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權力

領導權力

所謂領導權力,就是領導者(權力所有人),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多種方法與手段,在實現特定目標的過程中,對被領導者(權力相對人)做出一定行為與施行一定影響的能力。領導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係、階段關係、利益關係。領導權力是領導者實施領導的基礎和前提,在社會高度組織化、現代化、一體化和全球化的今天,領導權力這一領導實踐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更是對國家與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領域,對領導實踐的各個環節,發揮著重要而巨大的作用。

含義及本質

領導權力的定義大致包含以下四方面的主要內容:

第一,領導權力的主體。

領導權力運籌帷幄 決勝千里

在這裡,領導權力的主體包括黨政機構的領導者、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者以及廣大的社會組織中的領導者。

第二,領導權力的目標。

領導權力的根本目標是要通過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各類政策來有效地實現國家意志。

第三,領導權力的作用方式。

領導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

第四,領導權力的客體。

總體而言,領導權力的客體包括所有的居民以及由居民組成的不同社會組織和社會集團。可以說,領導權力的客體囊括了領土範圍內的整個社會。

起源

領導權力領導者25個特性

權力起源概說

第一,神權說。這是一種關於權力來源的愚昧主張,認為權力來源於上帝,進而創造出“神權論”或“君權神授論”,為封建專制統治辯護並服務。

第二,德仁說。這一學說主張權力是一種來自道德教化的影響力。中國古代孔子的“德治”、孟子的“仁政’’等思想,都屬於此類學說。

第三,智慧說。古希臘思想家蘇格拉底柏拉圖提出了權力應該來源於知識的“哲學王”學說;近代英國思想家培根提出的“知識就是力量”及現代學者提出的“科技治國論”等主張,都屬於此類學說。

第四,暴力說。這一觀點主張權力應以法律、軍隊等暴力工具為依託。中國古代的韓非子、西方中世紀末思想家馬基雅維利是該主張的重要代表。

第五,契約論。這一觀點的主要代表者為盧梭孟德斯鳩等人。他們認為,國家是人類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契約建立起來的,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而人民的權力則是天賦的。

第六,資源說。這一學說把權力的來源歸結為對組織資源的擁有與控制。這裡的資源包括金錢、信息、武力、社會地位、立法權、投票權等。人們只要掌握了一定的資源,便具有了影響他人的力量。

第七,接受論。這一觀點是由巴納德第一次系統地闡述的,他認為“應從組織成員是否接受一項命令、指示或建議的角度來考察權力”。此外,在西蒙的權威論中也有接受論的主張。

權力起源的因素

總體說來,權力起源的因素主要體現於人所具有的一些固有的本質特徵,具體表現為:

人以勞動作為自身存在的前提;

人具有高度的社會性;

人的欲望具有無限性。

發展

傳統社會時期

傳統社會時期的領導權力是指與傳統農業社會相適應的領導權力,這種領導權力主要具備如下特點:

傳統社會時期領導權力的社會職能與國家政治權力的統治職能明顯地交織在一起;

傳統社會時期領導權力與宗教權力或迷信權力等曾經相互結合;

傳統社會時期領導權力與宗法權力等血緣關係權力有根深蒂固的聯繫;

傳統社會時期領導權力與經濟權力有相當直接的關係。

現代社會

現代社會的領導權力是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適應的領導權力,其與傳統社會時期的領導權力相比,具有自身鮮明的特點:

現代社會領導權力的自主性非常明顯,社會管理職能日益突出;

現代社會的領導權力不僅實現了同外部權力的分離,其內部的功能分化也日益發達;

現代社會的領導權力是一種法理型的權力。

社會轉型期

在轉型期社會,行政領導權力的現代性特徵與傳統性特徵就盤根錯節地交織在一起。這種轉變中社會的領導權力可稱為轉型期的領導權力。

本質

1、領導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係。

2、領導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階級關係。

3、領導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

特徵

領導權力領導權力
權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無形性;

依附性;

可塑性;

對象性;

強制性;

目的性;

交換性;

壟斷性;

誘惑性。

行使

領導權力的行使即領導權力主體立足於有序的組織結構,遵循特定的原則與規章制度,採取有效的方法手段對領導權力客體施加控制與影響從而使領導權力客體按照領導權力主體意願採取行動,進而共同達成組織目標的過程。

