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 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基本信息

含義

養老保險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裡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解讀

目前,多方在養老保險新政策、養老保險新制度的安排以及如何實現上述制度這三大問題上達成了方向上的共識,但涉及的具體養老方案及相關政策何時出台均無定論。優積穀獲悉,簽訂保密協定的養老方案共有4個版本,分別由中國社科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四方提供。四方已經就一些問題達成了共識:

(1)任何保險制度尤其是養老保險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是小步慢跑,養老保險政策設計上也會更加傾向於選擇能夠平穩過渡的方案。

(2)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問題,從近期發展考慮,採取大統籌小賬戶相對合理,畢竟財政資金還不到位;但從未來發展看,財政資金到位以後要限定,不能無限放大,因此,統籌賬戶應縮小,個人賬戶要趨大。

(3)對制度安排的執行落實,經過討論,針對養老保險制度將採取“三分政策、七分管理”的原則。

在四方提出的養老保險新政策和養老保險新制度方案中,包括延長繳費年限、延時退休、養老金並軌等措施。

養老金繳費年限與延時退休

人社部社保所一位負責人向優積穀表示,他們同時支持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以及延遲退休年齡,但必須選擇一個合適的時機推出。目前,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職工60歲,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則是15年。很多人二十多歲就參加工作,相當一部分人的工作年限不止15年,很多人的工齡都可達到二三十年,實際繳費年限會遠遠超出15年。相對而言,增加繳費年限對個人的影響相對較小。但是,一旦延長退休年齡,則是實打實地要多工作幾年。因此相對而言,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變革更容易做到。

有關養老保險專家向優積穀強調,延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方式也不應一刀切,而要逐步延長,更不應像一些地區醫保繳費年限需達25年那樣,設定過高的門檻。專家建議每三年延長1年期的繳費年限。同時,現有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細節也必須調整。原來我國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15年後,每多一年,可在原有應得養老金的基礎上,多計發1%。換言之,“如果你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25年,比規定多了10年,那你的月養老金相關標準就比原來增加10%。”

有關養老保險專家認為,原有養老保險政策的標準太低了,如果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必須提高原標準。養老保險專家分析,考慮到物價增長和目前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已經超過3%等因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15年後,每多一年,至少應在原有應得養老金的基礎上,多計發5%。因為參保者和單位交的養老保險費用收益如果每年還沒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高,那明顯就是負增長,大家還不如拿這些錢去買收益更高的保本理財產品了 。

發展過程

“十二五”時期是中國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攻堅時期,也是保險業實現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業年金業務,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保障計畫,提高員工保障水平,探索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拓寬商業養老保險服務領域。

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養老保險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顯示,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60歲以上的老年人占中國人口10%左右,人口老齡化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到2050年,中國老年人口的比例將超過30%,養老問題將對中國人民生活構成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家庭結構小型化、城鎮化進程加速、人口紅利消失,老齡化進程與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矛盾相交織,社會養老保障和養老服務的需求急劇增加。未來20年,中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老齡事業發展任重道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大勢所趨。2009年,改革方案公布,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然而,4年多來試點改革進展一直非常緩慢,並遭到事業單位人員的普遍質疑。

養老制度改革,事業單位人員最怕待遇降低。事業單位人員對改革有牴觸,還因為感到“不公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最關心、最緊張的主要是事業單位中40歲以上的人員。儘管有種種不滿,但事業單位人員普遍認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大勢所趨,不可能一直拖下去。至於應當怎么改,人們沒有清晰而具體的想法。有的人說,“只要把公務員拉進來就行,反正他們是政策制定者,虧不了。”多數人強調,不管怎么改,公平公正是底線。

特徵

一般來講,養老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強制性

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

互濟性

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在較高的層次上和較大的範圍內實現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和互濟。

普遍性

每個人都有老年歲月,這是人生的必經階段。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係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基本模式

橫幅宣傳養老保險橫幅宣傳養老保險

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模式,可概括為投保資助型(也叫傳統型)養老保險、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也稱公積金模式)和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

