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美修好通商條約》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簡稱《朝美條約》)是朝鮮繼與日本簽訂《江華條約》之後,與西方列強簽訂的又一重要條約。該條約對朝鮮和東北亞地區近代歷史的影響,與《江華條約》同樣深刻。

內容

“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色,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為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嗣後,大朝鮮國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海面、行船、通商、貿易、交往等事,為該國並其南氏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準美官民一體均沾”

美國人享有在朝鮮居住和領事裁判權

朝鮮要為美國來往船舶提供停泊、救 護、飲食和保護美國公民的義務

美國在朝鮮享有“最惠國待遇”,進口貨物“有關民生日用品者,照估價值百抽稅不得過十”之低率關稅。

條約原文

(不完全版)
第八款 如朝鮮因有事故,得暫禁米糧出口,惟於已開仁川一港,各色米糧概行禁止運出。
第九款 禁止販私軍火入朝鮮。
第十款 兩國官員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僱請當地工人,惟不得包庇朝鮮罪犯。
第十一款 兩國生徒往來,學習語言、文字、律例等事,彼此均宜襄助,以敦睦誼
第十二款 茲朝鮮國初次立約,所訂條款,姑從簡略,應遵條約己韓者先行辦理;未載者,侯五年後兩國官民彼此語言稍通,再行議定。至通商詳細章程,須酌照萬國通例,公平商訂,無有輕重大小之別。
第十三款 此次兩國訂立條約,與夫日後往來公犢,朝鮮專用華文,美國亦用華文,或用英文,必須以華文註明,以免歧誤。
第十四款 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朝鮮國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以他國及其商民,無論關涉海面、行船、通商、貿易、交往等事,為該國並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修約所無者,亦準美國官民一體均沾惟此種優待他國之利益。若立有專條互相酬報者,美國官民必將互訂酬報之專條一體遵守,方準同沾優待之利益。
以上各款,現經大朝鮮、大美國大臣同在朝鮮任川府議定繕寫華、洋文各三份,句法相同,先行畫押蓋印,以昭憑信。仍供兩國御筆批准,總以一年為期,在朝鮮任川府互換;然後將此約各執彼此通諭本國官員商民,俾得鹹知遵守。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即中國光緒八年四月初六日
全權大官總理機務衙門事申 櫶㈢
全權副官總理機務衙門事金宏集
大美國一千八百八十二年五月廿二日
全權大臣水師總兵薛斐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