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越凡爾賽條約》

《法越凡爾賽條約》

《法越凡爾賽條約》,(或《越法凡爾賽條約》),是由法國與越南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簽訂於1787年11月28日。條約由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傳教士百多祿代表嘉隆帝阮福映與法王路易十六簽訂。

簡介

法越凡爾賽條約》,16世紀資本主義時期,法國越南發生聯繫。1775年,越南北方鄭氏軍隊攻陷富春(順化),定王阮福淳帶阮福映南逃。阮福淳死後,阮福映被推為大元帥,後於1780年稱王。1784年,阮福映為西山軍所敗,被迫流亡暹羅。而法國在七年戰爭戰敗後,已謀算把越南作為侵略中國和爭霸遠東的基地。在法國巴黎外方傳教會傳教士百多祿協助下,阮福映獲法國援助。1785年,年僅5歲的阮福景(阮福映之次子)隨傳教士百多祿前往法國。於1787年11月28日,雙方簽訂《法越凡爾賽條約》。條約訂明法國派兵援助阮福映,並割讓越南的沱灢港(峴港)和崑崙島。於1789年,阮福映乘西山朝內部分裂之機回國,終逐漸平定全國。

歷史背景

19世紀80年代發生的中法戰爭,是在國際資本主義開始向帝國主義階段過渡,瘋狂進行殖民擴張,加緊分割世界領土,侵略中國邊疆近鄰的嚴重形勢下,由於法國侵略中國的鄰邦“藩屬”——越南並進而侵略中國而引起的。但是,在中法戰爭爆發以來的百多年中,一些外國歷史學家如高第等,在他們有關的論著中,否認是法國的侵略造成了越南問題和中法戰爭。他們片面強調越南的“獨立自主”,曲解中越兩國歷史悠久的“宗藩關係”,把戰爭責任歸咎於中國堅持對越南的“宗主權”,指責中國援越抗法為違背國際公法,干涉越南的內政外交等等。這種觀點直到今日仍在西方史學界占有一定市場。這是不符合歷史真實的。為此,筆者撰寫此文,以求通過對越南問題與中法戰爭的歷史背景之考察,對中法戰爭的起因與性質問題,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

一、中越悠久的歷史關係——“宗藩關係”
越南位於東南亞的中南半島東面,與中國是山水相連的鄰邦,有著悠久而深厚的歷史關係。從秦漢到隋唐,越南一直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直接管轄的郡縣或州府,中國古籍稱為“交趾”、“交州”或“安南”等。五代十國時期,中原戰亂,交趾人吳權於937年(南漢大有十年)稱王自立。其後,丁、李、陳、黎、阮氏諸封建王朝繼之。1802年(清仁宗嘉慶七年),阮福映建立(舊)阮朝,改“安南”為“越南”。在這段歷史時期內,越南除在1407-1431年(明成祖永樂五年——明宣宗宣德六年)曾一度復歸中國版圖外,一直對中國處於“藩屬”的地位,迄至1885年清德宗光緒十二年中法戰爭結束為止。
關於中國和越南的“宗藩關係”,也象中國與琉球、朝鮮緬甸等等近鄰藩屬的關係相似,是封建宗法分封制度在國家相互關係上的反映,“貢”與“封”為其主要的政治特徵。越南統治者向中國皇帝稱臣納貢(至清乾隆、嘉慶定製,越南四年一貢,與朝鮮同),奉正朔,受冊封,尊中國為“上國”,中國皇帝由此視越南為“藩屬”,保護受封者的王統地位和國家安全不受侵犯。
