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死外星人

電死外星人

電死外星人,人民網北京6月9日電 (記者封歡歡)近日,山東濱州人李某發帖稱自己三個月前在黃河邊上碰到五個乘著飛碟的“外星人”,電死一個後,被他收藏在自家的倉庫內。

基本信息

事件回放

山東省濱州市民電死外星人,並冷凍在冰櫃中 山東省濱州市民電死外星人,並冷凍在冰櫃中

今天下午,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李某及當地警方。經了解,李某平日經營海產生意,偶爾會到黃河邊鋪電網電野兔。據李某介紹,今年3月9號,凌晨2時許,他在黃河灘查看自己鋪設的電網時,感覺身後有一股亮光,而後看到“一個類似於UFO的不明飛行物懸掛在黃河灘邊上,自己的腳踏車不知道什麼時候跑到飛碟的下面,還依次下來五個‘外星人’”。

其中有一個“外星人”被李某鋪設的電網電倒在地。李某說,“其他的‘外星人’乘著外星飛船飛走了”。他發現被電倒在地的“外星人”死了,隨之用車上的被子將它包起來帶回了倉庫,放入冰櫃中。

李某告訴記者:事發第二天他向當地警方報警。警方到他家中及電死“外星人”的現場查看後表示“你電死的東西我們不認識,沒辦法下結論,所以就不處罰你了。但是鋪設電網電野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後就不要這么做了。”

李某說,他向有關部門報告了這一情況。北京、濱州的一些專家曾到他家中來查看,並讓他保密。專家尚沒有給他明確回復。他越來越擔心會被其他“外星人”報復。

細節描述

“在黃河邊上用電網電兔子,電死一個像人的外星人,1.9米長,45公斤,頭很大,有照片有視頻。”6月7日,濱州市民李凱向本報反映,他三個月前碰到五個乘著飛碟的外星人,其中一個被電死後,被他收藏在自家的倉庫內。期間共有兩組專家他還專門拍了照片和視頻。

6月7日上午,記者第一次見到了李凱。整潔的著裝,斜跨一個電腦包,短髮的李凱給人感覺很穩重也很乾練。

隨後,李凱向記者講述了他遇到外星人的經過。李凱稱,2013年3月9日,2:00許,他到黃河灘查看自己鋪電網電野兔的情況,沒想到那天晚上和以往不同,以前一晚上可以捕到好幾隻野兔,而今天卻連一隻兔子都沒電到。正在他繼續查看之際,感覺身後有一股亮光向他照來,等他轉過頭來時,嚇了自己一跳,“一個類似於UFO的不明飛行物懸掛在黃河灘邊上,自己的腳踏車不知道什麼時候跑到飛碟的下面,還依次下來了五個外星人。”

李凱告訴記者,他看到這種情況也很害怕,但他還是用手機照了一張照片。就在他照相之際,他發現自己的腳踏車正在被飛船吸走。想到這,李凱生氣地拿起黃河灘防汛用的石頭,砸了過去,“石塊碎成了很小的石子”。

受到攻擊的外星人,開始追趕李凱,“跑在最前面的那個外星人,正好趟在電線上,被電死了。”李凱稱,在他向家跑的過程中,他感到一股亮光向西北方向飛去,“其他的外星人乘著外星飛船飛走了”。

李凱稱自己回到倉庫後,趕緊頂緊住了房門,過了七八分鐘也沒聽見動靜,李凱尋思喊著鄰居再去一次黃河灘,卻沒有敲開正在熟睡鄰居的大門,無奈只好帶上自家的大狗為自己壯膽,拿上棍子自己去了黃河灘邊。

到了黃河灘邊李凱發現,那個外星人趴在地上背朝天,為了確定是死是活便用棍子捅了捅,也沒發現動靜,又讓大狗試探了一番發現確實是死了,隨之用車上的被子將它包起來帶回倉庫,放入冰櫃中。本來是第一時間報警但是手機的兩個號碼都沒有信號。

6月7日14:00許,記者在李凱的帶領下來到了他的倉庫。記者發現在冷庫里存放的“外星人”周圍有兩個乾濕度計,據李先生介紹,“這兩個乾濕度計用於調節濕度和溫度的,現在的‘外星人’是經過處理的,並且已經被專家封住,還想貼封條,我沒允許。”

李凱稱,他第二天還聽附近村民說村里一片林地被無故毀了,“我就想到肯定是外星人幹的,就報警了,警察看了照片後,讓我聯繫有關專家。”於是在3月中旬李凱先聯繫了北京某天文方面的專家,北京方面的專家表示需要帶回北京進行鑑定,李凱稱,自己做好標記雙方簽訂了保密協定,北京方面按他的要求支付了一定數目的押金,大約在5月初北京方面的專家將“外星人”屍體送回,李凱在確定“外星人”完好的情況下退回押金,雙方撕毀保密協定。據北京方面的專家提供的結果,該“外星人”的大腦約9公斤,眼睛是像蒼蠅類似的單眼群,血液是藍色,骨骼是脆骨,DNA的構成純粹,DNA密碼簡單(相比較於人類的DNA而言)。

李凱還表示北京專家走後幾天,濱州市裡的鑑定人員也找到他要求鑑定,“一連來了三天,每天來兩位,每次來的人都不一樣,而且都是傍晚來天亮才走。”在鑑定的時間,鑑定人員表示不許李凱進屋,他借送水的時間聽到一些關於“雙縮脲”“通電實驗”等辭彙,而鑑定人員什麼也不給透露。但當記者問到“專家”是北京和濱州哪個部門的?是否留下聯繫方式?“專家”給出了怎樣的結果?李凱卻遲疑了段時間,表示以上來的兩組專家自己不清楚是哪個部門,更沒有留下他們的聯繫方式,鑑定結果也沒告訴他,“他們說保密,不方便提供給我”。

