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

1943年,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曙光初露的時候,中美英三國首腦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於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開羅舉行會議(即:開羅會議),此後的1943年12月1日,美國白宮發表宣言,宣示了協同對日作戰的宗旨,承諾了處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這就是有名的《開羅宣言》。

基本信息

簡單介紹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國首腦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的盟國首腦會議。

宣言制定

1開羅宣言檔案
在就《開羅宣言》草案討論中,中英代表進行了頗為激烈的爭論。英國代表賈德乾說,宣言草案中對日本占領的其他地區都提“應予剝奪”,惟獨滿洲、台灣和澎湖寫明應“歸還中華民國”。他建議,為求一致,將滿洲、台灣和澎湖也改成“必須由日本放棄”。中國代表王寵惠反駁道,全世界都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戰是由日本侵略中國東北而引起的,如果《開羅宣言》對滿洲、台灣、澎湖只說應由日本放棄而不說應歸還哪個國家,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將疑惑不解。他反對賈德乾的修改意見。賈德乾辯解道,草稿中的“滿洲、台灣和澎湖”之上,已冠有“日本奪自中國的土地”的字樣,日本放棄之後,歸還中國是不言而喻的。王寵惠據理力爭,他說,外國人對於滿洲、台灣和澎湖,帶有各種各樣的言論和主張,英國代表想必時有所聞,如果《開羅宣言》不明確宣布這些土地歸還中國,而使用含糊的措詞,那么,聯合國家共同作戰和反侵略的目標,就得不到明確的體現。《開羅宣言》也將喪失其價值。美國代表哈里曼贊成王寵惠的意見,賈德乾陷於孤立。結果,英方未能就宣言草案這一實質問題進行修改,只是對美方草案作了一些非實質性的文字上的改動,將宣言初稿此段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樣就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詞組。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做了修改。
經過當天認真討論,《開羅宣言》草案經中、美、英三國首腦一致同意後,正式定稿,但暫不發表,由美英人員送往德黑蘭,聽取參加美、英、蘇三國德黑蘭會議的史達林的意見。如今,邱吉爾引用了《開羅宣言》有關日本歸還其侵占領土的一段話,問詢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在重慶、華盛頓、倫敦三地同時發表《開羅宣言》。關於台灣回歸問題,《開羅宣言》的其主要內容是: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剝奪日本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太平洋上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使日本強占的中國領土,例如東北地區、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
這樣,《開羅宣言》在反法西斯戰爭的歷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談精神為基礎,由美方代表草擬,經中、美、英三方代表認真討論(中國代表據理力爭),三國首腦同意,並徵得史達林的完全肯定,實際上以國際協定的形式公布於世,表達了同盟國打擊並懲罰侵略者、維護國際正義的共同政治意願。其合理性、嚴肅性、正義性和有效性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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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羅宣言》之前的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的《對日宣戰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契約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在《開羅宣言》之後的1945年7月26日的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國代表於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上籤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無條件地將包括台灣在內的所掠奪的領土全部交出。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這樣,《中國對日宣戰布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這四個檔案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明確無誤地確認了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證了台灣回歸中國的國際協定具有無可否認的有效性。

歷史原文

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人員,在北非舉行會議,業已完畢,茲發表概括之聲明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相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議定過程

起草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頭會談的基礎上起草了開羅宣言草案。關於日本歸還台灣給中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台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檔案》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第401頁)

中英討論

英國代表賈德乾爵士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中國代表王寵惠據理力爭,美國代表哈里曼附議中國,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人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這一文本刪去了美方文本中語氣較強的“背信棄義”和“理所當然”兩個詞組。(見《美國對外關係檔案》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第404頁)

邱吉爾修改定

邱吉爾本人,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改為“例如”,又在“滿洲和台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開羅宣言》就這樣定稿了。(羅斯福和邱吉爾修改稿的影印件載於《美國對外關係檔案》第6冊,沒有加入釣魚島是很大的遺憾。)

史達林贊成

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一結束,羅斯福、邱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1943年11月30日,邱吉爾在介紹完《開羅宣言》內容後,詢問史達林的意見如何。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見《美國對外關係檔案》[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第566頁)