毋庸諱言,中越之間的“宗藩關係”及中國與其他近鄰藩屬的關係,實際上是一種不平等的隸屬關係,有損於藩屬國家和民族的尊嚴。但我們也應該指出,這種隸屬關係與西方列強和弱小國家間的隸屬關係在形式上特別是在內容上有著實質的不同。西方列強對待殖民地或殖民保護地,直接委派總督等官員和軍隊去統治,完全剝奪其內外權力,在國際法上不承認其為主體。它們在國際爭霸的過程中所建立的這些附庸國、被保護國等等,雖然依據條約規定有些大小不一的內外權利,但其內政仍受控制,外交主權仍由或主要由其宗主國或保護國代表行使,因而都不是完全的獨立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最多只能承認其為不完全的主體(註:關於上述法學概念及區別,請參閱勞特派特編:《奧本海國際法》中譯本第1卷(平時法)“國際人格者”有關章節。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編譯委員會譯,北京,1954年版。)。事實證明,在西方殖民體制下的這些隸屬關係,殖民地、附庸國和被保護國家及其人民所得到的,只是資本主義“文明”強盜最殘酷的奴役和掠奪。雖然“對於中國與其屬國的關係,西方通常以vassalage(即附庸關係——引者)一詞來表示,但是,儘管在翻譯上竭盡努力,該詞也僅僅是個接近詞”。這是因為,按近代國際法及其實踐來看,中國並不具有西方國家“依據”條約對附庸國行使的那種“宗主權”(Suzerainty),中國與越南等藩屬之間雖有上下尊卑之分,主要基於歷史的傳統,且是體現在名分上,並不否定其獨立主權。《清史稿·賓禮》中的一段材料有助於理解此點。它說:
“清初藩服有二類,分隸理藩院、主客司。隸院者,蒙古喀爾喀、西藏、青海、廓爾喀是也;隸司者,曰朝鮮,曰越南,曰南掌(今寮國),曰緬甸,曰蘇祿(今斯里蘭卡),曰荷蘭,曰暹羅(今泰國),曰琉球。親疏略判,於禮同為屬也。西洋諸國,始亦屬於藩部,逮鹹、同以降,歐風亞雨,咄咄逼人,覲聘往來,締結齊等,而於禮則又為敵。夫詩歌‘有客’,傳載‘遠鄰’,無論屬國、與國,要之,來者皆賓也。我為主人,凡所以將事,皆賓禮也。”
越南等為屬國,但不歸理藩院,西洋國家為獨立主權國家,與越南等屬國又同屬禮部主客司,禮節無二。顯然,如果我們承認西方國家的獨立主權並未因此而被否定,那么,越南等國亦無二致。究其原因,“蓋中國之於屬國,不問其國內之政,不問其境外之交,本與西洋各國之待屬國迥然不同”。中國歷代相沿的傳統政策,是不干涉屬國的內政外交,只有在其遭受內憂外患,威脅受封者的王統地位和國家安全時,才會應其國王請求視機排難解紛,出兵救助,且屬於義務性質,而不是象西方列強那樣根據什麼條約而來的干涉權利。在經濟方面,允許在邊境互市通商,中國並沒有在藩屬國取得什麼特殊的經濟權益。藩屬國王按期進貢方物,中國皇帝都給予大量的具有經濟生產價值的“回賜”。而且,通過朝貢進行的貿易活動,也往往是藩屬國多獲利益。這種歷史的傳統政策和態度,被認為是符合於儒家“柔遠”和“字小”的王道精神的。
中國與越南等近鄰的“宗藩關係”,不像西方那樣用條約來規定,而是建立在傳統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東方各國長期處於封建時代,落後的自然經濟使彼此之間不可能產生穩固的經濟聯繫,強弱不一,一國內部也經常出現政治分裂或割據戰爭,國與國之間也難免引起衝突和戰爭。因此,弱小國家封建統治者就力圖依靠強大國家的封建統治者的力量來鞏固統治秩序,安內御外。在這方面,中國在東方享有優越的地位,很早就進入了封建社會和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先進發達,很自然就成為越南等鄰近國家親附的對象,從而形成這種東方式的國際關係。《清史稿》在評述清初越南等國相繼入貢請封的原因時,說:“蓋其時武義璜璜,陸懾水栗,殊國絕域,交臂詘膝,慕義歸化,非以力爭。”

