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保險

航天保險

航天保險是指保險人對火箭和各利種太空飛行器在製造、發射和在軌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利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保險賠付的一種保險。航天保險,主要承保的風險包括火箭和衛星製造和安裝過程的風險以及各零部件的測試風險。

概念

航天保險航天保險

航天保險是指保險人對火箭和各利種太空飛行器在製造、發射和在軌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各利風險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保險賠付的一種保險。航天項目的保險根據航天項目進展的時間劃分為:火箭和衛星的製造階段的保險、發射前保險、發射保險和衛星在軌壽命保險。

起步和發展

起步

航天保險航天保險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險實踐發生於1965年。當時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為了降低發射風險,減輕因發射失敗而可能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的壓力,決定為其即將發射的“晨鳥”衛星投保。此前,儘管國際航天發射活動已持續了8年多,但是與保險業務實踐有關的衛星發射及在軌工作資料十分匱乏,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無法從容地開辦針對航天活動的保險業務。即使是在項目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法承擔相應活動的全部風險。因此,保險公司與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簽訂的這次發射保險契約僅僅是一個有限責任契約,即對衛星發射前可能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進行責任保險。

由於衛星發射具有高風險性,失敗的可能性相對來說很大,所以保險公司在有關的保險實踐中前期的準備活動就顯得極為重要。保險公司需要在保險契約簽訂之前收集較為詳細的技術水平和財務狀況資料,作為保險業務的原始基礎。
在開始階段對航天保險業務表現出較大興趣的是一些從事航空運輸保險業務的著名保險公司,比如英國的勞埃德公司和聯合航空保險公司(AAU)以及美國航空保險公司(USAU)。

發展

早期從事航天保險業務的各個保險公司在積累了一定的保險業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在巨大的保險利益的驅使下,開始承保國際通信衛星組織所實施的系列發射活動。
1968年英國倫敦市場保險公司與聯合航空保險公司承保了一個全新的保險項目——對“國際通信衛星”3系列衛星進入預定軌道進行保險。根據契約的要求,承保方負責賠償投保方(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從第2到第6次發射業務中任何一次可能出現的相關損失。
由於美國航空保險公司的參加,使得有關的保險活動迅速繁榮,競爭開始激烈,有關的保險抵償金數額增加了一倍以上。在第6次發射後,原有的保險契約於1974年12月終止,所有發射活動都告成功。於是,投保方決定對餘下的兩次發射進行一次性保險,即保險公司應對兩次發射中任何一次發射失敗進行全部賠償。
以上航天保險早期活動的成功,使得這一全新的保險業種得到了飛速的發展。1975年印度尼西亞政府為自己的“統一”系列衛星投保;日本宇宙開發事業團在同一年與保險公司簽訂了第三方責任保險契約,在總共10年中有關的契約達到24個,契約總額達到50億日元。隨後,歐空局、印度、加拿大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紛紛效仿。
此後,美國的RCA公司為自己的系列衛星的在軌運行投保。這是航天保險實踐發展中極為重要的一步。因為無論是對衛星損失狀況的分析,還是對衛星本身性能穩定性的研究都具有極大的挑戰性,有關的保險風險是可想而知的。

