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及附加議定書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及附加議定書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國、美國、蘇聯和其他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共11款,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簡介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 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國美國蘇聯和其他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莫斯科締結簽署的一項國際條約,共11款。

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這兩項議案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國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一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大核准該條約草案。1970年3月5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生效。
該條約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製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製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製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准檔案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第一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家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產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義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決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家和其它一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亞伊朗墨西哥奈及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家認為核國家沒有履行條約里的一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試驗,停止生產可製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家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家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家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家放鬆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家,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會議,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一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締約國同時決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一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一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同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准了附加議定書。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決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家才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

中國於1992年3月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8年12月簽署了附加議定書。截至2005年11月,簽署附加議定書的國家有106個。
背景信息

2005年5月2日至27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條約)締約國2005年審議大會將在紐約聯合國舉行。審議大會候任主席為巴西無任所大使塞爾吉奧·德凱羅斯·杜阿爾特先生。

《條約》,尤其是第八條第3款構想每五年審查一次《條約》的實施情況。在不擴散條約1995年審議和延期大會和不擴散條約2000年審議大會上,締約國重申了該條款。

在2005年審議大會上,締約國將審查2000年以來《條約》各條款的執行情況。

《不擴散條約》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條約,其目標是防止擴散核武器和核武器技術,促進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並推動實現核裁軍和全面徹底裁軍的目標。《不擴散條約》是核武器國家對裁軍目標作出有拘束力的承諾的唯一多邊條約。

《條約》於1968年開放供簽署,1970年生效。《不擴散條約》生效之後,一直是全球核不擴散制度的基石。包括五個核武器國家在內的188個國家加入了該條約,使其成為參加國家最廣泛的多邊裁軍協定。

《條約》的歷史

核時代開始以及在廣島長崎使用核武器以來,眾所周知,各國核能力的發展使其能夠將技術和材料轉用於核武器。因此,防止此類轉用的問題成為關於和平利用核能的討論的中心議題。從1946年開始,為建立一套讓所有國家能夠根據適當保障監督措施獲得核技術的國際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於主要國家之間的嚴重政治分歧,此種努力在1949年停止,建立此種國際制度的目標沒有實現。這時,美國和前蘇聯均已試驗核武器,並開始建立核武器儲備。

1953年12月,美國總統德懷特·D·艾森豪向聯合國大會第八屆會議提出“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議,敦促建立一個旨在傳播和平核技術、同時防止其他國家發展武器能力的國際組織。艾森豪總統的建議導致於1957年成立原子能機構,該機構承擔著促進和管制核技術的雙重責任。原子能機構的技術援助始於1958年。1961年制定了小型核反應堆臨時保障制度,該制度在1964年被新制度取代,該新制度適用於較大型的裝置,並在以後年份中擴大到包括其他核設施(INFCIRC/66及其修訂本)。近年來,各方努力加強原子能機構保障制度的實效並提高其效率,終於導致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於1997年5月批准了示範附加議定書(INFCIRC/540)。(詳見概況介紹2)。

早在1957年,聯合國框架內的談判已涉及核不擴散原則,1960年代初,該原則的勢頭猛增。到1960年代中期,一項維持核不擴散作為國際行為規範的條約結構已經明晰;到1968年,就一項防止核武器擴散、進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有關的合作並促進實現核裁軍目標的條約達成了最後協定。《條約》第十條規定《條約》生效後二十五年應舉行一次會議,以決定《條約》是否應無限期地繼續有效或應延長一段確定的時期。因此,在1995年5月不擴散條約審議和延期大會上,締約國(未經表決)同意無限期延長《條約》,並決定繼續每五年舉行一次審議大會。

《不擴散條約》審議過程

自《條約》1970年生效以來,每五年舉行一次條約實施情況審議大會。每次審議大會均力求就一項最後宣言達成協定,在宣言中評估《條約》各條款的執行情況並就進一步加強《條約》的措施提出建議。1975年、1985年和2000年審議大會均就最後宣言達成共識,但是1980年、1990年和1995年未能達成共識。分歧集中在核武器國家是否充分履行第六條(核裁軍)中的要求問題,核試驗、核武器質量發展、核武器國家對無核武器國家的安全保證等問題,以及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領域中的合作問題。

不擴散條約1995年審議和延期大會有兩個目標:審議《條約》的實施情況並決定《條約》是否延長。雖然未能就協商一致審議《條約》執行情況達成協定,但是締約國未經表決通過了一攬子決定。這些決定包括(a)《條約》強化審議過程的要點,(b)核不擴散和核裁軍的原則和目標,(c)無限期延長《條約》;以及一項關於中東的決議。