當然,中國近代封建統治者維持與越南等近鄰的傳統關係,與其“天朝上國”萬邦來朝的自大虛榮的意識形態有密切關係。但是,他們的著眼點卻是重在邊疆國防,保衛國家的安全。1878年,越南國王阮福時諭臣下說:“中國之有外藩,猶人之有四肢,家之有外戶。四肢強外戶固,然後可以捍心腹而御外侮。”1880年,兩江總督劉坤一上奏說:“蓋外藩者,屏翰之義也。故高麗、越南、緬甸等國與我毗連,相為唇齒,所謂天子有道,守在四夷,……為該國策安全,即為中國固封守,此外藩之必須極力扶植者。”顯然,這是雙方的共識,而所謂“綏藩固圉”便是對雙方安全關係的一個扼要的表述,中國方面則在其中負有特別重要的義務。
在實踐上,中越“宗藩關係”對促進兩國的友好關係的發展,起到過積極的作用。越南國王阮福時於1819年咨呈禮部就說:“下國仰荷封殖,永作藩籬,始終一節,不敢隨人效尤。上國凡有盛事,詔頒及焉,其視諸國頗為獨厚,蓋以文獻相待也。又各沿邊毗連,兩粵節有難民,各相送回,其情尤為諄摯。從前中外一家,人民往來居行相慣,習以為常,何曾防禁!”事實也是如此。長期以來,中越人民友好相處,交往密切。中國先進的生產關係與生產技術曾促進了越南原始制度的瓦解和封建生產關係的形成。中國的經學、文學和典章制度在越南文字、日常生活、宗教信仰及國家制度機構中得到普遍反映,漢語長期為官方語言。眾多的華僑為越南的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8](p.p.41-54)。在經濟貿易和交通方面,往來頻繁,除由河內經北寧、諒山入鎮南關(今友誼關)的貢道(貢使赴華路線)外,滇越間的紅河是重要的一條流通孔道。在19世紀中葉,商貨主要由廣東溯西江上至廣西百色,再到雲南臨元、蠻耗集散,經保勝(今越南老街)入紅河,經山西、河內,由海防入海至南洋和香港等地,愈行愈熟,已成能衢。
二、法越歷史關係與《越法和平同盟條約
遠在西歐的法國與越南發生關係,是在16世紀資本主義時期開始,殖民勢力東漸以後。在法國與越南的關係史上,充滿了欺詐和劫掠的記載。法英七年戰爭失敗,印度為英國獨占後,法國加快侵略越南的步伐,蓄謀把越南作為侵略中國、爭霸遠東的基地。我們從1787年在越南傳教多年的法國主教百多祿上法王路易十六的一封奏議中,可以看到法國的野心。他說:
“依目下印度方面之政治形勢而言,英勢厚而我勢薄。雖然,吾等欲保持兩國勢力之均衡,良非難事。據臣所見,吾等倘於交趾支那建造殖民地,洵達此目的最穩妥、最有效之辦法。且就該國家之出產與口埠之勢而言,吾等倘將該地占據,則無論平時戰時,受益將匪淺鮮。……將不難破壞英人一切顯欲向東方發展之計畫。……此外尚有其他利益,目前或非急切,然將來將甚重要。此種利益將由開採該國天然富源及開闢商道,溝通中國中部得之。此商道既辟之後,則此吾等尚不甚認識之國家之財富,將源源而來,盡歸於吾等矣。”

百多祿的這個奏議,成為路易十六圖謀建立“法蘭西東方帝國”的政策依據。18世紀末,法國插手越南內戰,以援助阮福映復國為名,誘騙其與法國訂立了不平等的《凡爾賽條約》(1787年11月28日),將土倫港和崑崙島割讓給法國,並給予法國在越南自由傳教和通商免稅、自由航行內河等權利,承擔援法對英遠東作戰的義務(註:1787年11月28日《法越凡爾賽條約》,是由百多祿代表阮福映與法王路易十六代表外務大臣莫穆林訂立的。兩國代表,一國國籍,足證法國禍心。詳見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中法戰爭〉》第1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47-349頁。)。由於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爆發,迫使他們的侵略活動中輟,阮朝建立後拒絕接受這一條約。然而,百多祿雖然失敗了,他的“理想”和“事跡”卻成為法國殖民主義者及其歷屆政府的教科書。從百多祿身上,可以找到法國以據越侵華為主要內容的遠東政策的思想淵源(註:法國人富爾在中法戰爭結束後,撰寫百多祿傳記時寫道:“如果當時法國政府是真心幫助百多祿的話,那末,在十八世紀末葉,我們可能就在越南建立了保護制度,後來就不必用戰爭了。”
