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

通商口岸就是約開商埠,是商埠的一種。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兩次鴉片戰爭中,中國被迫開放的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共有16處(包括《南京條約》5處通商口岸、《天津條約》10處通商口岸和《北京條約》1處商埠)。

概述

通商口岸就是約開商埠,是商埠的一種。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兩次鴉片戰爭中,中國被迫開放的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共有16處(包括《南京條約》5處通商口岸、《天津條約》10處通商口岸和《北京條約》1處商埠)

分類

近代中國的商埠,基本上分兩類:
一類是約開商埠,這類商埠是繼鴉片戰爭後外國強迫中國履行不平等條約而開的商埠。這類商埠,中國政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停止開放。
另一類是自開商埠。但這種自開商埠,實際上也是屈從於外國的要求或海關協定的結果。�從以上“商埠”的定義和分類可以看出,《北京條約》中增開的天津為商埠,應是約開商埠。而《天津條約》開放牛莊、淡水等十處通商口岸,是根據不平等條約開放的,也應是約開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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