各方期待2000年審議大會既檢測新審議機制的力度,也檢測締約國在接受《條約》的永久性並無限期延長《條約》的同時所商定的問責概念。這次審議大會成功結束審議,並就《條約》過去的履行情況以及涉及核不擴散和核裁軍、核安全及和平利用核能的一些關鍵問題達成協定。這是15年來締約國第一次就一份商定的《最後檔案》達成協定。

《最後檔案》重申《不擴散條約》在全球不斷努力加強核不擴散和核裁軍方面所起的中心作用,反映了涉及《條約》幾乎所有主要方面的協商一致文字。此外,在指出審議大會對印度和巴基斯坦1998年進行核試爆表示遺憾之後,《最後檔案》重申,《條約》的新締約國,無論其核能力如何,只作為無核武器國家加入。

最關鍵和來之不易的成就是,《最後檔案》列入了系統並不斷努力執行《條約》第六條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步驟。這些步驟為衡量締約國今後的進展提供了基準。其中最經常援引的是,核武器國家首次同意明確承諾完全消除本國核武庫,最終實現核裁軍。

雖然這次審議大會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最後檔案》是不同且局部衝突的立場之間相互妥協的產物;為了維持審議大會和《條約》,敏感的問題被棄置一邊。

籌備2005年審議大會

依照大會2001年11月29日第56/24O號決議設立的不擴散條約2005年審議大會籌備委員會在2002年4月至2004年5月期間舉行了三屆會議。籌備委員會的大多數會議主要討論審議大會的實質性籌備工作,並審議各項原則、目標以及如何促進全面執行《條約》和擴大《條約》的普遍性。在這方面,籌備委員會考慮到1995年通過的各項決定和關於中東的一項決議及2000年審議大會的成果。根據2000年達成的協定,各方期待籌備委員會作出一切努力,提出一份協商一致報告,列入向審議大會提出的建議。但是,由於分歧意見僵持不下,籌備委員會無法就審議中的實質性問題達成協定。此外,籌備委員會也無法就2005年審議大會的臨時議程達成一致。不過在審議大會的一些組織和程式事項上??和審議大會將設立的三個主要委員會的主席人選有關的建議。因此,第一主要委員會應由不結盟和其他國家集團的代表,即籌備委員會第三屆會議主席(印度尼西亞)主持;第二主要委員會應由東歐國家集團代表,即籌備委員會第二屆會議主席(匈牙利)主持;第三主要委員會應由西方集團代表,即籌備委員會第一屆會議主席(瑞典)主持。

2000年審議大會以來,兩個國家加入了《條約》:古巴(2002年)和東帝汶(2003年)。國際社會歡迎這兩個國家加入,認為這是有利於強化核不擴散制度的重要發展。印度以色列巴基斯坦選擇不加入《條約》。2003年1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宣布退出《條約》。

考慮到近期的形勢發展,審議大會將詳細討論的問題有:《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保障監督,核查與遵守,無核武器區,安全保證,和平利用核能,退出《條約》等。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全面禁試條約》)早日生效是2000年審議大會討論的問題之一。《全面禁試條約》於1996年9月24日開放供簽署,截至2005年1月,簽署國為174個,批准國為120個。五個核武器國家都簽署了該條約。法國、聯合王國和俄羅斯聯邦批准了該條約。該條約生效必須有44個特定國家的批准,但這些國家中只有33個已經批准該條約。2001年和2003年分別在紐約和維也納舉行的兩次會議審議了推動《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的措施,參加會議的批准國和簽署國通過《最後宣言》,呼籲尚未簽署和批准該條約的所有國家毫不拖延地簽署和批准該條約。1996年11月成立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禁核試組織)籌備委員會一直在奧地利維也納開展工作,為切實執行《全面禁試條約》作必要的準備。該籌備委員會一開始的工作重點就是以國際監測系統和國際數據中心的形式建立有效的全球核查制度,以及為該條約構想的核查制度實施必要的培訓方案。

長期以來,同一項禁止生產用於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裝置的裂變材料的條約有關的談判一直列在國際議程上。但是迄今為止,設在日那瓦的裁軍談判會議未能開始此種談判,因為裁軍談判會議無法就包括核裁軍所涉其他問題的實質性工作方案達成協定。

俄羅斯聯邦和美國為減少本國的核武器作出了努力。在2002年5月24日的莫斯科首腦會議上,兩國簽署了《削減戰略進攻性武器條約》,商定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將每一方部署的戰略核彈頭總數限制在1700至2000枚。