挫折

航天保險最初未遇到太嚴重的航天事故,所以早期航天保險事業中存在的諸種缺陷也暫時得以掩蓋。但從1977年9月開始,國際航天活動中發生的一系列事故,給剛剛起步並逐步走向“繁榮”的航天保險事業和航天保險市場以沉重打擊。1977年9月,歐洲一顆技術試驗衛星發射失敗,造成的損失達2900萬美元,耗盡了以往航天保險所獲利潤的大部分。1978年,日本的一顆衛星失敗,損失為120萬美元。
儘管如此,到1980年以前,航天保險市場仍在持續擴大。國際通信衛星組織等航天機構簽訂的航天保險契約還在增加;保險的範圍包括發射前的責任保險、發射過程中的責任保險以及衛星在軌運行的責任保險等所有的航天實踐活動;航天保險不僅在歐洲,而且在亞洲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從事航天保險的保險公司數量急劇增加。
1979年12月,美國的“薩特康”3衛星在發射升空以後未能進入預定軌道,保險公司承擔了巨大的風險損失。此後,保險公司將航天發射保險的費率大大提高。從1977年到1979年,航天保險賠付額達到了1.25億美元,虧空達到了驚人的程度。這種狀況的出現一方面是由於以往保費率長期偏低和對航天活動風險了解不足,另一方面是因為保險公司賴以獲利的發射活動的成功率偏低。
航天保險業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航天發射活動在較平靜地度過了兩年以後,1982~1983年再度出現發射事故的高峰期。先是攜帶“歐洲海事通信衛星”B的阿里安火箭發射失敗,造成保險公司高達2000萬美元的保險賠償;然後是印度的“印星”1A衛星在發射升空以後未能進入預定軌道,造成保險公司6500萬美元的賠付損失。
但是,對國際航天保險市場打擊最大的是1984年的一系列事故。這一年,先是2月印尼的“統一”B衛星沒有進入軌道,造成7500萬美元的賠付;同月美國“西聯星”6發射失敗又造成1.8億美元的巨額賠付。6月份“國際通信衛星”5F9事故賠償額為1.02億美元(其中62%為英國,32%為美國,6%為西歐保險公司)。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在支付了1000萬美元保險金之後,得到了全額賠償。在這次保險業務中,英國的軌道保險公司因承保了10顆衛星中的8顆,在這次賠償責任中承受了巨大的損失。此後,該公司決定放棄航天保險業務。
可以說,此後的航天保險業基本上處於停頓階段,私營和民營保險公司基本上不再涉足具有高風險性的航天發射保險,轉而從事有關航天發射準備和輔助性的責任保險,航天活動中的主體性保險內容轉由國家或國家指定的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進行保險。但是,可以預見的是,隨著航天發射實踐經驗的日益豐富、航天發射技術的日益完善以及相關保險政策的逐步傾斜,必將有更多的私營和民營保險機構涉足航天保險,包括航天主體工程的保險。

契約特徵

航天保險契約是一種全新的保險契約形式,與汽車、輪船乃至航空保險契約中那種只與保險公司發生關係的傳統形式有很大區別。原則上講,保險的意義在於對現存風險值進行整合,使得每一種可能出現的損失降低,相關的財政補償加快,周期縮短。相對而言,人壽保險的風險分攤在數量巨大的投保人身上,而航天事業風險可供分攤的對象很少,所以風險分擔就很困難,從而使航天保險業顯得極為脆弱。由於這一原因,航天保險的投保人數量少,保險金低於賠償金的現象時有發生。80年代中期相關的赤字就達到了1億多美元。
航天保險契約中的另一重要內容是有關風險值的確定。這一點對於某個具體的保險契約,乃至對整個航天保險業都極為重要。因為保險契約中保險金數額的確定取決於風險值的高低,因此要求在保險實踐中對各種可能性損害進行統計,制定相應的風險模式。類似的相關技術在其他個人保險業務中已經相當成熟和完善。保險機構的財務統計是基於專門的事故和死亡統計資料做出的,以使保險公司確定的保金數額能保證有關的保險基金足以對該年度可能出現的事故損失作出賠償。但是,此類統計方法並不適合於航天保險業,因為人類征服太空的歷史還很短,發射太空飛行器的數量及事故數量還很少,無法靠有限的統計資料形成相對獨立的統計規律。另外,航天技術進步驚人,幾乎每顆衛星都是一個全新的技術組合,都會與以往的衛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相應的風險可能會大大降低,也可能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預測結果不準確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航天保險契約中還更加突出了雙方絕對信任原則。一般保險契約中也都強調絕對信任原則。為了客觀地評估各種風險,投保方有義務向保險公司全面通報各種信息資料。投保方擁有承保方所不具備的信息來源,因此有義務向後者提供相關材料,尤其是那些能左右其決策的材料。這種義務在所有保險契約中都被賦予了法律效力。幾乎所有的保險契約中都規定,投保人應對所隱瞞和歪曲的可能影響承保方作出正確風險評估的事實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投保方不遵守雙方的絕對信任原則,那么承保方有權提出雙方契約無效,並拒絕提供保險賠償。在傳統的保險形式中,此原則受到了法學家們的激烈批評,認為它使得承保方獲得了較之投保方更為有利的條件。但是在航天保險中,這一點則具有不同的意義。因為在其它保險形式中,承保方對風險評估既可以依靠投保方提供的材料,也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可靠資料,而在航天保險中承保方賴以進行分析的資料極少,使得來自投保方的資料顯得特別重要。雙方絕對信任原則在航天保險業中對於保護承保方,彌補其在保險資料信息方面的脆弱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在具體航天保險業務中遵守這一原則,較之於其它保險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基本內容