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universal programs)分為兩種類型:

1)福利國家所在地普遍採取的,又稱為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為英國創設,目前適用該類型的國家還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亞、加拿大等。  

2)國家統籌型的另一種類型是蘇聯所在地創設的,其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後為東歐各國、蒙古、朝鮮以及中國改革以前所在地採用。

強制儲蓄型

強制儲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

1)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於在職期間與其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

2)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也強調自我保障,也採取了個人賬戶的模式,但與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即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同時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四大方式

新型農村社會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是現有的四種養老方式中的兩種,另外兩種分別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四種比較而言,“新農保”和“城居保”是兜底型的養老保險,彼此之間壁壘最小、轉移接續最容易,加之之前多個省份的試點,二者合併已是水到渠成。

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情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考慮到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績效工資實施後新標準的工資總額核定,而不是以實際工資收入為依據,確保同等條件的職工繳費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城鎮職工基本

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個人賬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用以記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單位繳費部分劃入職工個人名下的賬戶,是計算職工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重要依據。

組成部分

中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此,中國的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 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 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巨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其區別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層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聯繫主要體現在兩種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聯繫、密不可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定確定。企業內部一般都設有由勞資雙方組成的董事會,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事宜。

個人儲蓄性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中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 

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併歸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繳費計算

計算方法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8%=職工工資總額×(60%~300%)×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資為每月747元,因此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自主選擇(即省社平工資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間選擇繳費)。全年繳費金額最少為:747×18%×12=1613.5元,最多為:2241×18%×12=4840.6元。

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繳費基數

核定繳費基數以河北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選擇方法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

選擇養老保險,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保費要合理
保費要合理(不會造成負擔)年繳保費控制在年收入(工資、獎金、利息或投資收入等)的15~20%。

保額要足夠
人壽險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意外險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通常,年齡在30~55歲的人最需要足夠的保障,這是為了在自己喪失工作能力的時候,家庭依然能夠保證在未來5年內的原有的生活水準。

保障要全面
保險一定要全面,包括人壽險、意外險、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等,真正做到無後顧之憂。

待遇

1、繳費年限: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按月領取:A。基礎養老金=(各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各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覆蓋範圍

2012年3月底,納入國家試點的1914個新農保試點縣、1902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縣和4個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保人數達到3.43億人,其中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人數9543萬人。在國家試點的基礎上,還有18個省份的345個縣自行開展新農保試點,11個省份的181個縣自行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16個省份已經實現制度全覆蓋,10個省份統一實施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加上地方自行試點,總參保人數達到3.76億人,其中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人數1.07億人。但是,仍有近40%的地區未納入國家試點範圍,仍有幾千萬的城鄉老年居民未享受到國家發放的基礎養老金。

2012年5月7日,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召開全國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蓋工作動員視頻會議,會議宣布從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計畫年底前完成。

體系分層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的中國養老保險體系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

二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它是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巨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三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

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用“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代替法定退休年齡

中國早在建國初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規定“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60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50歲”。到目前,現行的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退休年齡是由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行政性法規所規定的,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規定的檔案,但還是稱之為“法定退休年齡”,包含了提前退休的規定,但對推遲、延後退休的規定很少。推遲退休,檯面上的理由是社會的老齡化,養老金出現了缺口。要解決問題,解決中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退休年齡的問題,現重點應當是規範退休年齡而不是提高退休年齡,何談延遲退休年齡,非推後退休年齡和提早退休年齡的問題,而是找一個合適的退休年齡,即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用其代替“法定退休年齡”。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是根據人口狀況和人口的平均壽命來確定,即人口預期壽命的80%(男)75%(女),並維持男女退休年齡有差別的規定。