發表

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由白宮向外界公布,正式發表。

宣言爭議

反對方

開羅會議是三國元首共同討論未來對日作戰的目標,而《開羅宣言》只是將這些“目標”用公報的方式列出來,因此不具法律效力。而對於1945年7月26日所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當中確認開羅宣言的條款,他們則認為其效力遠不如經48國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而舊金山和約並未決定台灣主權歸屬,因此有了所謂《台灣主權未定論》之說。他們還舉出1955年2月1日英國工黨國會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四國元首邱吉爾、羅斯福、蔣介石、史達林共同簽字”的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邱吉爾在答覆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Middleton曾報導此事。2007年2月22日,該國會圖書館正式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刪除。不過日該國會圖書館仍然不會刪除開羅宣言開宗明義就指出的“羅斯福大統領、蔣介石大元帥及邱吉爾總理大臣、與各自的軍事與外交顧問,在北非的會議終了,發出如後的聲明”等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國務院在1958年指出,“……在1943的開羅會議中,美國、英國和中國公布他們的"意願"將滿洲、台澎歸還中國……”,但“……並無任何條約將台灣的主權轉移給中國……”以及“……現在的狀況為,同盟國仍需協定某種協定或條約來定位台灣的地位……”
部分人士質疑開羅宣言,否定的意見如今還未統合,他們的意見分為以下幾種:
1.世界上沒有《開羅宣言》這項檔案。
2.有《開羅宣言》,但是沒有檔案原件。
3.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但沒有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
4.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但無人簽名。
5.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但只是新聞公報沒有效力。
6.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雖然公報也有效力,但只對中美英有效力,對日本沒有效力。
7.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但沒有法律效果。
8.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檔案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但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和約為準。
9.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檔案確認而有法律效果,雖然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灣故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但要以中華民國沒簽的舊金山和約為準。主張:日該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台灣主權未定論)
10.有《開羅宣言》,也有檔案原件,也經過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取得共識,雖無人簽名但經中美英官方確認,也經日本官方確認,也經日本降書等檔案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無人簽署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明定台灣人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但台灣早已獨立自主,如今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
偽造觀點:
1.不是宣言:新聞公報有“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字樣。但新聞公報的標題只是新聞公報不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要實施的是開羅宣言不是新聞公報。
2.無人簽字:新聞公報原稿上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無一人簽字。
3.與會者不在場:新聞公報原稿沒有發布的時間和地點,但中國稱公報於1943年12月1日由“3巨頭”在開羅發布,但當時羅斯福、邱吉爾在德黑蘭和史達林開會,而蔣介石已回到中國重慶。由此可證1943年12月1日“3巨頭”均不在開羅,亦未在新聞公報上籤字,證明不是他們所發布。
4.無承諾:新聞公報雖刊有“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字樣,但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
5.全盤否定:中國版的開羅宣言亦稱將把滿洲(指旅順大連)給中華民國。但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邱吉爾在雅爾達秘約簽字,承認旅順、大連給蘇聯,全盤否定中國所說“開羅宣言承諾把滿洲、台灣、澎湖劃給中華民國”。

支持方

至於支持開羅宣言效力說的則認為,雖然開羅宣言本身只是盟國的戰時目標,但盟國已將開羅宣言的條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當中,並經中美英三國元首確認,成為了盟國對日無條件投降所提出的條件,而日本也在9月2日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他們認為此時中日雙方已對開羅宣言的條款達成協定,其實施自然有法理依據。而至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日本早已失去台灣、朝鮮等地的主權(也有人認為《波茨坦公告》已將日本主許可權於四大島內,對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權),因此舊金山和約當中的領土條款僅是日本放棄對當地主權的“宣示”。他們舉出,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並未在舊金山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並不代表俄國並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因為在雅爾達協定當中,盟國早已確認俄國合法擁有北方四島的地位。中國大陸的網友則多強調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支持開羅宣言效力說的人士主張:
1.《開羅宣言》當然存在,treatyandotherinternationalagreements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76-1949,vol.3,multilateral,1931-1945,washington,d.c.:us),日該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彙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2.這些議定過程已經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
3.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
4.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是條約。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檔案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5.日本不管與各國怎么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該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6.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檔案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7.《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么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8.《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么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9.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可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0.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明白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China)。被台獨人士偽造觀點曲解為沒有開羅宣言。其實邱吉爾本人參加了開羅會議,從會議之後一直到邱吉爾過世,從來沒否認過開羅宣言的存在。
11.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Middleton報導的是前一天邱吉爾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China),並報導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該報導並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非偽造的觀點:
1.不是新聞公報: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參閱:charlesi.bevans,treatyandotherinternationalagreements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76-1949,vol.3,multilateral,1931-1945,washington,d.c.:us),日該國會圖書館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另外在日本外務省所彙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有官方譯文。
2.無人簽字不影響宣言效力: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3.出席與會者:《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檔案》FRUS1943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檔案》,是由U.S.GovernmentPrinting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這些議定過程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定之程式。
4.承諾: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明白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China),但並未指明拒絕將台灣交給“共產中國”。
5.未全盤否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稱將把滿洲(指旅順、大連)給中華民國。1945年2月11日羅斯福、邱吉爾在《雅爾達秘約》簽字,並未承認旅順、大連給蘇聯,只是要保障蘇聯租界利益。

