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法修好條約》

《琉法修好條約》

《琉法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鹹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簡介

1855年11月6日(鹹豐5年9月27日),法國NicolasFrançois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定。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Guerlain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Guerlain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檔案。

全權代表

琉球王國:尚景保馬良才翁德祐
法蘭西帝國:NicolasFrançoisGuerlain

主要內容

法國人自由貿易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設定法國人居住地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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