2002年9月,三方倡議各方,即俄羅斯聯邦、美國和原子能機構開會審議該倡議現狀,並得出結論,賦予三方倡議工作組的任務已經完成。該倡議是1996年發起的,目的是建立一項新的原子能機構核查制度,追蹤經美國和俄羅斯聯邦認定從本國國防方案分離、源自武器的物質。消除從美國和俄羅斯聯邦國防方案分離、源自武器的裂變物質是進一步履行兩國根據《不擴散條約》第六條作出的裁軍承諾。

2001年9月11日發生在美國的恐怖攻擊喚醒全世界對今後可能發生動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恐怖行為的擔憂。這些攻擊事件還突出顯示,為了防止非國家行為者獲取、開發、販運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實行裁軍和不擴散更加重要。安全理事會第1540(2004)號決議特別針對這一關切事項作出規定。該決議要求各國通過和實施有效的法律,禁止任何非國家行為者,尤其是為恐怖主義目的而製造、獲取、擁有、開發、運輸、轉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並要求各國採取和實施有效措施,建立國內管制,以防止此類武器的擴散。

截至2005年2月,《不擴散條約》63個締約國批准了它們與原子能機構訂立的《保障協定》的附加議定書,以實施原子能機構理事會1997年5月批准的“示範附加議定書”(INFCIRC/540)中所述的強化保障措施。目前有152個國家與原子能機構訂立保障協定,共有908個設施接受例行的保障監督視察。2000年審議大會以來附加議定書的數目顯著增加,42個新國家簽署了此類議定書,53個國家已經讓這些議定書生效。(詳見概況介紹2)

尤其是因為原子能機構一直不能對朝鮮境內應接受保障監督的核材料進行核查,各方對不遵守《條約》保障監督條款繼續感到憂慮,並在朝鮮2003年1月退出《條約》之後該國的條約地位一事上持續存在分歧意見。朝鮮局勢對核不擴散制度繼續構成嚴重挑戰,因為朝鮮從未允許原子能機構核查該國1992年的最初申報是否完整和正確。2002年12月以來,朝鮮就不允許原子能機構在該國進行任何核查活動,因此,原子能機構不能提供關於核材料未被挪作他用的任何程度的保證。

2003年12月,在與聯合王國政府和美國政府密集接觸之後,利比亞宣布,它決定消除可能用於生產國際禁止武器的材料、設備和方案。利比亞還宣布,它打算履行關於不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相關制度規定的所有義務,並同意國際視察隊核查該國履行承諾的情況。通過2004年的核查活動,原子能機構證實,利比亞多年來曾執行一項從事鈾轉化和濃縮的秘密方案。原子能機構最近對利比亞關於該國鈾轉化方案、鈾濃縮方案和過去其他核活動的申報進行了評估,情況看來符合原子能機構掌握並核查的資料。不過還需要作進一步調查,以便核查利比亞的申報是否完整和正確。這些調查正在進行。(詳見概況介紹3。)

近年來,原子能機構理事會非常關注伊朗的全面保障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理事會在2004年11月29日通過的決議中關心地注意到2004年11月15日公布的伊朗與法國、德國和聯合王國的協定,並歡迎伊朗決定繼續並延長其採取的暫停所有濃縮和再處理活動的做法。理事會強調指出,該項暫停是一種自願、無法律約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尚有待原子能機構核查,充分、持續執行該項暫停是處理未決問題的關鍵。

1995年審議大會關於中東的決議強調並且2000年重申無核武器區對於不擴散和裁軍以及在中東建立無核武器區的重要性。該題目將是2005年審議大會的主要議題之一。

2000年審議大會以來,在建立中亞無核武器區方面取得重大進展。2005年2月,五個中亞國家宣布就條約案文達成協定。

籌備委員會也無法就《不擴散條約》五個核武器國家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安全保證問題向2005年審議大會提出建議。

原子能機構成員國認為,所有國家均應享受和平核技術帶來的利益。原子能機構通過技術合作方案與成員國進行夥伴合作,利用核技術協助其成員國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實現本國重大的可持續發展優先目標。2003年,技術合作方案提供了價值7320萬美元的設備、服務和訓練。已經為技術合作基金2005年和2006年每一年注資7750萬美元的指標數字達成協定。
《不擴散條約》締約國享有不受歧視地為和平目的開發、研究、生產和利用核能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個問題將一如既往,繼續是受到最高度注意的問題之一。最近在這方面提出了一些提案,目的是設法防止核技術和核材料被轉用於秘密的非法武器方案,同時確保締約國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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