實施保障

《開羅宣言》中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台灣等島嶼歸還中國。
1945年7月17日~1945年8月2日蘇、美、英三國首腦舉行波茨坦會議,發布了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簽訂了有關處理戰後德國原則的《波茨坦協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第六條規定:“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
2013年5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發表講話指出,《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確定的原則,即日本必須歸還竊取的中國東北、台灣等島嶼。不許破壞二戰勝利果實。
對中國意味著什麼
“開羅會議是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第一次以世界大國的身份參加的會議。《開羅宣言》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提高了中國的在國際社會的威望,確立了中國世界四強的地位。《開羅宣言》是確認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第一份國際性檔案。它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為戰後中國處置台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依據。”新華網世界問題研究中心研究員錢文榮在會上說。
“中國在國際上獲得的大國地位,不是自然而然得到的,也不是別人封給我們的,而是中國國共兩黨長期對日艱苦卓絕戰爭的結果。”北京語言大學聯合國研究中心主任李鐵成說。
在釣魚島、參拜靖國神社和對待侵略歷史等問題上,日本安倍政府不斷顯現右傾化趨勢。於是,今天紀念《開羅宣言》70周年其現實意義更大於歷史意義。
錢文榮認為,日本軍國主義右翼勢力以及他們在日本政府的代理人一直千方百計地突破“和平憲法”的約束,要求成為“正常國家”。其所謂的‘正常國家’並非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正常國家,而是旨在徹底否定侵略戰爭罪行,否定二戰後日本投降書無條件接受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日本的各項安排和國際秩序。
開羅宣言》是一塊鎮日本軍國主義的‘鎮妖石’,同時也是定戰後亞太地區秩序的‘定海神針’。如果《開羅宣言》被否定,那么戰後亞太國際秩序的大廈也就會坍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肖鳳城說。

歷史意義

歷史正當性

開羅宣言不僅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得到歷史正當性的實質支撐。它是解決此前二、三百年里國際社會逐漸形成並激化的兩大主要矛盾的產物,它既講打贏反法西斯戰爭問題,也講解決殖民地問題。從17世紀至20世紀,世界範圍內出現了兩大主要矛盾,主導著國際社會的重大事件,一是帝國主義與殖民地半殖民地之間的矛盾,二是新老帝國主義之間的矛盾。這兩對矛盾引發了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戰爭。解決這兩對矛盾:一是要打敗法西斯、軍國主義,二是要解放殖民地、解決殖民地問題。一戰結束後戰勝國重新瓜分殖民地,不解決殖民地問題,結果又爆發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二戰中,人們認識到這兩對矛盾必須同時解決才能真正解決,否則都無法解決。開羅宣言就是同時解決兩大矛盾的基本國際檔案。它不僅表達了同盟國打敗日本軍國主義的堅定決心,而且明確了武力掠奪別國領土的非法性、無效性。所以,開羅宣言有著充分、深刻的歷史正當性,強有力地支撐著它的合法性。

法律基石

開羅宣言所發揮的是基石作用,並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石。二戰後,整個亞太地區的領土安排和國際秩序的“大廈”就建立在這塊基石上。我們可以從戰後許多國際檔案和國家檔案中看到這種“基石和大廈”的關係。比如1951年周恩來總理兼外長關於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1972年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的聯合聲明,均明確以開羅宣言為基礎。除了中國以外,俄羅斯朝鮮韓國以及亞太地區其他國家與日本的領土界線和國家間關係,無不以開羅宣言為基礎。即使美國策劃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性質上是非法的,但其第二條關於日本領土的規定,也不得不以開羅宣言為基礎,不敢過分偏離開羅宣言的規定。

