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戰公約》

《非戰公約》

《非戰公約》又稱《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白里安凱洛格公約》或《巴黎非戰公約》。1927年由法國外長A.白里安和美國國務卿F.B.凱洛格倡議,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波蘭、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愛爾蘭、紐西蘭、美國、南非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巴黎簽訂,1929年7月25日生效。至1933年,共有63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簡介

《非戰公約》 美國總統柯立芝在《非戰公約》上籤字
1928年由63個國家參加簽訂的“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條約。亦稱《非戰公約》。法國外長A.白里安企圖與美國確立緊密聯繫以增強抑制德國的力量, 1927年4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 美國參加 第一次世界大戰十周年慶祝會上發表演說,建議法美締結條約,永恆友好,互不作戰。美國國務卿F.B.凱洛格提出反建議,要求先由6大強國簽署非戰公約,然後邀請各國參加。其目的是企圖通過多邊非戰公約的締結使美國居於領導地位,貶低英、法操縱的 國際聯盟的作用。 法國不願因簽訂多邊公約而損害自己苦心經營的反德聯盟體系, 英國則意在維護其殖民統治,經過8個月 談判並附加一系列保留後,才同美國達成協定。1927年12月,白里安、凱洛格聯合發起召開多邊會議。

1928年8月27日,美、英(包括大英國協7個成員國)、法、德、比、意、日、波、捷克斯洛伐克15國的代表在巴黎簽訂《關於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一般條約》,即《非戰公

《非戰公約》 《非戰公約》的倡議者

約》。1929年7月24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是:①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②只能用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或衝突。蘇聯於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這一公約。截至1933年,加入非戰公約的有包括中國在內的63個國家。

《非戰公約》是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強大壓力下簽訂的,它只是一般地反對戰爭而不區分戰爭的不同性質,而在訂約的同時,美、英、法等大國都先後發表備忘錄或聲明,對公約提出保留條件,聲稱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訴諸戰爭”,因而公約既不能解決任何國際糾紛,更不能廢除帝國主義戰爭。但該公約在國際關係中對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鬥爭有一定的作用,在國際法上也有一定的意義。

內容

《非戰公約》 《非戰公約》的倡議者 F·B·凱洛格
《非戰公約》包括序言和正文3條。在第1條中,締約各國鄭重聲明:譴責用戰爭解決國際爭端,並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中廢棄以戰爭作為實行國家 政策的工具。第2條規定:締約國之間的一切爭端,不論性質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第3條是規定程式問題。

主要內容是:締約各國譴責用戰爭解決國際爭端,並廢棄以戰爭作為在其相互關係中實施國家政策的工具;締約國之間的一切爭端或衝突,不論性質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決;任何簽字國如用戰爭手段謀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約給予的益處。

許多國家在《非戰公約》上籤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例如大多數國家保留了為自衛而進行戰爭的權力。這一條款既沒有提出強制實施公約的方法也,沒有能阻止進攻行為。儘管這一公約避免了許多事端,但他從未正式地使戰爭避免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援用這一公約反對個別國家而不是所有國家。這一成為在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戰爭罪犯的部分法律依據。

意義

《非戰公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壓力下締結的。它反映帝國主義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也反映當時資本主義國家中高漲的和平主義傾向。戰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產生的社會歷史現象,只要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國家存在,戰爭的因素和危險性就依然存在,當然不是一紙約文可以廢除的。事實上公約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一系列侵略戰爭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但是,《非戰公約》在國際法上,特別是在確定侵略戰爭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據之一,具有重要意義。因為:

①它是第一個正式宣布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國際公約。而在此之前,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一向認為主權國家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

②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和懲處德日甲級戰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據。公約在條文中雖然籠統地提出廢棄戰爭,未區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但各締約國在談判過程和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時,有一項重要諒解,即不影響當事國的合法自衛權。

因此,《非戰公約》所禁止的戰爭不包括自衛戰爭,也不包括《國際聯盟盟約》中規定的對違約從事戰爭的國家的制裁行動。歐洲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肯定了《非戰公約》的法律效力。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法庭認為鄭重廢棄以戰爭為國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這種戰爭在國際法上為非法的命題。而那些策劃並發動這種戰爭因而造成這種戰爭的不可避免後果的人,在這樣做的時候,是作了犯罪行為。利用戰爭為國家政策的工具,以解決國際爭端,這樣的戰爭當然包括侵略戰爭在內,因而這種戰爭是公約所禁止的。”

缺陷

《非戰公約》 《非戰公約》
《非戰公約》的主要缺陷和不足之處是:

①未明確區分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

②使用了“廢棄戰爭”一詞,而沒有使用當時一些國際檔案中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就使侵略者有可能藉口它所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而推脫罪責。德、日法西斯戰爭罪犯就曾這樣做,但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嚴正駁斥。

③公約未規定製裁侵略的具體措施。

此外,公約還受到美、英、法等國的保留的削弱。美國的保留是:維持門羅主義為其國防體系的一部分權利。英國的保留則是:世界上某些區域,其“幸福和完整”,對於英國的和平和安全具有特殊和重大利益關係,因而保衛這些區域不受攻擊,必須視為一種自衛措施。法國則保留在其同盟國遭受攻擊時給予支持的權利。這些保留超出合法自衛的範圍,是帝國主義國家劃分勢力範圍、維護殖民統治的表現。《非戰公約》在國際法和戰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並沒有起到制止侵略戰爭的作用。

參考資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65818.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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