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社會學辭彙]

權力[社會學辭彙]

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係。

基本信息

基本定義

權力,權為衡器,權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權力有三個屬性:公權(政府)、私權(市場)和共權(社會)。相互之間相互制衡。以正向運作。

1、權位,勢力。

《漢書·遊俠傳·萬章》:“﹝ 萬章 ﹞與中書令 石顯 相善,亦得 顯 權力,門車常接轂。”

唐 柳宗元《柳州司馬孟公墓志銘》:“法制明具,權力無能移。”

2、指有權力。

清 俞樾《茶香室續鈔·祝月英》:“ 盧孝 妻 祝氏 月英 。 孝 聘其姊,為權力者奪去,父母以 英 續盟。”

3、指職責範圍內的領導和支配力量。

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特徵

權力通常包括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兩種。經濟權力是指對物質財富的占有權、支配權、分配權和管理權。政治權力主要是指國家權力,也包括黨派的權力和團體的權力。權力的特徵是:(1)具有鮮明的階級性。(2)具有社會性。(3)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權力的上述特點決定各種權力的行使方式是不同的。一般說來,經濟權力是國家靠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來運轉;國家權力是靠憲法、法律、法令、命令和帶強制性的各種決定、通告等形式加以頒布和確認,並由軍隊、警察、法庭等政權機關保證其實現。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權力的行使是靠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指導,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掌握的只是一種“間接權力”,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於整個社會,需通過國家變成法律和法令來實施。參見“權利”。

哲學角度

四種定義

權力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是政治學、國際關係與國際政治學的核心概念。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研究中,對“權力”的可能有四種甚至以上的定義:

一、“權力”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標(power as a goal)。

二、“權力”作為影響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內容與多寡。

三、“權力”作為政治鬥爭的結果(results)。

四、“權力”作為一種宰制(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係的表述。權力:在反對情況下仍能實現自己意志的能力(米爾斯)。

關於上述四種定義,由於個別研究者研究領域各有側重,因此不同的文獻和學人,可能使用不同的定義。例如社會學、文化批判、論述研究(discourse studies)等領域可能側重“宰制關係”。政治哲學側重個人、團體、國家等單位追逐的目標的探討。國際政治學則側重國際行為者影響力的度量。

三種來源

權力從何而來?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學》中認為,迄今為止主要有三種關於權力來源的學說,分別是權力神授學說體系、契約學說體系和階級鬥爭學說體系。

社會角度

論權力的人多少可以分成兩派,兩種看法:一派是偏重在社會衝突的一方面,另一派是偏重在社會合作的一方面;兩者各有偏重,所看到的不免也各有不同的地方 。

從社會衝突一方面著眼的,權力表現為社會不同團體或階層間主從的形態里。在上是握有權力的,他們利用權力去支配在下的,發施號令,以他們的意志去驅使被支配者的行動。權力依這種觀點說,是衝突過程的持續,是一種休戰狀態中的臨時平衡。衝突的性質並沒有消弭,但武力的階段過去了,被支配的一方面已認了輸,屈服了。但是他們並沒有甘心接受勝利者所規定下的條件,非心服也。於是兩方面的關係中發生了權力。權力是維持這關係所必需的手段,它是壓迫性質的,是上下之別。從這種觀點上看去,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如果我有這種權力的,是統治者的工具。跟下去還可以說,政府、甚至國家組織,只存在於階級鬥爭的過程中。如果有一天“階級鬥爭”的問題解決了,社會上不分階級了,政府、甚至國家組織,都會像秋風裡的梧桐葉一般自己凋謝落地。——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橫暴權力。