李凱最後還告訴記者,自己之前並不相信有外星人,經過這之後他開相信了,希望有關專家鑑定後,可以給他一個權威的解釋。“也很害怕它的同夥會來抓我,現在也沒人能給我解開這個謎底,我只能求助新聞媒體了”。

警方介入

記者聯繫了當地警方,濱州公安局濱城分局告訴記者,三個月前,的確接到過李某的報警,當時值班民警曾查看過。昨天,也就是6月8日,李某第二次報警稱電死“外星人”。民警經過認真查看後,對此事的真實度持保留意見。

警方表示,會對此進行進一步調查 。

6月9日上午,記者就備受網友關注的山東濱城李某“電死外星人”一事採訪了山東濱城警方。經了解,李某本人親口承認外星人系仿造,所用材料為高級橡膠。

6月10日上午,李某被濱州警方傳喚,在濱州濱城區市中派出所接受調查。李某承認外星人系其本人用高級橡膠偽造而成。

派出所所長周肖飛對本報表示,李某到所後,一開始態度並不是很好,謊稱所謂“外星人”是他花120元錢從他人手裡購買。後在民警詢問下,李某終於承認,“外星人”其實是他本人比照電影中的外星人形象,用鋼絲作為骨架,用骨膠、白色素等製成。

處理結果編

近日來,網路上一則山東濱州農民意外“電死外星人”的帖子引發熱議,不過,經過警方調查,發帖的作者李某最終承認,所謂“外星人”其實是自己造假製作。目前,李某本人也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正常社會秩序,被處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造假者其人

濱州警方相關負責人就此透露,李某交代,他曾在2009年至2011年期間,製作過工藝品海參,並取得過工商部門的許可,該工藝品主要用於水產模型和櫥窗展示之用,不是食用。後因為經營不善,李某不再從事此項業務。“不但是海參,一些魚、蝦的模型、造型,李某也都曾做過,其妻子也證實他平時喜歡做些小發明、小製作。”該負責人說。

據警方介紹,李某的妻子董女士稱,最近一段時間,她發覺丈夫有些異常,但沒想到網上風傳有關濱州人捕殺到“外星人”的事,是丈夫製造的鬧劇。記者致電董女士時,她表示“現在心情很亂,什麼也不想說”。

質疑處理結果

質疑

警方處罰“小題大做”。

6月8日起,一條名為“濱州市民意外電死外星人並冷凍在自家冰櫃中”的帖子開始在網上被瘋轉,網帖詳細描述了濱州市民李某電死“外星人”的經過,並配有“外星人”圖片。10日,濱州警方通報稱李某承認編造了虛假信息。11日,警方宣布李某因為虛構事實,擾亂社會秩序並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對警方決定,有網友表示能理解李某“虛構事實”,但認為其並未擾亂社會秩序,當地警方有“小題大做”的嫌疑。

回應

帖子造成一定恐慌。

昨天,濱州市濱城區公安分局宣傳科劉科長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對李某涉嫌“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說法進行了解釋。

劉科長稱,李某發帖稱自己電死了外星人,給當地部分不明真相的民眾造成了一定的恐慌,“公安機關也在後期接到李某鄰居及房東的舉報,這個人一直在家裡說他冰櫃裡有外星人”。

他稱,李某發帖時留了聯繫方式,接受媒體採訪,提供了一些虛假信息,經網路炒作及媒體報導後,6月10日,大量媒體記者、UFO愛好者從全國各地趕到李某所在村莊圍觀,造成人員聚集,同時有記者趕到派出所、公安分局,給正常的辦公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這不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對於質疑,劉科長表示,警方對李某的處罰不會變,“這件事肯定會引起兩方面的爭論”,“誰都避免不了”,“我們絕對沒有違法違規的行為,我們都是依法依規處理的,都沒問題”。

觀點

有點反響不叫擾亂秩序。

對於警方做法,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朱孝頂律師認為“警方小題大做了”。他認為,公權力介入此事明顯不當,“如果他謊稱家裡有個炸彈、有放射性的東西,就很容易讓人立即覺得自身的安全受到現實、即時的威脅。但他說自己電死了個外星人放在家裡,應該不會在老百姓當中造成什麼恐慌,這僅是一個獵奇、好玩的訊息而已,公權力應當容忍”。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王甫律師說,李某發布虛假信息“是個人品德問題”;若李某擾亂了房東的正常生活秩序,房東可以按租賃契約主張自己的權益,也可提起訴訟,“但無論選擇哪個,都只是民事糾紛,不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範圍內”。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認為,李某的行為並未改變正常的社會秩序,“社會上有點反響怎么就叫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呢?有些小題大做了,他們這樣做反而把人家的生活秩序打亂了,把他的人生軌跡改變了,拘留5天讓他成為了有污點的人”。

警方處罰須證實危害程度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認為,濱州警方的說法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李某確實有欺騙行為”,且有主觀故意成分。尹富強表示,我國法律對擾亂社會秩序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治安處罰並無明確規定,“有彈性,但具有一定危害性的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更適於治安處罰”。

他稱,若正如警方所言,當地部分居民因聽說有外星人而引起了一定的恐慌,“這肯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我們也要清楚地了解百姓是在看笑話還是真正引起了恐慌”。如果警方有筆錄等證據證明確實有人恐慌,作出該行政處罰措施是合適的,“否則這項處罰就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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