(一)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可貫穿於航天活動的每一個階段,從衛星組裝完畢開始到其完整地實現在預定軌道上的全部預定功能為止。
1.發射前財產保險
該保險業種涉及的標的物包括衛星本身、運載火箭、發射場財產以及實施發射所必需的財產。它的保險期限是衛星從組裝車間向發射場的運輸、衛星在發射場的安裝以及衛星和運載火箭對接這一全過程。如果發動機試車出現故障,那么用於衛星拆卸、檢查和重新安裝等方面的費用支出也屬於保險賠償的範圍。發射前階段是最為安全的階段,保險費用最低,平均水平為被保險財產價值的0.01%~0.05%左右。
2.發射階段財產保險
該保險業種所涉及的保險對象是從第一級火箭發動機點火時刻起到整個衛星進入預定運行軌道並開始履行下一步功能為止(一般這種狀態是指正常運行3~6個月以後,並由專業檢驗證書來加以確認)投保方遭受的所有損失。該過程所包含的損失範圍是發射過程中因運載火箭故障出現的衛星損壞、衛星失控和衛星未能進入預定軌道等。此類保險業種的保險費率根據運載火箭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主要取決於具體運載火箭的可靠性、成功率和運行質量。
3.衛星在軌運行保險
該保險業種涉及的保險對象是衛星運行專業檢驗證書籤發時刻以後的一段時間(一般為1~3年)內因諸種原因給投保方帶來的損失。如果衛星工作時間長於這個標準,那么保單將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之上,或經雙方約定進行一定修改後的條件的基礎上續簽。該種保險所包含的範圍包括衛星偏離運行軌道、燃料系統或衛星聯絡系統失靈以及其它導致衛星無法正常工作的故障等。它的保費率一般為保險標的物價值的1.2%。
以上各個階段的保險都採用全額或部分賠付的形式。全額賠償的範圍包括衛星主體損失或根本無法履行其商業功能。同時,保險公司為故障衛星全額支付了賠償金後,即自動成為該故障衛星的所有人。1984年勞埃德公司為未進入預定軌道、後被回收的“西聯星”支付了1.8億美元的賠償金後成為該衛星的所有人,在對其進行了檢查修理後又以6000萬美元的價格轉賣出去,成為後來的“亞星”1號。而所謂的部分賠償是指衛星在預定軌道上運行一段時間後,工作狀態達不到產品說明書上註明的功能要求,但還可以在其原有軌道上發揮部分的功能,此時要根據損失程度由保險公司對投保方進行賠償。

(二)責任保險

航天活動中的損失不僅包括活動參與者的損失,而且包括對第三者財產及健康的損害。而後一種損害一般發生在航天飛行器失控(空間物體在大氣空間與航空器相撞或在外層空間與別國空間物體相撞等)和空間物體落回地面的過程中,也包括太空通信干擾等。以上各種情形都會產生國家責任問題,所以必然要求相應的財產保障,即責任保險。
這些責任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是1967年《外空條約》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有關規定。不管從事航天活動的是政府組織,還是非政府組織,有關國家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1972年的《賠償責任公約》確認了《外空條約》中的有關內容,但有關責任的性質則取決於損害活動的發生地點:如果損害發生於地面或大氣空間,那么賠償責任的成立是絕對的;而如果發生在外層空間,則有關責任成立與否取決於相應的過失行為是否成立。
無論是1967年的《外空條約》還是1972年的《賠償責任公約》,都沒有具體規定保險責任賠償,因為這個問題屬於國家職能的範疇。1979年的美國《國家航空航天法》授權美國航宇局在必要的程度上為太空飛行器發射用戶提供相應的責任保險,以保證能對太空飛行器在發射、運行和回收等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第三方在健康、生命和財產等方面造成的所有損害進行必要的賠償。當然,美國航宇局只支付用戶自身責任保障無力支付的賠償部分,而且要求從事發射的航天公司為可能出現的發射失敗提供5000萬美元的風險保障金,超過部分由國家賠付。法國阿里安航天公司則要求每個客戶除了支付發射費用以外,還要針對空間物體可能的墜落支付一筆風險保障金,約為發射費用的10%;阿里安公司保證支付最高4億法郎的損害賠償,超過部分由法國政府承擔。