領導權利的行使是以領導權利的合理劃分與配置為前提的,因為領導權利的行使必須首先立足於有序的組織機構、即所謂“在其職,謀其政”。

巨觀層面上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

1)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服從於國家的政治制度

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置身於一定的政體下進行;

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與中國實行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的政治制度相一致;

領導權力的劃分與配置必須與司法機關權力的配置與運用相配套。

2)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有利於公民權利的充分享有

在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社會主義中國,領導權力作為一種公共權力,必須遵從人民民眾的意願,為實現社會上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而運行,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3)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與社會經濟結構相適應

馬克思主義認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社會的經濟結構是國家權力結構的深層根源。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與社會經濟結構相適應。

4)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必須考慮民族傳統文化的因素

微觀層面上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

微觀層面上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主要是從行政系統內部各要素的聯繫中尋求領導權力的合理劃分與配置。

組織職能的配置是領導權力合理劃分與配置的基礎。

組織是領導權力合理劃分與配置的載體。

組織人員是領導權力行使的主體。

相關現象

領導權力領導權力

權力與權威

權威,是指使人信從的力量和威望或是在某種範圍內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權力與權威既有區別又有聯繫,二者是相互作用的。

1)權力與權威的共性

權力與權威的共同性在於它們都能夠指導、影響他人的意識和行動。在權力與權威的指示與感召之下,人們改變了自己的想法,並按照權力與權威占有者的意志行事。

2)權力與權威的區別

權力不等同於權威,二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區別,這主要表現為:

權力與權威的來源不同;

權力與權威的表現形式不同;

權利與威權的影響時限不同;

權力與權威的作用效果不同。

權力與責任

所謂責任,就是領導者在實施領導的過程中,在自己職務和權力範圍內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使命。

在一切領導活動中,領導責任始終處於核心地位,領導權力則處於從屬地位。責任制約權力,權力為責任服務。雖然從形式上看,權力是一種對整個社會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強制性力量,但它本質上不過是一定階級意志的體現。因此,權力的行使和運用必須對它所服務的階級負責。

權力與權利

權利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權益、權能,主要指法律承認並保護的人們從事的某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權力與權利既有共同點,又有明顯的區別。

1)權力與權利的共同點。權力與權利的共同點在於,二者都保護享有者本人的利益。權力保護權力所有人的利益,權利也保護權利所有人的利益。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權力與權利的主要區別在於:

權力與權利享有的條件不同;

權力與權利實現的方式不同;

權力與權利的制裁措施不同。

結構

領導權力領導權力結構圖
領導權力的結構是領導權力的各種構成要素依附於一定的組織機構並在進行有序性活動的過程中構成的靜態結構與動態結構的總稱。

靜態結構

領導權力的靜態結構主要包括領導權力主體、領導權力客體和領導權力載體這三種構成要素。

1、領導權力主體

領導權力主體是指國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的各級領導者,是在確定領導目標、履行領導職能、取得領導績效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人或集團。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其位。領導權力主體必須身處一定的職位並擔任一定的職務。

第二,負其責。領導權力主體負有領導責任。

第三,用其權。領導者在實施領導職責時,事實上主要運用兩種權力:其中一種是職位權力,即由所在組織所授予的,為滿足履行領導職能的需要而具有的影響和改變他人心理和行為的強制性與法定性力量。另一種是統御權力,這是區別於領導職位權力的另一種權力表現形式。它是指領導者以其自身素質對他人的心理與行為施展影響的能力。

2、領導權力客體

領導權力客體是指領導權力作用的對象,即領導活動中的被領導者。從廣義上說,如前所述,領導權力的客體包括所有的居民以及由居民所組成的不同社會組織和社會集團,可以說囊括了領土範圍內的整個社會。從狹義上說,領導權力的客體則專指各自組織系統內部的被領導者。

3、領導權力載體

領導權力的載體是指領導權力與其主客體結合以後所形成的一種網路架構,它表現為領導權力關係及其制度安排的總格局,是領導活動賴以展開的組織依託與基本框架。

第一,領導權力載體在縱向上表現為金字塔式的層級結構。

第二,領導權力載體在橫向上表現為平行式的部門結構。

動態結構

領導權力的動態結構是由領導權力作用的方向、方式、軌道、層次、時間和結果等要素結合在一起所構成的權力運行模式。

第一,領導權力是一種矢量,其作用方向和軌道具有明顯的指向。

第二,領導權力的運行呈現出明顯的層次性,其中間過程存在許多中介。

第三,時間在領導權力的動態結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四,領導權力運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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