進入19世紀後,新的歷史條件支配著法國與越南關係的發展。兩次鴉片戰爭後,清王朝統治力量大為衰敗,被迫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開放沿海沿江,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法國則自大革命後,發展成為資本主義世界中僅次於英國的第二大工業國,在積極侵略中國的同時,對越南發動侵略戰爭,到1867年,已經霸占了南圻地區。法國的圖謀是通過越南染指中國,這不僅是其一貫以求的政策,也是與英國加緊競爭的需要。英國的野心是要把整個西南納入它在沿海沿江占據的勢力範圍內,特別注意據緬侵華。因此,法國占據南圻後,便著力探尋循湄公河入滇的路線。經過探險,證明湄公河不宜航行,但證實了元江入紅河可以通航出海,從此迅速由南北進。1873年法國交趾支那總督派安鄴率軍占奪北圻河內諸省,遭到越南軍民抵抗,留居越南的中國廣西農民軍武裝黑旗軍也應召助越抗法,陣斬安鄴,迫使法國撤軍議和。法國占據北圻,以打開雲南“後門”的圖謀嚴重受阻。
“然而,法國在這次海盜式的遠征所喪失的一切,都由對越南王所施的外交壓力而得到補償。”1874年3月15日,《法越和平同盟條約》在西貢簽訂。內容主要有:一、法國“面對一切國家,不論哪一個國家”承認越南國王的“主權”和“完全獨立”;二、越南國王應允將他的對外政策與法國的對外政策相適應,並且“絲毫不變更”現有的外交關係。倘與他國訂立商約,其內容不能與法越所定商約相牴觸,且應預先通知法國;三、越南承認法國在南圻擁有“完全主權”;四、法國得於順化派駐公使和在通商口岸派駐攜帶衛隊(不超過百人)的領事,由他們及南圻法國法庭裁判在越法僑之間和法僑與其他外僑間的訴訟案件;五、法國得於河內、海防、施耐三口及紅河(至滇境)通商航行。
《法越和平同盟條約》是一個極不平等的奴役性的條約,是法國殖民外交欺詐和暴虐的一個典型。法國嚴重地違反訂立條約應該遵守的國際法基本準則,在承認越南為完全獨立主權國家的同時,卻採取了嚴重危害越南獨立主權的種種步驟,明顯地反映了法國最後要把越南淪為其殖民地並據以侵華的野心。這項條約是對越南的獨立和主權的極為沉重的打擊,是法國強加在越南身上的又一條沉重的枷鎖。
但是,法國在條約中承認越南對任何外國的完全獨立,並且置於第一重要的位置,顯然是直接針對中國的:“目的正是在清除這種‘宗主權’最後的痕跡。”英國史學家約瑟夫說:“這個條約在於割斷中越之間的藩屬關係的條約條款,是在中國還沒有從內亂中充分恢復過來,因而不能表示有力的反對的時候簽訂的。”情況正是這樣。1875年5月25日,乘滇緬邊界“馬嘉理事件”後中英兩國關係緊張之際,法國駐華公使館署理公使(即代辦)羅淑亞將條約照會總理衙門,聲稱“交趾之國,嗣後得保無虞,且得自主,皆資法國之職分所顧”,要求“消滅中國軍卒人等在交趾之邊境擾亂”,並在雲南紅河上為法國開放一商埠。恭親王亦訢在6月15日復照中,以1858年《中法天津條約》不開放新口岸的規定,明確拒絕開放雲南。關於中越關係,他聲明:“至交趾即越南,本系中國屬國。……前因匪徒蜂起,迭經該國遣人至中國乞援,中國因其久列藩封,不能漠視,遴派官兵往剿,俟匪類剿平,自然凱撤。”在這時,總理衙門對法國的侵略感到驚恐,注重防範法國侵滇需索,雖聲明越南為中國屬國,並未察覺法國與越南訂約的陰謀,因而未向法國明確提出抗議和直接否定該約。禮部亦未詰問越南。因為按照慣例,中國並不干涉越南的內政外交,只要越南承認中國為宗主國,兩國之間的“宗藩關係”就依然存在,不受第三國承認與否的影響。“而在同中國的關係上,安南人並不把1874年的條約當作一回事。”阮王朝並未將條約呈報清政府,清軍仍應邀助越剿平黃崇英(1855年)、李揚材(1879年)之亂,留防諒山、高平一帶。越南仍於1876年和1880年繼續按例進貢,不因《法越和平同盟條約》的訂立而改變。
