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韓合併條約》

《日韓合併條約》

《日韓合併條約》是於1910年8月22日,由韓國(1897年,朝鮮王朝改國號為“大韓帝國”)總理李完用與日本代表寺內正毅所簽訂的條約,將朝鮮半島的主權永久讓與日本,並且於1910年8月29日生效。

基本內容

《日韓合併條約》

《日韓合併條約》《日韓合併條約》

國際稱:Japan-KoreaAnnexationTreaty
日本稱:日韓併合條約(にっかんへいごうじょうやく)
韓國稱:韓日倂合條約(한일병합조약)
又稱:韓日合邦條約、韓日合邦勒約

日本吞併朝鮮的條約。1910年8月22日,日本脅迫朝鮮總理大臣李完用簽訂。通過該條約 ,日本實現所謂日韓合併

條約規定:朝鮮國王將 一切統治權完全而永久地讓給日本天皇;日本天皇接受這種轉讓, 並將朝鮮完全併入日本帝國,朝鮮國王及其後 裔和皇族,以及為簽訂這一條 約建有“功勳”的“有功者”,享有“表彰、威嚴及名譽”的待遇,並供給充分的生活費和賞金;脅迫朝鮮人民“遵守法規”,忠於“新制度”。日本在朝鮮設總督府。朝鮮完全淪為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地

背景

大韓帝國國旗在1905年第二次日韓協約之後,韓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1909年7月伊藤博文死後,主張合併韓國的一派成為日本對朝鮮政策的主流。1909年7月,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合併韓國的方針。雖然韓國出現如李容九、宋秉畯等人為首的“一進會”主張韓日合邦。

“韓日合邦”的意思是大韓帝國與日本國的“平等合併”,共同創造新政府,並且借用日本的資本主義發展方式扶植韓國的本地資本。但是日本政府置之不理一進會的“韓日合邦”,統監府下了集會演說的禁止令,1910年8月22日日本合併了韓國。

影響

由於日韓合併條約的實行,大韓帝國告此滅亡,日本的韓國統監府改制為朝鮮總督府,成為統治朝鮮的機關;朝鮮總督府之後開始進行長達三十五年的殖民統治。

不符合國際法資料

韓聯社通過首爾大學名譽教授李泰鎮掌握到日方韓日合併條約詔書照片,圖中可以看到,1910年8月29日日本天皇公布韓日合併的詔書上印有天皇御璽,署名“睦仁”。但同一天,大韓帝國純宗皇帝頒布的詔書(勅諭)上並未印有國璽,也未署名“李拓”。檔案上只印有用於行政批文的御璽“勅命之寶”。
雙方在詔書上的印章簽名方式截然不同,表明韓日合併條約並非象日方所主張的那樣,得到純宗皇帝的同意後簽訂的。上述資料有望成為力證韓日合併條約國際法上無效的重要物證。
過去,韓方收藏的詔書原本曾對外公開過,但能夠與之進行比較的日方詔書原本,一直未被公開。
李泰鎮教授於上月底在日本東京國立公文書館找到日方詔書原本,並於本月初從日方接到儲存在cd里的圖片資料,首次予以公開。
韓日合併當時第三任朝鮮統監寺內正毅於1910年8月22日全權委任大韓帝國總理大臣李完用勸說純宗皇帝在條約上籤名,純宗皇帝被逼無奈,印上國璽(大韓國璽),並在上方署名。但條約若要生效,須公布兩國皇帝的詔書。純宗在條約上署名後,寺內正毅與李完用簽署有關雙方各自準備詔書的協定。再之後的8月29日,韓日兩國頒布了詔書。
李泰鎮教授指出,資料顯示合併條約檔案不符法律,比較兩國詔書就能發現,詔書並非由純宗皇帝批准。

人民網資料

1910年8月22日 《日韓合併條約》簽訂 朝鮮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1910年8月22日,日本伊藤博文政府迫使朝鮮政府簽訂《日韓合併條約》。條約的簽署標誌著日本正式吞併朝鮮,朝鮮終於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日韓合併條約》全文共8條,其主要內容是:朝鮮將其全部主權永久地讓與日本;日本對朝鮮王室給予“尊重”;日本將其控制朝鮮外交大權的“統監府”改為“總督府”,總督直屬日本天皇,並由其負責掌管朝鮮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

侵占、奴役朝鮮並將其變成殖民地是日本帝國主義的長期的擴張侵略目標。20世紀初期,日本帝國主義大大加速了吞併朝鮮的進程。1904年2月23日,朝鮮被迫與日本簽訂不平等的《韓日議定書》,其主要內容是:朝鮮承認日本在朝擁有軍事行動自由權;日本有權干涉朝鮮內政;未經日本同意,朝鮮不得同第三國簽訂與前述內容相悖的任何條約。

同年8月22日,日本強迫朝鮮簽訂了第一個《韓日協約》。協約使朝鮮的財政、外交大權實際上落入日本人之手。1905年11月9日,日本特使伊藤博文趕赴漢城,逼迫韓國表態。11月18日,韓國被迫簽訂《日韓保護協約》。1907年7月,日本又迫使朝鮮與之簽署了第二個和第三個《韓日協約》(分別又稱為《乙巳保護條約》《丁未七款條約》)。依照條約,朝鮮內政、外交大權均直接由日本人負責,各國外交官員均須從朝鮮撤離,日本在漢城設立“總督府”等等。
日韓合併條約簽訂後,日本帝國主義對朝鮮進行了長達35年的極為殘暴的殖民統治,引起了朝鮮人民的強烈不滿和反抗。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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