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物浦條約》

《濟物浦條約》

《濟物浦條約》又稱《仁川條約》。是朝鮮與日本於1882年8月30日在濟物浦(仁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81年發生了針對高宗的未遂政變,次年發生壬午兵變。清朝派兵進入朝鮮。日本則因公使館被兵變士兵焚毀提出賠償要求,最後與朝鮮簽訂了《濟物浦條約》。由日方代表花房義質和朝鮮代表李裕元、金宏集在濟物浦臨時會館簽訂。該條約共六款,另有續約兩款。通過這一條約,日本以保護使館為名,獲得了在朝鮮的駐兵權。而續約則使朝鮮開放內地供日本人遊歷,實則方便了日本對朝鮮進行間諜活動。

簡介

《濟物浦條約濟物浦條約

《濟物浦條約》是朝鮮日本於1882年8月30日在濟物浦(仁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由日方代表花房義質和朝鮮代表李裕元金宏集在濟物浦臨時會館簽訂。井上馨接到義質的急電,立即請示內閣。內閣知事急,即命井上馨馳至下關處理此事,又命海軍卿川村純義派遣軍艦4艘赴朝鮮,伺機行事。8月7日,井上馨在下關給花房義質訓令,命他返回朝鮮。

井上馨接到義質的急電,立即請示內閣。內閣知事急,即命井上馨馳至下關處理此事,又命海軍卿川村純義派遣軍艦4艘赴朝鮮,伺機行事。8月7日,井上馨在下關給花房義質訓令,命他返回朝鮮。其訓令如下:“若是‘暴徒’再逞‘凶亂’,對我有意外侵犯,不問朝鮮政府的處置如何,不妨以我護衛軍隊加以充分鎮壓。但由於未向朝鮮政府宣戰,鎮壓只限於保護自身的安全與進退。此時使臣仍應保持和平的地位。若是朝鮮政府故意包庇‘兇徒’而不加處分,或不肯談判,只有致以最後通牒,聲明彼國的罪名,然後與海陸軍共同退到仁川港,占據適當地點,並迅速將事件情況上報,以待政府指示。若是清國或其他各國前來干涉,要求調停仲裁時,可答以未奉政府接受外國干預此事的命令,予以明確拒絕。若是朝鮮政府確無傷和之意,可與彼國相當的高級官員議簽能達到要求和保證的條約。”
花房義質奉到訓令,與陸軍少將高島丙之助同乘“明治”號赴朝鮮,8月12日到達濟物浦。13日花房義質率領兩個中隊抵達仁川府,府尹任榮鎬來迎,以公堂作為行館,請義質下榻。夜間,兵曹判節趙寧夏、吏曹參判金宏集來見義質,對他說:“前日發生的事變,因軍民皆叛,政府竟沒有兵力鎮壓。當時我們已注意到貴公使的安全問題,因為叛民迫及宮闕,我們以身軀保護主上,才得數次免遭厄難。因此只得派士官通知貴公使館。現在大院君專掌政權,主上的聖意一毫也不能達。貴公使若進京城,最少要帶一大隊人馬,否則有受輕侮之虞。”
14日,義質寫了上奏書,托仁川府尹任榮鎬送至京城。其奏書如下:“向者‘亂民橫暴’,義質欲趨候大闕竟不可得。終定計避難,躬犯鋒鏑,潰圍歸國。義質今特奉本國欽命,將晉侍闕廷,伏唯殿下,乾綱是張,公時處事,自有鹹孚之道。茲具由飛奏,唯祈聖鑒,並頌寶祚萬安。”16日義質帶兵進入京城,要求立即謁見國王。18日禮曹參判趙秉鎬到義質的行館,奉國王命前來慰問,並傳達於後天即20日午時接見。
20日,義質帶著領事兼外務書記官近藤真鋤前往王宮,以兩個中隊的兵力作前後分衛,在重熙堂謁見國王。義質奏道:“上月23日的‘凶變’實為古今未曾有之事,但恐和局一破,不可再補,故義質奉欽命再來貴京,將與貴朝廷有所議談。”國王說:“堀本中尉曾多年為我國的兵事盡力,不幸於此次‘凶變’遭難,深以為憾!”義質說:“現在為了洗雪我日本國所受的恥辱,並計議善後等事,對貴朝廷有所要求,擬請旨派專任此事的大臣以便商談。”國王說:“可以派領議政及禮曹判書專任此事。”義質問:“命令是否已經發下?”國王說:“還未發下。”義質說:“既然如此,謹呈這一冊子。義質奉欽命對朝廷所要求的就是這些。”國王把冊子接了過來,義質解釋道:“在兩國邦交幾乎斷絕的今天,提出這個要求是為了維持舊好,永葆和局,沒有其他的意思。貴朝廷對這要求的答覆,也就是邦交斷絕與否的分水嶺。從今天起以三天為限期,希望賜以答覆。
義質辭別國王后,由講修從事官李淵祖引導,在別殿謁見大院君。大院君假惺惺地說:“此次‘凶變’,波及貴公使,實慚悚之至。”義質說:“此次‘凶變’,我日本國所受凌辱莫過於此。我國政府為永葆和局,維持舊好,,派我來貴國,討論雪辱善後問題。”大院君說:“希望不要說雪恥的話。”義質談到兵變時,大院君立即執筆寫道:“恐隔牆有耳,請停止此談。”義質便轉換話題說:“閣下久執鎖國之說,西洋人莫不知曉。現在閣下親掌國政,對外政策不知如何?”大院君說:“往年因為西洋人無道之極,所以當時曾立碑作為外交的戒條,但今天時勢已經大大不同了。”義質說:“立碑猶存,貴國今天所採取的政策,能夠和原來的主義不發生牴觸嗎?”大院君說:“與日本的國交,應以心交,不能以形交,碑的存在與撤消又有何關係?確定一國的背向問題,唯在我的方寸之中。”
此時有一官員前來,拿著剛才義質交給國王的冊子到大院君身旁,和大院君作耳語。大院君接過冊子放在案上,對義質說:“貴公使在引見時直接將這冊子捧呈主上,似乎不大妥當,現在將此奉還,可請按手續順序上奏。現在領議政在別室等候著貴使,請與他會晤。”義質只得收了冊子辭出,到兵曹會見領議政洪淳穆,將冊子交給他,並說:“約定答覆的限期為23日以前,否則本使即認為朝鮮政府已無繼續兩國邦交之意。”洪淳穆說:“謹如教。”
然而洪淳穆沒有如期答覆。25日義質忿忿離開京城,到達濟物浦,移居“和歌浦”號上。朝廷政府害怕再起波瀾,便命洪淳穆寫一信給義質,向他道歉,並說日內將有諭旨下達,一切由國王作主。
28日仁川府尹任榮鎬來到“和歌浦”號上,出示國王同意談判的諭文:“著李裕元為全權代大臣,金宏集為全權副官,前往仁川,與日本辦理公使妥議條款。欽哉。”當晚10時,李、金兩人來到“比睿又”艦上,和花房義質會晤。談判一直到29日凌晨還沒有談妥,只得休會。29日下午4時,義質帶著真鋤和譯官淺山顯藏來到花島的花山政堂,和李、金兩人繼續前議,進行辯論。最後達成協定,義質回到船上。
1882年8月30日,日方代表花房義質和朝鮮代表李裕元、金宏集在濟物浦臨時會館會見,進行簽名蓋章,互換約款,《濟物浦條約》正式訂立。該條約共六款,另有續約兩款,其內容除懲辦‘兇徒’,向日本謝罪,賠償兵費50萬元和撫恤金5萬元,以及死難者由朝鮮國禮葬以外,還規定“日本公使署兵員若於備警事”,“任聽日本公使、領事及其隨員眷從遊歷朝鮮內地各處”。這樣,日本以保護使館為名,獲得了在朝鮮的駐兵權。
9月3日,日本陸海軍將校舉行葬儀,將堀本中尉等12具屍體改葬於濟物浦的獨溪峴地方。朝鮮政府派禮曹佐郎嚴錫,攜帶祭品前來會葬。14日將樹立在京城內大街鍾閣前的石碑毀掉,因為碑文中有“洋夷進犯”云云。至此,花房義質大功告成,離開京城回國。28日他回到東京,在赤坂的臨時皇宮向天皇復命。