服務範圍

製造階段的保險分為火箭和衛星製造保險,保險方式與其他財產險相類似,主要承保的風險包括火箭和衛星製造和安裝過程的風險以及各零部件的測試風險。保險期限通常到火箭和衛星吊裝至運輸工具上準備運往發射基地時終止。這部分保險通常由火箭和製造商業購買。
發射前保險也分為火箭和衛星的發射前保險,主要承保包括火箭和衛星從製造場地運送到發射基地階段、分別在基地暫時的儲存階段、火箭和衛星的對接階段、火箭和衛星的燃料加注階段以及意向點火後發動機緊急關機或意向點火後火箭未脫離發射架臂的風險。

航天保險的出現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險實踐發生於1965年。當時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為了降低發射風險,減輕因發射失敗而可能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的壓力,決定為其即將發射的“晨鳥”衛星投保。此前,儘管國際航天發射活動已持續了8年多,但是與保險業務實踐有關的衛星發射及在軌工作資料十分匱乏,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無法從容地開辦針對航天活動的保險業務。即使是在項目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法承擔相應活動的全部風險。
因此,保險公司與美國國家衛星通信聯合體簽訂的這次發射保險契約僅僅是一個有限責任契約,即對衛星發射前可能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進行責任保險。
由於衛星發射具有高風險性,失敗的可能性相對來說很大,所以保險公司在有關的保險實踐中前期的準備活動就顯得極為重要。保險公司需要在保險契約簽訂之前收集較為詳細的技術水平和財務狀況資料,作為保險業務的原始基礎。

保險發展前景

外層空間的商業開發活動,尤其是商業發射活動正在飛速發展。到2000年,全球用於航天商業活動的費用年均為170~500億美元。這必然要求與之相配套的所有輔助服務活動得到同步發展,包括航天保險業的發展。現在,各國用於航天保險服務的保障金大約為30~40億美元。然而,航天活動發展到今天,航天保險市場的存在和發展仍面臨著嚴峻考驗,存在著一些突出的矛盾。
首先,航天發射失敗率以及衛星故障率還相對偏高。從1965~1982年,被保險財產總值為20億美元,但因發射失敗導致保險公司的賠付總額達到了2.2億美元,而所有投保金額僅有1.25億美元,保險賠償額與保險金之比為176∶100。航天保險由於航天活動本身的高風險性和高失敗率而成為幾乎不能贏利乃至虧損的保險業種。當然我們不能僅僅據此來否定航天保險業存在的可能性。一方面,技術進步必將逐步降低發射失敗率以及衛星毀壞和失控的可能性,提高排除故障的能力,比如1984年美國的“太陽峰年衛星”故障在外層空間直接得到排除,大大降低了衛星使用中的折舊率;另一方面,對航天發射風險值的預測水平的提高,為保險公司確定合理的保險金額提供了保證,這也是航天保險業得以存在和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但為了客觀評估各種不同發射實踐的風險值,保險公司必須掌握更全面、更客觀的相關資料。越來越多的投保方認識到,只有客觀地通報有關資料,取得保險公司的信任,才能保證合理的發射費用,從而保證航天保險業乃至航天發射事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是保險金數額問題。可以說保險金數額反映著保險公司對空間物體設計運行具體風險的評估結果。在信息和技術水平都得不到實際保障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投保方單方面的風險評估結果採取信任態度,並據此確定保險金的數額,可想而知其準確性是非常有限的。到1984年一系列航天事故發生之前,宇宙神火箭發射活動的保險金比率為5%,德爾它為7.5%,阿里安為10%。1984年之後,衛星發射的保險費率急劇增長:宇宙神增加到12%,阿里安增加到17%~20%,德爾它增加到20%。當然費率不可能無限提高,否則一旦超過投保方的心理承受線,使投保方無法從保險中獲益,就會使得整個航天保險業走向滅亡,航天活動商業化的難度將進一步加大。

相關規定

發射保險主要承保從火箭點火起飛開始將衛星送入預定軌道和衛星定點後實現在軌道測試直至交付使用為止階段的風險。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保單的通常規定保險期限可以從飛開始至180天或365天或更長的時間。
衛星在軌壽命保險承保衛星在軌道運營期間的風險直至衛星壽命結束。保單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1年,根據衛星在軌道運營的情況逐年續轉保單。航天保險承保的每個階段風險的起止點往往根據被保險人與火箭和衛星製造商之間契約規定的風險的轉移點而確定,他們之間的契約通常是指衛星所有人與火箭製造商之間簽訂的發射服務契約和衛星製造商之間簽訂的衛星製造契約。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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