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行船條約

20世紀初年清政府與外國簽訂的若干商約的總稱,包括《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攻三項條約。

20世紀初年清政府與外國簽訂的若干商約的總稱。包括《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於1902年9月5日(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初四)由呂海寰﹑盛宣懷與馬凱簽訂。又稱《馬凱條約》。《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於1903年10月8日(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八)由呂海寰﹑盛宣懷與康格﹑古納﹑希孟簽訂。《中日通商行船續約》於同日由呂海寰﹑盛宣懷﹑伍廷芳與日置益﹑小田切萬壽之助簽訂。這幾個條約都是根據《辛丑條約》第十一款的規定簽訂的。訂立新的通商行船條約是參加《辛丑條約》的列強所取得的權利之一。
英國於《辛丑條約》簽字後三周﹐就派定代表來華商訂此項新約。1902年1月10日﹐中英談判在上海開始。英國最重視的是使清政府取消厘金﹔為此﹐它同意增加貨物的進出口稅以彌補清政府因裁厘而造成的財政損失。中英條約就加厘免厘作了如下規定﹕英國允願進口洋貨加稅一倍半(連正稅共為12.5%)﹐出口土貨加稅一半(連正稅共為7.5%)﹔中國將原有“各厘卡及抽類似厘捐之關卡概予裁撤”﹐但各地常關都可照舊存留﹐原有“征抽土藥(土藥指國產鴉片)稅項之權”不受影響﹐鹽厘(改名鹽稅)仍可按現征數目征抽﹐“不出洋之土貨”可在其銷售處任便征抽一種“銷場稅”﹐凡洋商在中國通商口岸或華商在中國各處用機器製成的棉紗﹑棉布及其它與洋貨相同的貨物﹐都須繳10%“出廠稅”。這些規定既滿足了英國的裁厘要求﹐也照顧了清統治者的利益。
中英條約的其它主要內容是﹕中國允願採取步驟統一幣制﹔中國承認華民購買他國公司的股票為合法﹔相互保護貿易牌號(商標)﹔中國開放長沙﹑萬縣﹑安慶﹑惠州及江門為通商口岸﹐其中除江門須無條件開放外﹐其它幾處以加稅免厘各項規定的施行為條件﹔開放廣東省內的白土口等三處為“暫行停泊上下客貨之處”﹐開放廣東西江上的容奇等十處為“上下搭客之處”﹔中國同意於本約簽訂後一年內修訂現行礦務章程。此外﹐這個條約的附屬檔案就準許英國輪船在中國內河較前擴大航行範圍做了具體規定。
中美﹑中日之間的談判都在中英條約簽字後進行。清政府希望中英條約成為中國與其它國家訂約的模板﹐但美國﹑日本不願受其約束﹐都對中英條約有關加稅免厘的若干規定提出反對。最後中美條約有兩處對中英條約作了較大的改變﹑補充﹐即:清政府同意裁去內地常關(但北京崇文門等處例外)﹐美國同意中國除可征抽銷場稅及出廠稅外﹐還可對土貨在其產地征抽“出產稅”。中日條約籠統規定有關加稅免厘事項“悉照各國與中國商定辦法”辦理。
中美﹑中日條約關於加稅免厘的規定除有上述改變外﹐還新增如下一些主要內容:兩個條約都規定相互保護著作權﹔中美條約規定相互保護專利﹔奉天(今遼寧瀋陽)﹑安東(今遼寧丹東)兩處“由中國自行開埠通商”。中日條約規定﹕中國應統一度量權衡﹔開長沙為通商口岸﹔“如駐紮直隸(今河北)省之各國軍隊及各國〔保〕護〔使〕館軍隊一律撤退後﹐中國當即在北京自開通商市場”﹔奉天及大東溝兩處“由中國自行開埠通商”﹐中國允許凡“能走內港之日本各項輪船”﹐無論大小﹐皆可照章在中國從事內港貿易。這一條日本極為重視﹐由此打破只許“非出海式樣”的外輪行駛中國內港的限制。
在中美﹑中日訂約前後﹐1902年及1904年中國與葡萄牙(它不是《辛丑條約》簽字國)先後兩次簽訂有關通商的條約﹐都因葡議會拒絕批准而最後未能成立。1905年和1906年﹐德國和義大利分別派代表來中國談判新商約﹐因有些問題雙方分歧太大﹐無法解決﹐談判沒有結果。
中英﹑中美﹑中日三個通商行船條約在有關各方完成批准手續後﹐相繼生效。除加稅免厘條款因沒有取得與中國有約各國的普遍同意而未能執行外﹐其它各項規定大多次第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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