條約內容

《濟物浦條約》共有六條條款,內容如下:
第一款:自條約訂立後二十日內,朝鮮須捕獲發動壬午軍亂的主謀及其黨羽,並施以嚴懲;同時日本將派員共同究治,若於二十日期限內未能辦妥,則交由日本代為辦理。

第二款:於軍亂中遇害的日籍人士,由朝鮮負責優禮厚葬,以厚其終事。

第三款:朝鮮須撥支五萬元,分給予遇害人士的遺屬及受傷,以作體恤。

第四款:因朝鮮兇徒之暴行,日本所受損害及護衛公使的水陸兵費共五十萬元,由朝鮮「填補」。朝鮮可按年支十萬元,待五年清完。

第五款:日本駐朝鮮公使館可以駐置兵員若干名以備警事,至於設定及修繕兵營之事,則由朝鮮負責。若朝鮮兵民再無滋擾日本公使館之事,日本可於一年後考慮撤兵。

第六款:朝鮮須派大官修國書,並親赴日本向日本謝罪。

續約

第一款:元山、釜山及仁川各港口的開放游步區,由條約訂立後起即時擴大五十韓里,至兩年後再擴大五十韓里;另朝鮮政府於一年內開放楊花津為兩國互市場。

第二款:朝鮮政府準許日本駐朝鮮公使及其隨員與眷屬遊歷朝鮮國內各處。在遊歷之前,日本官員須先向朝鮮表明欲遊歷何處,再由朝鮮政府的禮曹照會該地方官,並由該地方官負責護送日方官員等事宜。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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