建國初期,“法定退休年齡”相對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還是比較嚴謹的,從社會的發展來看,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均壽命的不斷延長,“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再適用於目前的情況。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是一個起點,正如人們提到的“彈性退休制度”,允許勞動者在退休年齡、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有所選擇,具有某種彈性、較為靈活的退休。“法定退休年齡”是一個結點,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是退休年齡的一個過程,由於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是一個啟始年齡,並不意味著勞動者一定要退出社會勞動,勞動者根據自身的狀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可以繼續參加社會勞動,延遲領取退休金。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領取勞動退休金條件中用“啟始領取勞動退休金年齡或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社會勞動年限及勞動者年齡達到終止社會勞動年齡”代替唯一法定退休年齡條件,也是在世界上的一種創舉。使用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可以很好的解決現提出的提高或推遲退休年齡;彈性退休制度;65歲退休;30年工齡退休等問題。

基本養老金的分離和基本養老保險的層次

依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中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將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進行分離、整合,把原基礎養老金分離為老年養老金和勞動退休金,去掉過渡性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老年養老金、勞動退休金、個人賬戶儲老金,它們是分離的,但是有聯繫的。a老年養老金(也可以簡稱為養老金):即公民老年時的養老金,它的領取除與年齡有關外,還與參加社會勞動年限的長短有關。b勞動退休金(也可以簡稱為退休金):即公民參加社會勞動的退休金,它的領取僅與參加社會勞動年限的長短有關。c個人賬戶儲老金(也可以簡稱為儲老金):即公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如同個人銀行儲蓄),它的領取僅與個人繳費金額的多少有關。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含義不一樣,養老金與年齡相關;退休金與參加社會勞動相關。養老金和儲老金的含義不一樣,老年養老保險領取的養老金是真正的國家行為,實現“老有所養”。個人賬戶養老保險的儲老金是個人儲蓄養老行為。

參保意義

養老保險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鈎,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繫,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繳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

辦理流程

申請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審核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

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辦結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如何加入

1、首次參保,需要攜帶的有戶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複印件、近期免冠照。

2、續繳費,需要的是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醫療保險證》。需要填寫審核的表格材料有:《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登記表》、《企業城鎮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補填表》等以及一些附屬表格。

申辦的步驟和方法:

首先,職工要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該費用是記入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在某家銀行開設的賬戶的,並按照不低於或者高於同期的城鄉居民存款利率來計算利息,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的利息可以記入個人的賬戶,它的本息是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的。

第二,攜帶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的原件、複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和勞動保障局進行註冊和登記。

第三,待相關部門進行相關資料的審核通過後,就為自己成功地購買了個人養老保險。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要選擇一些適合自己的險種,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可以向自己的保險顧問諮詢。

第二,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必須是真實可靠的,虛假材料申報的一經查實,不僅會追回所有非法的所得,還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如果單位或者申領人對核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有異議的話,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爭議辦法》的規定及時地向當地的社會和勞動保障局反映。

第四,如果申領人不能按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屬於我局原因延誤的,予以補發延誤期間的養老金;屬於申辦單位原因造成延誤的,由單位負責補發其應得的待遇;屬於個人原因延誤的,由個人承擔有關責任,延誤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存在問題

籌資範圍窄

就我國目前的人口結構而言,我國已經邁入了老齡化社會,為了能夠使老齡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當務之急是如何籌集到更多的養老資金。儘管早在1991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檔案中確定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求建立資金來源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面依然狹窄,主要來源是國家預算和企業營業外列支的生產性收益。並且,國家並不鼓勵人民多存養老金,而世界上一些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則鼓勵多存養老金,為國家財政減輕負擔。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的加重,如果不採取措施,我國財政負擔會越來越重。

行政管理體制不匹配

首先,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主要原因是我國對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屬地化管理,即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由地方政府管理,所以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然成為地方政府利益的首選目標。省級政府的統籌目標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市(縣)、各行業部門之間的利益,所以便出現了省級養老保險機構與市(縣)級養老保險機構利益的衝突,使得省級統籌難,全國統籌難,全國高度統籌更是難上加難。2011年7月1日,國務院啟動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目標是覆蓋全國60%的地區,至2012年的時候覆蓋全國。很明顯,在“量”上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將是完美的蛻變,但經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這種分級行政管理體制使得省級統籌、全國統籌難以實現“質”的飛躍。

