得任意貿易,兩國官吏不得干涉,亦不得限制或禁止貿易,倘兩國商民有欺罔借債不償情事,兩國官吏應嚴重取締,追還債款,但兩國政府無代償之理。 

第十款日本國人民在朝鮮指定之各口岸僑寓犯罪,而與朝鮮國人民有關時,應歸日本國官員審斷,若朝鮮人民犯罪而與日本人民有關時,須歸朝鮮國官吏查辦,惟雙方須根據其國律裁判,不得回護祖庇,務為公平允當之裁判。

第十一款兩國既經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並現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訂立。

第十二款議定條約,以此日為兩國信守遵行之始,兩國政府不得復變革之,永遠信遵,以敦和好矣。為此,作約書二本,兩國委任大臣各鈐印,互相交付,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樞府事

申櫶印

副官都總府副總管

尹滋承印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

黑田清隆印

特命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

井上馨印

歷史影響

《江華條約》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它是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的實施開端。在這個條約中,日本透過歐美式的“炮艦外交”取得了自由貿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徵關稅(第九款)、獲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測朝鮮海岸(第七款)、領事裁判權(第十款)等特權,為其進一步掠奪朝鮮作了準備。日本還透過近代歐美國家通用的國際公法理念與近代的主權國家思想在條約第一款特別聲明“朝鮮為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而且在條約中朝鮮方面沒有使用中國“光緒”年號,這體現了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與“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以便此後日朝間如有任何糾紛,日本可據此以拒絕中國的介入與干預。《江華條約》簽訂之後,美國、英國、德國、俄國、法國、奧匈帝國、義大利、丹麥、比利時等國紛至沓來,與朝鮮簽訂類似條約,嚴重破壞了朝鮮的主權。[13]1882年《朝美修好條約》的訂立標誌著被稱作“隱士王國”的朝鮮最終全面開放門戶。朝鮮半島從此成為資本主義列強的角逐場所,直至今日。

《江華條約》簽訂後,朝鮮的主權遭到嚴重破壞,開始一步步淪為日本殖民地。外國商品如潮水般湧入朝鮮,而朝鮮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糧食等)則源源不斷地輸往外國(主要是日本),加劇了朝鮮人民的貧困,激化了朝鮮的社會矛盾,並引發了1882年的壬午兵變和1894年的甲午農民戰爭。同時,《江華條約》也使朝鮮開放了國門,這客觀上使朝鮮開始接觸西方先進科技和文化,促進了朝鮮民族意識的覺醒。朝鮮開始匯入世界文明的大潮中,並由此走上近代化道路。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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