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會議

華盛頓會議

華盛頓會議,是指1921年11月11日至1922年2月6日,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葡萄牙、中國九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的國際會議,華盛頓會議的主要成果包括三個重要條約:四國公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九國公約。這三個公約統稱“華盛頓條約”。華盛頓會議解決了一些巴黎和會未能解決的問題,調整了日、美、英等國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的關係,形成了一次大戰後帝國主義重新分割世界的新體系即凡爾賽—華盛頓體系。

基本信息

背景

華盛頓會議華盛頓會議

1919年巴黎和會所建立的凡爾賽體系,暫時調整了帝國主義戰勝國在西方的相互關係。但在遠東、太平洋地區,它們之間的矛盾仍很尖銳。日本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有利條件,積極在該地區進一步擴展勢力。美國一方面對巴黎和會的結果不滿,另一方面對日本擴張不安,急欲拆散英日同盟,從而導致美日矛盾迅速發展。同時,列強的爭奪也導致各國海軍軍備競賽的加劇。在此背景下,由美國總統W.G.哈定倡議,召開了這次會議。
會議有兩個主要議題,一是限制海軍軍備問題,二是遠東和太平洋問題。為此,除由9國代表參加的大會外,還設立了由美、英、日、法、意五國組成的“縮減軍備委員會”,和由9國組成的“遠東和太平洋問題委員會”。會議實際上是在美、英、日三國操縱下進行的。會議期間和結束時,與會國簽訂了一系列條約、協定和決議案。

簽署條約

四國條約全稱《關於太平洋區域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由美、英、日、法四國於1921年12月13日簽署。條約規定四國相互尊重彼此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權利,如相互間發生涉及上述權利的爭端而未能通過外交途徑獲得滿意解決時,應舉行締約國會議以便考慮解決;如上述權利受到任何國家侵略行為的威脅時,締約各國應全面進行協商,以便“聯合地或單獨地採取最有效的措施”應付局勢;條約生效後,英日1911年的同盟協定應予終止。1922年2月6日會議結束時,四國還簽訂了一個補充條約,規定有關“島嶼屬地”和“島嶼領地”的概念對日本只適用於庫頁島南部、日本從中國奪取的台灣澎湖列島以及由日本委任統治的各島。
五國條約全稱《限制海軍軍備條約》。由美、英、法、意、日五國於1922年2月6日簽署。主要內容是:①規定五國主力艦總噸位限額為美英各52.5萬噸、日本31.5萬噸、法意各17.5萬噸,即五國按比例為5∶5∶3:1.67∶1.67。②禁止建造標準排水量超過3.5萬噸的主力艦,並不得裝置口徑超過16英寸的火炮。③航空母艦的總噸位限額為美英各13.5萬噸、日本8.1萬噸、法意各6萬噸;單艦標準排水量原則上不超過2.7萬噸,並不得裝置8英寸以上口徑火炮。④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占島嶼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新的海軍基地和要塞,但夏威夷群島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地除外。《五國條約》的簽訂是列強在海上實力對比問題上暫時妥協的結果,它使美國在海軍軍備上取得了與英國相等的地位,從而標誌著英國海上霸權的終結。但條約只對兩類艦種作了限制,因此並未從根本上緩和列強對海上霸權的爭奪。
九國條約全稱《九國關於中國事件應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由與會國於1922年2月6日簽署。主要內容有:締約各國尊重中國的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的完整;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工商業機會均等的原則;各國不得在中國謀取特殊權利而損害友邦人民的權利,不得鼓勵有害友邦安全的舉動;除中國外,各國不得謀取或贊助其本國人民謀求在中國任何指定區域內獲取專利或優越權。中國代表在會上提出的關於取消領事裁判權、撤退外國軍警、關稅自主、取消租借地和勢力範圍等合理要求均遭列強拒絕。該條約的實質是確認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實行的“門戶開放、機會均等”原則,它結束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本在中國占有的優勢地位,使中國再次成為列強共同宰割的對象。

中國山東問題

會議期間,中國代表強烈要求收回山東主權和廢除“二十一條”,在美英斡鏇下,中日兩國於1922年2月4日在會外簽訂了《解決山東懸案的條約》及其附約。規定:恢復中國對山東的主權,日本將膠州灣德國舊租借地交還中國,中國將其全部開為商埠,並尊重日本在該區域內的既得利益;日軍撤出山東,青島海關歸還中國,膠濟鐵路及其支線由中國向日本贖回,前屬德國人的煤礦由中日合辦。這樣,山東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日本在山東仍繼續保持相當大的勢力。

意義

華盛頓會議簽字現場華盛頓會議簽字現場

1、凡爾賽-華盛頓體系的確立,在歐洲、在亞洲分別確立了一戰後的帝國主義新的國際秩序。

2、帝國主義這一新的國際體系從建立的開始,就存在著嚴重的缺陷與矛盾。

3、凡爾賽-華盛頓體系完全是建立在帝國主義戰勝國對戰敗國的政治壓迫與經濟剝奪之上,是不公正、不對等的,為日後德國法西斯的崛起埋下了禍根。

4、凡爾賽-華盛頓體系完全排斥了蘇俄社會主義國家,在凡爾賽體系中,則集中體現了反蘇反共的內容,其營造下的國際秩序是不完整的。

5、凡爾賽-華盛頓體系是建立在對廣大民族國家、殖民地半殖民地欺壓和剝削基礎上的,所以從該體系建立伊始,就受到新興的民族國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民族解放運動的衝擊。

6、凡爾賽-華盛頓體系缺乏公正、民主、普遍性的不足,決定了其在二十、三十年代國際關係體系的作用是有限的,也決定了其壽命必然是短暫的。

影響

華盛頓會議簽訂的各項條約和通過的決議案構成華盛頓體系。這一體系是在承認美國占優勢的基礎上,確定了凡爾賽體系未能包括的遠東、太平洋區域的帝國主義國際關係體系,它是凡爾賽體系的補充(見巴黎和會(1919))。但它並未消除帝國主義之間的矛盾。此後,美日兩國之間在遠東及太平洋地區的爭奪愈演愈烈。華盛頓會議使中國恢復到幾個帝國主義國家共同支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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