從社會合作一方面著眼的,卻看到權力的另一性質。社會分工的結果每人都不能“不求人”而生活。分工對於每個人都有利的,因為這是經濟的基礎,人可以較少勞力得到較多收穫;勞力是成本,是痛苦的,人靠了分工,減輕了生活擔子,增加了享受。享受固然是人所樂從的,但貪了這種便宜,每個人都不能自足了,不能獨善其身,不能不管“閒事”,因為如果別人不好好的安於其位的做他所分的工作,就會影響自己的生活。這時,為了自己,不能不干涉人家了。同樣的,自己如果不盡其分,也會影響人家,受著人家的干涉。這樣發生了權利和義務,從干涉別人一方面說是權利,從自己接受人家的干涉一方面說是義務。各人有維持各人的工作、維持各人可以互相監督的責任。沒有人可以“任意”依自己高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得遵守著大家同意分配的工作。可是這有什麼保障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怎么辦呢?這裡發生共同授予的權力了。這種權力的基礎是社會契約,是同意。社會分工愈複雜,這種權力也愈擴大。如果不願意受這種權力的限制,只有回到“不求人”的境界裡去做魯濱生,那時才真的頂天立地。不然,也得“小國寡民”以減少權力。再說得清楚些,得拋棄經濟利益,不講享受,象人猿泰山一般回到原始生活水準上去。不然的話,這種權力也總也解脫不了。——這種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同意權力。

兩種看法都有根據的,並不衝突的,因為在人類社會裡這兩種權力都存在,而且在事實層里,統治者、所謂政府,總同時代表著這兩種權力,不過是配合的成分上有不同。原因是社會分化不容易,至少以已往的歷史說,只有合作而沒有衝突。這兩種過程常是互相交割,錯綜混合,衝突里有合作,合作里有衝突,不很單純的。所以上面兩種性質的權力是概念上的區別,不常是事實上的區分。我們如果要明白一個社區的權力結構不能不從這兩種權力怎樣配合上去分析。有的社區偏重在這方面,有的社區偏重在那方面;而且更可以在一社區中,某些人間發生那一種權力關係,某些人間發生另一種權力關係。譬如說美國,表面上是偏重同意權力的,但是種族之間,事實上,卻依舊是橫暴權力在發生作用。

形式

①強制權力。可拒絕或剝奪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與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②獎賞權力。能夠給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③合法權力。由組織正式授予的職務和地位帶來的權力。它依靠其他人內在的觀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認這種權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④參照權力。由其他渴望認同和追隨品德高尚或智謀超群的人而給後者帶來的權力。這種認同和追隨可能是盲目的,因為後者可能並非真正品德高尚或智謀超群。

⑤專家權力。由於具有某種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可以幫助他人而形成的權力。

分類

公權力與私權力

如果在一個集體中,領導主體本身也投入了一部分價值資源,這就是意味著領導主體所支配的全部價值資源中有一部分屬於自己的,另一部分屬於集體其他成員的,這樣權力可以細分為公權力與私權力。

公權力:就是集體賦予領導主體(領導者個人或領導團體)支配屬於集體或其他成員價值資源份額的一種資格。

私權力:就是集體賦予其成員支配屬於自身價值資源份額的一種資格。

其它分類

從不同的觀察角度,可以對權力進行不同的分類:

從價值形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財權、物權與人事權。

從物權屬性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生活資料分配權、生產資料使用權與所有權。

從社會領域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經濟權力、政治權力(含軍事權力)和文化權力(含宗教權力);

從國家政治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

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生產權力、(流通)銷售權力和消費權力;

從機體活動的角度來看,可分為思維活動權力、行為活動權力和生理活動權力;

從行為活動的角度來看,可分為行為目標選擇權力、行為方案決策權力、行為結果評價權力;

從執行流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目標方案決策權、行為執行權、監督評價權;

從主體存在的角度來看,可分為人生生存權、人身自由權與人生髮展權;

從社會控制的角度來看,可分為人生自由控制權、生活資料消費控制權、生產資料所有控制權、價值觀控制權;

從組織結構的角度來看,可分為人事任免權、工作安排權、責權利分配權;

從經濟運行的角度來看,可分為所有權、經營權、分配權;

從作用對象的角度來看,可分為作為集體成員在集體中權力,作為社會成員在社會中所享有的基本權力,作為社會關係對於他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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