其次,由於徵收、支出、管理全部由社保部門負責,造成了行政工作人員的浪費。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費用收繳、投資運作、監管查處都是由社保部門負責。社保局通過單獨組織一批專業人士對企業進行財務核算、監控企業員工工資,通過專業征管軟體對各個企業進行調查、稽核、收繳。這一過程造成了社保基金的額外支出,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保基金40%以上被當作行政費用浪費掉了。與我國相比較,在智利、新加坡、美國等國家對養老金的徵收都是由稅務部門操作,獨立的政府或者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最後統一由社保部門負責養老保險金的支出及政策標準的制定。

雙軌制的存在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制度在設計與運行上大相逕庭,出現了目前的雙軌制現象。20世紀90年代,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初步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即當代人養老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社會統籌即代際轉移支付,另一部分由當代人工資的一定百分比部分儲蓄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仍保持著現收現付制模式,即用年輕在職一代人的收入來支付當代退休人員的養老費用(代際轉移)。由於制度的不統一,雙軌制也造成了在城鎮企事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兩部分人員在參保義務及待遇水平不平衡,引發了社會矛盾。更有專家表示,社會保險的雙軌制是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違規挪用現象嚴重

企業繳納的20%的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賬戶中,而養老基金的徵收、支出、管理監督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這不免會出現“左手監管右手”的現象。統籌賬戶中的社會養老基金在被使用時,各省各市沒有任何的披露,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也不會匯報基金的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造成了基金違規挪用現象愈演愈烈,進而將影響擴散到全國。這種缺乏制約與監管的管理體制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最終可能成為沉沒成本,得不到任何投資回報。我國人口基數很大,在老齡化社會來臨的情況下,這種違規挪用保險基金的行為會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的打擊。

收益性較低

從遼寧省做實個人賬戶的實踐結果來看,我國養老金投資於銀行協定借款和國債的投資回報率低於2.5%,遠遠低於我國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使得養老基金的低收益難以支撐我國老齡人口的正常生活。以美國為例,美國養老基金與資本市場對接,養老金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三大主要機構投資者之一。美國逐漸科學地協調養老金的安全性與收益性,運用投資組合,分散風險,在風險一定(儘量低風險)的情況下,實現養老基金投資高收益。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養老金投資收益均在10%以上(扣除通脹因素後)。在中國對養老基金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應借鑑美國的養老保險體制,以部分積累制為根本,實現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模式。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該法於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十二五”規劃,基本養老保險有望在五年內實現全國統籌。在我國養老金體制實現由市(縣)統籌到省級統籌,最終達到全國統籌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以上種種問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改革必然會形成一種趨勢,因此我們應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

幾點建議

強化個人賬戶基金

以美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為例,這些國家要求國民每人都有一個獨立的個人賬戶,每月存入多少資金,資金投資在了什麼地方,每月定期會有匯報,這使得基金的投資受每一個人的監督,養老金的調度使用更透明。人們對自己個人賬戶的資金有了清楚的了解後才會願意儲蓄更多的資金,合理進行投資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才能規劃自己未來的養老生活,國家也能籌集到更多資金減輕財政負擔。

加強法制建設

(1)基金的籌資、征繳以及基金的違規挪用都與法制不健全有關。我國應完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規範養老金的征、支、投。對地方政府、省級政府及其隸屬的保險機構進行嚴格的督查管理,用法律手段防止養老金不必要的流失。

(2)為避免行政工作的浪費,完善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可以借鑑智利、新加坡、美國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些國家法律規定,養老金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負責管理投資的是獨立的政府或者私營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的支出和相關聯政策標準的制定則是由社保部門負責。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建立養老保險管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可以促進養老保險基金全方位的監督管理,有效地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體制。

