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上海租地章程》

《上海租地章程》是1845年11月2 9日 ,蘇松太道道員官慕久與英國領事“依約商妥”後 ,以其個人名義頒布的。該章程並沒有公開直接損害中國主權的內容 ,它只體現了英國殖民者的侵略意向。

章程歷史

鴉片戰爭以後,在通商口岸劃定“租界”,是資本主義列強蓄意攫取在華特權的侵略活動之一。所謂租界,實際上是列強違約強加給中國的,因為在《南京條約》《虎門條約》中只提到準許外國人在五口租房寄居,並無設立租界的明文規定。

第一個向中國勒索租界的國家是英國。1843年上海開埠,英國第一任駐上海領事巴富爾就積極進行勒取居留地的活動。他利用《虎門條約》第七款中有關允許英人租賃房屋和基地的規定,曲解條文,硬要劃定一塊純供外國人占用的居留地,並以華洋雜處難免發生糾葛為由,引誘清地方官吏滿足他的要求。經過近兩年的談判,雙方達成協定。於1845年11月29日以上海道台宮慕久的名義公布了《上海租地章程》23款。章程議定以洋涇浜(今延安東路)以北、李家廠(今北京東路)以南、東臨黃浦江為自然界限之地,誰許租與英國商人建屋居住。當時西邊未劃界。第二年又議定以邊路(今河南中路)為西界。這樣,這方圓達830畝的地皮就成為英國人的居留地,也就是後來所稱的英租界。1848年該居留地又向西擴展至泥城浜(今西藏路),占地達2820畝。
《上海租地章程》的公布,為外國侵略者攫取在華租界開創了先例。1848年美國在上海蘇州河以北今虹口一帶擅自廣置土地,建造房屋,把這一地區劃為美租界。1849年4月法國取得了上海縣城北門外的城河與英租界南址洋涇浜之間約986畝地皮,作為所謂的法租界。1863年9月上海虹口的美租界與英租界合併,稱為公共租界。自上海租界後、西方侵略者在中國許多通商口岸遍設各類租界:一種是各國共同管理的公共租界,主要在上海、廈門。為數不多;另一種是一國獨有的專管租界,在英租界、日租界、法租界以及德、俄、意租界等,為數甚多,散布在上海、廣州、天津、漢口、重慶、杭州、蘇州、沙市、長沙等城市。至1904年,在中國至少已有16個通商口岸設立了各類租界。

章程修改

1854年英、美、法三國公使趁上海小刀會起義之機擅自修改了《上海租地章程》。新章程的一些規定嚴重侵害了中國主權:
1.成立工部局。同年7月,上海租界成立工部局,由美國駐滬領事金能亨、英國傳教士麥都思等七人任董事,其下設立若干委員會,包括有以英、法、美在上海的海軍為主要支柱的“防衛委員會”。
2.攫取警察權。原來的租地章程規定租界內可以設更夫數名。工部局成立後,董事會馬上調用香港巡捕房高級職員充任上海第一任捕房總巡,包攬了拘捕罪犯、搜查軍火、解除中國人武裝以及協助收稅等職能。
3.奪取徵稅權。工部局以巡捕捐的名目,向居住租界內的中國人抽稅,後來又用其他名義陸續增添許多新稅,強迫境內中國人繳納。
4.取得司法權。小刀會起義後,英、美、法等國領事乘機奪取司法權,擅自審理租界內中國人的民刑案件。工部後派定各董事充當法官輪流審訊,拒絕中國官員在租界內行使司法權。
由於侵略者取得種種特權,使上海租界實際上成為變相的“獨立國”。隨後各地租界相繼仿照上海成例,於是中國境內出現了許多這樣的“國中之國”,成為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重要據點。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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