戰略智慧

共同發表開羅宣言的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三巨頭”都可以說是有一定水平的戰略家,但他們的戰略智慧有所不同。相比之下,羅斯福是大智慧,他不僅考慮到解決“平面”(當下)的問題,還考慮到解決“垂直”(歷史)的問題,因而他的戰略智慧是立體的。邱吉爾只想解決“平面”(當下)的問題,不考慮解決“垂直”(歷史)的問題,他說:“我當英國首相,不是來主持大英帝國解體的”。他只想打贏戰爭,不想解決殖民地問題,沒有歷史進步意識,只能算是中智慧。蔣介石的智慧又遜一點,面對日本侵略,他起先不想抵抗,在強大外力推動下才開始抗日,後來也只想解決中國本身面臨的問題,沒有更大的戰略安排。羅斯福多次問他琉球群島怎么安排,還提到英國應該“大大方方”地把香港還給中國,蔣介石都沒有給出堅定的、戰略性的回應(比如對琉球問題的回應應該是“琉球群島是日本侵略所得,不應該再作為日本的領土”)。開羅宣言主要是在羅斯福的帶動下形成的,蘊含著羅斯福總統的戰略智慧。
開羅宣言》是第一份確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性檔案,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為戰後中國處理台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相關歷史

第二次世界大戰
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時刻,中、美、英三國首腦蔣介石、羅斯福、邱吉爾於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的共同軍事問題和戰後如何處置日本等政治問題,史稱“開羅會議”。其中,政治問題主要是於23日晚和25日下午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兼行政院院長、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和美國總統羅斯福的兩次長談中討論。因為美、英事先已進行過商議,無需再談。中美雙方領導人就八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並達成若干共識。其中,關於中國的領土主權問題,中美雙方同意:日本用武力從中國奪去的東北各省、台灣和澎湖列島,戰後必須歸還中國。這也就為《開羅宣言》關於台灣回歸中國的內容打下了基礎
中美首腦晤談後,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受羅斯福委託,根據美、英、中三國會談和美中會晤精神,起草《開羅宣言》。關於日本歸還台灣於中國的問題,霍氏擬訂的供羅斯福審閱的草案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台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國。”25日,美方正式列印的草案文稿中將上述文字中的“日本人”改為“日本”。霍氏起草的《開羅宣言》草稿先送給中國代表王寵惠及蔣介石過目,如今交中、英、美三方官員(中方是王寵惠、美方是霍普金斯和駐蘇大使哈里曼,英方代表是外交大臣艾登和外交副大臣賈德乾)討論。

第二次世界大戰重要條約

條約名稱

簽訂日期

簽訂國家

條約內容與意義

《鋼鐵條約》 1939年5月22日 納粹德國、義大利 象徵德意同盟,讓兩國在國際威脅或戰爭中,互相提供軍事支援,並加強軍事與戰時生產。
《蘇德互不侵犯條約》 1939年8月23日 蘇聯、納粹德國 該條約的簽訂使蘇聯得以暫時置身於戰火之外。但希特勒之所以簽訂條約完全是為避免兩面作戰的權宜之計。
《蘇日中立條約》 1941年4月13日 蘇聯、日本 該條約是在蘇聯為了避免東西兩線作戰、日本減少北方壓力而實施南進戰略的背景下,以犧牲中國的國家利益為前提簽訂的。
《大西洋憲章》 1941年8月13日 美國、英國 美國作為一個尚未參戰的國家,與英國一起發表如此明確的聲明,對德、意、日法西斯是個沉重的打擊,但是該條約也反映出英、美存在爭奪殖民利益的矛盾。
《開羅宣言》 1943年11月27日 中國、美國、英國 《開羅宣言》從內容上規定了戰爭的重要而具體的目標,對德日提出了其侵略行為所必須承擔的責任。它是二戰時期重要的里程碑性的檔案之一,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和意義。
《德黑蘭宣言》 1941年12月1日 蘇聯、美國、英國 宣言發表的同時,還秘密簽訂了對德作戰的《蘇美英三國德黑蘭總協定》。它規定盟國在西歐開闢第二戰場,實行“霸王戰役”計畫,發動“諾曼第登入”的時間。
《雅爾達協定》 1945年2月4-11日 蘇聯、美國、英國 該協定是蘇、美、英三國就蘇聯參加對日作戰條件的秘密協定。協定就結束戰爭和安排戰後世界政治等重大問題達成一系列協定和諒解。
《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 中國、美國、英國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中、美、英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同時,公告明確規定釣魚島不屬於日本領土。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45年8月14日 中國、蘇聯 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就對日作戰後期及戰爭結束後解決雙方爭議問題的一個條約。根據條約換文,民國政府將依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外蒙古是否獨立。

條約分類導航

條約在廣義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共同議定的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軍事等方面,按照國際法規定它們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國際法律檔案的總稱,包括條約、專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以及憲章、規約等。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公認國家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主體,它們都有締約權。還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一定範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有權締約。
和約公約清朝條約國際公約
海軍條約國際法庭不平等條約牽扯領土變更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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