然而,法國此舉卻是深謀遠慮的。根據西方資產階級國際法的有關解釋,兩國間的宗藩關係屬於內政問題,不受國際承認與否的影響;如果與第三國引起了外交交涉,則第三國的承認便屬必要。法國既已承認越南“自主”,日後法越間發生糾紛,法國利用西方國際法的解釋和條約的法律效力為護符,便有反對中國干涉的“權利”。我們看以後法國在越南問題上堅決拒絕中國參與其事,就知道法國在侵略越南的步驟上是如何“處心積慮”了。歷史事實證明,法國在該條約中沒有明確提出保護國的字樣,亦未明文否定中越間的“宗藩關係”,乃是在不利形勢下採取的一種暫時策略。這時距普法戰爭結束後不久,法國元氣未復,還不敢公然把越南淪為其殖民地,深恐由此引起國際糾紛,於是利用阮王朝的軟弱無知,經偷梁換柱的欺詐手法(註:《法越和平同盟條約》是法國殖民外交騙局的新傑作。1883年6月,同文館所譯報載該談判經過說:“其時,越主派二使臣前往西貢為法總督堵不蕾(按即堵白蕾)會議和約。……法國保護越南一節,二使臣當初堅持不允,緣法與真臘(即柬博寨,——引者)立約亦有保護字樣,譯以華字猶言如父之於子也。然按越俗,子之生殺權皆操之於父,故越使以為如是,則不啻舉國以從,主權盡失,此事斷難允從。法督仍將保護二字之意再三講解,越使執不肯信。”(見郭廷以主編:《中法越南交涉檔》第2冊,第903頁))堵白蕾遂採取嚴密的欺騙手法,來樹立潛在的“保護權”,為日後的侵略張本。他囑咐與越南談判的法方代表霍道生(一譯費拉斯特,——引者)說:“對於閣下,最棘手的問題就是保護(protectorat)這個字。關於這一點,我相信閣下通曉越南語的才能,閣下儘量設法使得任何一個字都符合我們的目的(侵略),而又不損傷順化朝廷的自尊心。”達其一箭雙鵰的目的:一方面,以約束越南對外政策和對外關係來防止其他列強奪取越南;另一方面,以承認越南“獨立”和“自主”來否定中越“宗藩關係”,排除將來中國可能進行的干預和阻撓,從而把越南置於孤立無援的境遇,一俟時機成熟,則一舉侵吞越南。從歷史發展的觀點而論,條約中“法國承認安南的完全獨立,正和兩年後日本以條約承認朝鮮獨立如出一轍。法國在安南的政策為日本的對朝鮮政策樹立了一個榜樣”。這是19世紀後半葉列強侵略中國及其近鄰藩屬的一種典型策略,而法國為始作俑者。它是法國據越侵華政策付諸實施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一步,從而造成了所謂的“越南問題”,成為中法戰爭的前奏曲。
三、中越兩國面臨法國侵略的新局勢
1875年法德戰爭危機重現,關係緊張,同時國內共和黨與保皇黨政爭激烈,局勢動盪,內外形勢不允許法國在訂立《法越和平同盟條約》後,立即擴大對越南的侵略活動。但是,到1877年,資產階級共和體制確立,以佛來西訥和茹費理所領導的溫和共和黨與剛必達領導的共和聯盟組成的一個政治集團,開始在法國執政。1879年初,共和黨人格理維出任總統,更加強了他們的勢力。溫和的共和黨主張改善法德關係,強調海外奪取殖民地政策,並迅速把越南問題提上遠東殖民議事日程。1879年1月10日,法國海軍殖民部長皮都奧寫信授權法國交趾支那殖民地總督羅豐,為阮朝訂立一個“在北圻建立保護制度的協定”。10月1日,波氏後任游列居伯利寫信給外交部長佛來西訥,贊同其前任提出的政策,並指出,外交談判已經無濟於事,軍事干預才是唯一可行的辦法。
