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封體制

冊封體制,是傳承了上千年的東方國際秩序。這種體制,形成於商周時期的天子分封制。一開始,天子的政治控制力非常有限,東方大陸的大多數土地都由天子分封給世襲的諸侯來統治。隨著天子統治地域的擴大,尤其是秦朝以後,天子的直接統治區域已經相當於現在中國的內陸(除東北、西藏、新疆和長城以北的內陸地區)。

天子的恩威,仍然要繼續擴大,這樣,鄰近內陸的各個部落為了自身的生存,紛紛主動歸附天朝。天子便滿足了各部落的要求,沒有繼續擴張,而是把那裡的土地分封給了這些部落首領,封他們為該地的國王。得到天朝皇帝恩準的國王,才是符合東方國際體系的真正的國王。該部落也變成了天朝的屬國,要遵循朝貢之禮。同時,天朝也需承擔起了保護該屬國的責任。冊封體制由此正式形成。
冊封體制,也可以稱為朝貢關係,是以宗主國(a suzerain State)和屬國 (a tributary State)兩方面構成。宗主國是上國,君主是皇帝,也是東方世界唯一的皇帝,各國國王或君主都須臣服於皇帝的統治,整個東方世界都是皇帝的天下。宗主國與屬國是上下關係,屬國之間則是平等關係。這種國際體系與近代西方與當代流行的國家平等論是相悖的。然而,雖然是上下關係,但卻不是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這與西方所謂的宗主國與殖民地的關係是有很大區別。
接下來看一下屬國的劃分。按照現在普遍認同的觀點,屬國的地位都是相同的。其實不然,東方的屬國,有許多種類型。舉個例子,明朝的屬國,分為朝貢國、藩屬國、附屬國、服屬國、贈貢國、屏藩、藩屏等許多類。每種屬國所履行的責任與義務都有區別,不能等而劃之。而到了清朝,屬國的類型大大縮減,只分為朝貢國、藩屬國和附屬國三類。由於附屬國只有一兩個,而且都是疆域極小的國家,因此清朝的屬國,主要是指朝貢國和藩屬國。
朝貢國和藩屬國對於宗主國大清朝,都有一系列的經濟政治軍事上的規定,清朝與這些國家的外交關係,由禮部與理藩院兩個部門負責。禮部處理的是對朝貢國的關係,理藩院處理的是對藩屬國的關係。根據《嘉慶會典》的記載,截止到1818年,禮部管轄的屬國(即朝貢國),有朝鮮、琉球、越南、南掌(即寮國)、暹羅(即泰國)、蘇祿、緬甸以及西洋的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羅馬教皇廳(即義大利)、英國、瑞典、丹麥等等;理藩院管轄的屬國(即藩屬國),有西藏、回疆、外蒙古、內蒙古、廓爾喀、哈薩克、尼泊爾、錫金、不丹、浩罕和俄羅斯等國。朝貢國的君主一律被封為國王,藩屬國的君主絕大多數被封為汗。(註:俄羅斯沙皇被封為察罕汗)有些藩屬國有朝廷派駐的中央官員輔助統治,因此這些藩屬國在清朝後期,通過一系列的外交活動,逐漸被確認為中國的領土(領土是西方國際法下確認的概念,東方國家更多的是使用“疆域”一詞)。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鴉片戰爭前的清朝,並不是世人想像當中的閉關鎖國、對外混沌無知,而是有一套完整的符合東方傳統文明的外交體系,並與許多國家保有外交關係,其屬國的數量之多、地域之遠,不亞於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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