逐漸縮小差距

目前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統賬結合模式下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而機關事業單位的是改革相對落後的現收現付制模式。為了解決這種社會矛盾,對兩種制度的有機銜接顯得尤為必要。1920年美國公務員退休制度建立以來,聯邦政府雇員養老金制度與社會保障計畫相分離,1983年美國為處理社會保障計畫的財務危機,使聯邦政府雇員退休金制度與聯邦社會保障計畫實現了有機銜接,但對公務員的退休金制度仍保有一定特殊性。我國也曾借鑑著美國養老金制度的改革思路形成了雙軌制,但我國在雙軌制運行機制下應儘量縮小兩種制度所造成的差距。縮小對城鎮企業職工及機關事業單位與公務人員養老金支付的差距,避免引起社會不安定因素。

擴大投資渠道

對個人賬戶基金應集中到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建立“個人—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信託投資管理體制。我國目前的投資範圍僅局限於銀行存款與債券,投資回報率較低,可以嘗試拓寬投資領域,例如投資於黃金、不動產等低風險領域。這不僅降低了貨幣信用風險、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使養老基金能在低風險下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實現保值增值,提高退休人群的生活水平,同時也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城鄉合併

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信息化建設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2014年2月21日。

區別

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都是我國目前中老年人保障老年生活所選擇的主流保險形式,但他們在各個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區別,不同的特色在保障老年人養老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同的作用。明確兩種保險類型的不同點,才能在生活中更合理地進行生活保障的規劃。
1、保險性質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屬於政府行為,無論企業或個人願意不願意,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或稅的徵收,給付待遇的規定都是強制性的。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一種商業行為,它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自願簽約的基礎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完全是一種契約關係,投保人可根據自身面臨的風險自願選擇投保險種,協定保險金額,決定保障的標準和檔次,不具有強制性。

2、實施目的不同

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根本目的是獲取利潤,在此前提下按照保險契約給予經濟補償。

3、特徵不同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福利性;商業性保險具有自願性、賠償性和盈利性。

4、資金來源不同

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統一繳費比例進行籌集,行政強制實施;商業保險費視險種、險情而定,由投保人承擔。

5、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

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職責主要是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6、保險對象和作用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通常是法定範圍的社會勞動者,目的在於保障他們的老弱病殘和失業時的基本生活;而商業養老是由全社會的成員自願參加,投保人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使自身在退休時,可以獲得較高的生活品質。

7、繳費方式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參保人員的單位代扣代繳,一部分交給國家,一部分存入個人賬戶;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直接繳納,錢交給商業保險公司。

8、養老金的發放單位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金由政府部門機構統一發放,而商業養老保險金是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

9、領取規則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對每個社會成員有統一的養老金領取規則,而商業養老保險則根據保險人購買的產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10、保障水平不同

社會養老保險是低繳費低保障,但保障相對穩定。而商業養老保險是高繳費高保障,因為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掛鈎,所以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穩定性。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所以他能保證參保員工的基本生活,而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以盈利為目的,是社會保險的補充。

11、權利與義務不同

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必須改造社會保險的義務,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之後才能擁有享受保險金的待遇和權利,強調的是國家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商業保險體現的是契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商業保險的保險金額以投保額決定償還額,償還期限等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12、自主性、靈活性不同

社會保險會因工作發生變動,在繳費和給付上有一定的影響或限制。商業保險不因工作或其它變動在繳費和給付上有影響。

可繼承性

2015年4月24日,人社部今日新聞發布會回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後錢會‘充公’”,發言人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最新訊息

2015年,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外發布了《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4》。報告顯示,我國的養老保險斷繳增加,如果全國有10人參保,則有2個人因為種種原因斷繳。

養老保險斷繳原因

導致繳費人數占參保職工人數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困難群體中斷繳費比較多,主要是部分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收入低且不穩定;二是部分人員對養老金計發“多繳多得、長繳長得”等政策不夠了解,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就不願再繼續繳費;三是一些人在多地就業過程中未能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因而即使在新就業地已經參保也可能被原參保地統計為中斷繳費人員。
人社部社保中心表示:養老保險斷繳增加,將適當降低保險費率。

人社部官員表示,人社部將綜合採取各種措施,打組合拳。積極研究如何完善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包括研究完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政策,吸引和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參加或者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完善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和待遇調整的辦法,激勵更多的人長期繳費、多繳費。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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