法國侵略越南的政策,到此時認為有加速進行的需要和可能。在法國看來,奪取越南此時更富於緊迫的現實意義。從70年代中期以來,在原有的侵略陣營中又增加了新的侵略者(特別是日、德),列強為爭霸而形成的矛盾和聯合呈現了新的情勢,嚴重地影響到遠東,侵華的“合作政策”開始解體,紛紛採取哄搶的方式,加緊侵略中國及其近鄰藩屬。1876年,英國迫使中國訂立不平等的《煙臺條約》,取得滇緬邊界通商和在滇、川增辟口岸的特權,以及滲入西藏的便利。日本則於同年按照法國的榜樣迫使朝鮮訂立《江華條約》,開放門戶,並於1879年公然吞併琉球。俄國除與日本爭奪朝鮮外,又與英國爭奪中亞,占據伊犁,覬覦新疆和蒙古。在越南,“法國要對安南行使更廣泛、更有干涉性的保護權。別的國家提出了各式各樣的抗議,特別是英國在這一點上表示很少遷就”。英國迫使法國放棄了獨占的領事裁判權,德國也表示要設定領事,西班牙則於1879年開始與越南商訂新的商約,這些都嚴重地削弱了法國本不明確的條約地位,而越暹特別是越中關係的加強,更使法國感到了恐慌。因此,在列強環伺中國的嚴重形勢下,法國完全了解越南特別是其北部在實現瓜分中國政策中的重要性,而要求儘快把這個戰略據點完全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1879年6月8日,法國駐海防領事土爾克對一群法國傳教士公開叫囂:“法國必須占據北圻,……因為它是一個理想的軍事基地,由於有了這個基地,一旦歐洲各強國企圖瓜分中國時,我們將是一些最先在中國腹地的人。”
法國的政策與其他列強一樣轉向更積極的殖民掠奪,加緊侵略越南,是與國際資本主義包括法國資本主義發展的新形勢緊密相關的。按照列寧的分析,19世紀60-70年代,國際資本主義已經由自由競爭的高峰期,開始向壟斷階段即帝國主義階段過渡。1876年,“西歐壟斷前的資本主義階段,整個說來,可以算是發展完了”。隨著向帝國主義的過渡過程中資本主義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加強,經濟危機和階級對抗等固有社會矛盾日趨尖銳和激化,促使列強更狂熱地向海外爭奪商品市場、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列寧指出:“正是在這個時期以後,開始了奪取殖民地的大高潮,分割世界領土的鬥爭達到了極其尖銳的程度。”而在這場席捲非洲、大洋洲、亞洲的殖民大高潮中,法國自然也不肯落後。法國資本主義的特徵,是自70年代初以來,工業的發展落後於英、美、德三國,而銀行資本則達到高度的集中,資本輸出居世界第二位,僅次於英國。1869-1880年,法國的國外投資從100億法郎增加到了150億法郎。在越南,1875年建立的東方匯理銀行逐漸壟斷了越南的財政金融,投機商們還建立了東京(北圻)礦務公司,無償向政客們贈送股票,企圖靠殖民侵略獲得最豐厚的利潤。法國工業資本與銀行資本相結合而成的金融資本,需要投資場所,特別希望占有殖民地,充分體現了帝國主義貪婪、掠奪的本性。列寧在1916年寫道:“帝國主義的特點,恰好不是工業資本而是金融資本。在法國,恰好是金融資本特別迅速的發展(在工業資本削弱的情況下),從19世紀80年代開始,就使兼併政策(殖民政策)特別加緊地推行起來,這並不是偶然的。”而溫和的共和黨人特別是兩任內閣總理茹費理(第一任1880年9月至1881年11月,第二任1883年2月至1885年3月),就是法國金融寡頭利益最忠實的維護者和殖民擴張狂,並以積極侵略越南而獲得了“東京佬”的臭名。他們與俾斯麥結成“殖民同盟”,排斥保皇黨和激進共和黨人,狂熱地掠奪殖民地。在非洲,強行“保護”突尼西亞,侵略馬達加斯加,吞併剛果,爭奪埃及;在太平洋,占據塔希提和里亞提亞諸島;在遠東,為“在東京和安南建立起真正的保護權”,藉口代越剿絕“海盜”,開放紅河上游,進犯越南北圻,準備用殖民者的“火與劍”解決越南問題。
