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屬國

宗屬國是以中國各大朝代為宗主,周邊國家為屬國的華夷朝貢國際,有著朝貢及冊封關係的關係。

宗屬國的由來

自古以來,東亞世界是以中國各大朝代為宗主,周邊國家為屬國的華夷朝貢國際體制。到了19世紀初期,東方世界的國際關係,就是以清朝為中心,朝鮮、琉球、暹羅、蘇祿、南掌、緬甸、越南等國為屬國的宗屬關係,也可以叫做朝貢及冊封關係。
冊封體制,是傳承了上千年的東方國際秩序。這種體制,形成於商周時期的天子分封制。一開始,天子的政治控制力非常有限,東方大陸的大多數土地都由天子分封給世襲的諸侯來統治。隨著天子統治地域的擴大,尤其是秦朝以後,天子的直接統治區域已經相當於現在中國的內陸(除東北、西藏、新疆和長城以北的內陸地區)。然而,天子的恩威,仍然要繼續擴大,這樣,鄰近內陸的各個部落為了自身的生存,紛紛主動歸附天朝。天子便滿足了各部落的要求,沒有繼續擴張,而是把那裡的土地分封給了這些部落首領,封他們為該地的國王。得到天朝皇帝恩準的國王,才是符合東方國際體系的真正的國王。該部落也變成了天朝的屬國,要遵循朝貢之禮。同時,天朝也需承擔起了保護該屬國的責任。冊封體制由此正式形成。

冊封體制,也可以稱為朝貢關係,是以宗主國(a suzerain State)和屬國(a tributary State)兩方面構成。宗主國是上國,君主是皇帝,也是東方世界唯一的皇帝,各國國王或君主都須臣服於皇帝的統治,整個東方世界都是皇帝的天下。宗主國與屬國是上下關係,屬國之間則是平等關係。這種國際體系與近代西方與當代流行的國家平等論是相悖的。然而,雖然是上下關係,但卻不是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這與西方所謂的宗主國與殖民地的關係是有很大區別。接下來看一下屬國的劃分。按照現在普遍認同的觀點,屬國的地位都是相同的。其實不然,東方的屬國,有許多種類型。舉個例子,明朝的屬國,分為朝貢國、藩屬國、附屬國、服屬國、贈貢國、屏藩、藩屏等許多類。每種屬國所履行的責任與義務都有區別,不能等而劃之。而到了清朝,屬國的類型大大縮減,只分為朝貢國、藩屬國和附屬國三類。由於附屬國只有一兩個,而且都是疆域極小的國家,因此清朝的屬國,主要是指朝貢國和藩屬國。

明朝宗屬國

朝鮮國:洪武元年(1368)朝貢,李朝君主冊封為朝鮮國王;至崇禎十年(1637)絕貢,向後金國朝貢。

安南國:元末之際絕貢,奪取廣西思明路丘溫、如嶅、慶遠、淵、脫五土縣;洪武元年末(1369)朝貢,陳朝君主冊封為安南國王,二十年(1387)奪取思明府祿州、西平州、永平寨,絕貢;

建文二年(1400)胡朝取代陳朝,永樂二年(1403)朝貢;五年(1407)滅安南,置交阯布政使司;宣德二年(1427)廢交阯布政使司,仍為安南國(陳朝);
宣德三年(1428)黎朝取代陳朝,正統二年(1437)朝貢;

嘉靖六年(1527)以清化以北之地建莫朝,黎朝移據清化以南;十九年(1540)莫朝朝貢,君主冊封為安南都統使司都統使;
萬曆二十年(1592)莫朝滅,黎朝統一安南,雖內部分裂為鄭王、阮王二個政權,但黎朝一直朝貢至明亡。
琉球國:洪武五年(1372)中山國朝貢,六年(1373)山南國、山北國朝貢;十六年(1383)中山國君主冊封為琉球國王。
永樂年間,山南、山北二國先後併入中山國;
萬曆三十八年(1609)為日本國薩摩藩攻占,仍朝貢至明亡。
占城國:洪武二年(1369)朝貢,明末被安南國阮王攻打。
暹羅國:洪武三年(1370)朝貢,直至明末。
爪哇國:洪武二年(1369)朝貢,至弘治十二年(1499)之後,偶有朝貢。
浡泥國:永樂三年(1405)朝貢,君主冊封為浡泥國王;之後偶有朝貢。
鄭和下西洋時,有呂宋、蘇祿、合貓裏(貓裏務)、美洛居、婆羅(汶萊)、古麻剌朗、馮嘉施蘭、真臘、碟裏、日羅夏治、舊港、滿剌加、蘇門答剌、須文達那、三佛齊、柔佛、文郎馬神、地悶、西洋瑣裏、瑣裏、覽邦淡巴、百花、彭亨、那孤兒黎伐南渤利、阿魯、古裏、柯枝、小葛蘭、大葛蘭、錫蘭山、榜葛剌沼納朴兒祖法兒、木骨都束、不剌哇、竹步、阿丹、剌撒、麻林、忽魯謨斯、溜山比剌、孫剌南巫裏、加異勒、甘巴裏、急蘭丹、沙裏灣泥、底裏、千裏達、失剌比、古裏班卒剌泥夏剌比、奇剌泥、窟察泥、舍剌齊、彭加那、八可意、烏沙剌踢、坎巴、阿哇、打回回、白葛達、黑葛達等國分別朝貢。並於舊港設立舊港宣慰司
萬曆《明會典》關於“諸番國及四夷土官朝貢”事宜,有這樣的記載:
東南夷:朝鮮、琉球、安南(越南)、真臘(高棉)、暹羅(泰國)、占城(越南)、爪哇、蘇門答剌(印度尼西亞)、瑣里、蘇祿(菲律賓)、古里(印度)、滿剌加(馬來西亞)、榜葛剌(孟加拉)、錫蘭山(斯里蘭卡)、呂宋(菲律賓)、木骨都束(索馬里)等;
北狄:韃靼、瓦剌(蒙古)等;
東北夷:海西女真、建州女真等;
西戎:哈密、畏兀兒(維吾爾)、撒馬爾罕(中亞)、天方、默德那(阿拉伯)、烏思藏(吐蕃)等。

清朝屬國概括

朝貢國和藩屬國對於宗主國大清朝,都有一系列的經濟政治軍事上的規定,清朝與這些國家的外交關係,由禮部與理藩院兩個部門負責。禮部處理的是對朝貢國的關係,理藩院處理的是對藩屬國的關係。根據《嘉慶會典》的記載,截止到1818年,禮部管轄的屬國(即朝貢國),有朝鮮、琉球、越南、南掌(即寮國)、暹羅(即泰國)、蘇祿、緬甸以及西洋的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羅馬教皇廳(即義大利)、英國、瑞典、丹麥等等;理藩院管轄的屬國(即藩屬國),有西藏、回疆、外蒙古、內蒙古、廓爾喀、哈薩克、尼泊爾、錫金、不丹、浩罕和俄羅斯等國。

朝貢國的君主一律被封為國王,藩屬國的君主絕大多數被封為汗。(註:俄羅斯沙皇被封為察罕汗)有些藩屬國有朝廷派駐的中央官員輔助統治,因此這些藩屬國在清朝後期,通過一系列的外交活動,逐漸被確認為中國的領土(領土是西方國際法下確認的概念,東方國家更多的是使用“疆域”一詞)。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鴉片戰爭前的清朝,並不是世人想像當中的閉關鎖國、對外混沌無知,而是有一套完整的符合東方傳統文明的外交體系,並與許多國家保有外交關係,其屬國的數量之多、地域之遠,不亞於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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