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條約》

1858年(安政五年)日本分別與美國、荷蘭、俄國、英國、法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的總稱,亦稱《五國通商條約》。1854年簽訂《日美和好條約》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進一步擴大對日本的侵略。

《安政條約》

正文

1858年(安政五年)日本分別與美國荷蘭俄國英國法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的總稱,亦稱《五國通商條約》。1854年簽訂《日美和好條約》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進一步擴大對日本的侵略。1856年 8月,美國派遣曾在中國寧波當過副領事的紐約商人T.哈里斯(1804~1878)抵日本下田,逼迫江戶幕府同意開設由他擔任總領事的美國駐日總領事館。1857年10月,幕府又被迫同意哈里斯前往江戶晉見將軍。哈里斯用武力恫嚇迫使日本於1858年 7月29日簽訂了《日本國美利堅合眾國修好通商條約》和貿易章程。荷、俄、英、法諸國相繼效尤。1858年8月18日,簽訂《日本國荷蘭修好通商航海條約》和貿易章程;8月19日,簽訂《日本國魯西亞國(俄國)修好通商條約》和貿易章程;8月26日,簽訂《日本國大不列顛國修好通商條約》和貿易章程;10月8日,簽訂《日本國法蘭西國修好通商條約》和貿易章程。這5個條約均簽訂於安政五年,故稱安政條約。
安政條約的要點:①除已開放的下田、箱館(今函館)兩港外,增開神奈川(今橫濱)、長崎、新潟、兵庫(今神戶)4港及江戶、大阪兩市(神奈川開港6個月後,關閉下田港);②相互在首都派駐外交代表,在開放港口派駐領事;③外國人可以和日本人在上述地區不受限制地自由貿易,但禁止輸出大米小麥,禁止輸入鴉片;④內外貨幣同種等量交換;⑤外國人有在開放港口城市設租界一類居留地的特權;⑥外國人享有領事裁判權;⑦締約的外國享有片面的最惠國待遇;⑧實行議定關稅稅率,完全剝奪了日本關稅自主權。
條約生效不久,橫濱等地紛紛設立由外國人管理的外國人“居留地”。英法還藉口保護“居留民”,在橫濱派駐軍隊。日本的民族主權受到嚴重損害,半殖民地化危機加深。

配圖

相關連線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