回顧中、法、越南三國關係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在由傳教、通商和炮艦組成的侵略三部曲伴奏下,從百多祿插手越南內戰起,法國就蓄謀自南而北侵略越南,進逼中國。法國在侵略過程中,一方面打擊中國、削弱中國以減少其侵略越南的阻力;另一方面,又蠶食越南以開闢侵入中國西南腹地的途徑。這樣的侵略活動自然而然地把中越兩國的命運緊緊地聯繫在一起。越南國王阮福時於1879年上奏清廷說:“臣國世受封殖,永作藩籬,虔供職貢,始終一心。從前中國久安,臣國幸無事,自鹹豐年間(1851-1861)上國偶遭多故,臣國孤立,以致已失南陲六省之地,兵財漸形貧弱。”所說均是實情。而法國侵略越南,使中國與越南毗連的廣大地區面臨侵擾的危險,自然使清王朝十分關注,而這個危險發生於邊疆普遍發生危機的歷史背景下,也就具有更加嚴重的含義。列強“近者專以侵奪中華屬國為事,而以非真屬國為詞”,竭力宣稱對華關係與對周邊鄰國的關係是兩碼事,但事實上他們的侵略活動本身就使兩者不可分開。因此,歷史上、地理上、經濟上和文化上的種種因素,就使中國與鄰邦在列強侵略面前形成休戚與共、利害相通的關係。“日本垂涎台灣,果從琉球入手”,表現出某種聯繫,而“越之北境多與滇、粵毗連,越亡則強敵與我為鄰,邊境豈能安枕?且法果得越,勢必進圖滇南,以窺巴蜀,得寸思尺”。中國早已出現的邊疆危機必將更加嚴重,並勢必引起列強的連鎖反應,危及中國的前途命運。因此,越南的安危,特別是越南北部是否為法國所奪,對中國來說確實是一個關係重大而不容等閒視之的問題(註:駐英、法、俄公使曾紀澤1881年1月8日與法國駐俄大使商西(Chanzy)會談時說:“乃近來屢聞貴國與越南不甚和睦,且聞有發兵情事,深不放心。蓋越南與中國連界之處甚廣,無論該國系中國屬國,即以鄰邦視之,中國亦當關切也。……我所以詢問之,緣因中國與屬邦關係甚重。即如上年日本吞併琉球之事,現在中國與之理論,尚未辦清。蓋既為中國屬國,有關中國顏面也。至越南地方,與中國數省連界,較諸隔海之地,尤關緊要。倘貴國欲占其他,中國不預先申辯,將來必致有傷兩國睦誼,且恐將來他國因此生心。俄國、日本將有事於高麗,推之中國設官之屬邦,亦恐他國凱覦。如英國之(於)西藏,俄國之於蒙古,皆難保其無事。以此觀之,貴國於越南之事,本國安得不問!……我說一句痛快話:中國不願鄰近屬邦改隸西洋之國。”實為朝野共識。這樣,法國據越侵華政策的加緊實施,就必然使中、法、越南關係引發愈益嚴重的問題,走向戰爭的邊緣,而由於時代的局限,中越傳統的“宗藩關係”便自然地成為加強聯繫兩國抵抗法國侵略的歷史紐帶。因此,國外史學界某些學者如高第等把越南問題和中法戰爭的起因歸咎於中國堅持對越南的“宗主權”的觀點和論述,實質上是為帝國主義侵略中國及其近鄰國家尋找合法的依據(註:法國歷史學家高第在《中法的衝突》一書中寫道:“我想我們已經充分地證明,在這一個百年的問題上,歐洲各國是利害相共、休戚相關的;也證明,在這次中法衝突中,西方各國是利害相共、休戚相關的。這一百年問題的解決責任就落在目前法國政府的肩上。如果這次中法衝突結果有損於法國的話,則在最近的將來它將成為對其他與天朝有糾葛的國家的一個有害的先例,這當然是錯誤的和徒勞的。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特別是20世紀70-80年代以來,國外史學界對越南問題與中法戰爭作了較客觀的評述,對上述某些錯誤觀點有所批評與糾正,是一個進步,也是值得正確認識的。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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