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即僱主責任險 ,是以被保險人即僱主的雇員在受僱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僱傭契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一般根據一定的風險歸類確定不同行業或不同工種的不同費率標準,同一行業基本上採用同一費率,但對於某些工作性質比較複雜、工種較多的行業,則還須規定每一工種的適用費率。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是以每一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其發生僱主責任保險時的保險賠償額度,每一雇員只適用於自己的賠償額度。

簡介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將被保險人(僱主)的故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僱主)的過失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或者將無過失風險一起納入保險責任範圍。構成僱主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僱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僱傭契約關係。

以下情況通常被視為僱主的過失或疏忽責任:

①僱主提供危險的工作地點、機器工具或工作程式;

②僱主提供的是不稱職的管理人員;

③僱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過失行為,如對有害工種未提供相應的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等即為過失。

凡屬於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圖的均屬於僱主的過失責任,由此而造成的雇員人身傷害,僱主應負經濟賠償責任。

主要特點

1、契約責任保障:以僱主與雇員之間的僱傭契約為基礎;

2、承保責任單一:僅承保雇員從事職業有關工作時的人身傷亡,不負責任何財產損失;

3、獨立處理理賠:保險公司對索賠處理具有絕對控制權。

責任範圍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第三條本保險契約所稱工作人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年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及其它按國家規定和法定途徑審批的勞動者。保險責任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四)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九)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的限額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五)被保險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員遭受的傷害;(六)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七)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醉酒導致傷亡的;(八)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自殘或者自殺的;(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投保時已患有的疾病發作或分娩、流產導致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款;(二)精神損害賠償;(三)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四)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保險契約列明情形之外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五)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第八條責任限額包括每人傷亡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其中每人傷亡責任限額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不超過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50%並且不高於5萬元人民幣,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傷亡責任限額的20%。第九條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費率

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一般根據一定的風險歸類確定不同行業或不同工種的不同費率標準,同一行業基本上採用同一費率,但對於某些工作性質比較複雜、工種較多的行業,則還須規定每一工種的適用費率。同時,還應當參考賠償限額。

對於僱主責任險,費率的厘定相對複雜,各保險公司存在差異也較大,但一般均是根據基本費率再乘以行業調整係數、人員係數、賠付率係數、管理係數等調整係數算出來的,費率考慮的因素一般有:

1、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和風險類型,包括所屬行業、是否帶有高空作業、有毒有害加工工序、加工生產場所的空氣、噪聲、輻射是否有超過勞動監察部門規定的職業安全標準的情況。

2、被保險人已有的損失記錄,包括事故情況、損失賠償數量以及是否將所顯現的事故隱患進行了整改進而杜絕了同樣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3、被保險人的雇員工種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程度,例如帶有高壓、高溫、腐蝕性、粉塵等的崗位數量和從業人數。

4、被保險人的管理水平,包括企業安全生產制度建設、操作工藝流程規範、管理水平認證等;

5、遇有附加保險條款時,應一併考慮擴展責任的風險情況(也可以依據每一擴展條款的風險特點和大小分別設定費率)。

由於雇員從事工種的危險程度不同,對於不同工作類別,費率也各不相同。一般而言,對於辦公室職員和做秘書工作的雇員,費率較低;對於從事高風險行業工作的雇員,費率較高。建築安裝工程業、金屬礦業等行業的費率是金融業、商業等行業費率的兩倍左右,但比從事石油、鑽井、深水、勘探、航空、航天等工作的雇員費率要更低。

僱主責任保險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收保險費=A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B工種保險費(年工資總額×適用費率)+……

其中:年工資總額=該工種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12

如果有擴展責任,還應另行計算收取附加責任的保險費,它與基本保險責任的保險費相加,即構成該筆業務的全額保險費收入。

賠償

在處理僱主責任保險索賠時,保險人必須首先確立受害人與致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根據國際上流行的做法,確定僱傭關係的標準包括:一是僱主具有選擇受僱人的權力;二是由僱主支付工資或其他報酬;三是僱主掌握工作方法的控制權;四是僱主具有中止或解僱受僱人的權力。

僱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是以每一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收入作為其發生僱主責任保險時的保險賠償額度,每一雇員只適用於自己的賠償額度。

在一些國家的僱主責任保險界,保險人對雇員的死亡賠償額度與永久完全殘廢賠償額度是有區別的,後者往往比前者的標準要高。但對於部分殘廢或一般性傷害,則嚴格按照事先規定的賠償額度表進行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額=該雇員的賠償限額×適用的賠償額度比例

如果保險責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險人在賠償時仍然適用權益轉讓原則,即在賠償後可以代位追償。

附加險

(一)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險承保被保險人(僱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導致雇員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它實質上屬於公眾責任保險範圍,但如果僱主在投保僱主責任保險時要求加保,保險人可以擴展承保。

(二)附加雇員第三者責任保險

該項附加保險承保雇員在執行公務時因其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的對第三者的傷害且依法應由僱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三)附加醫藥費保險

該項附加險種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保險期限內,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它實質上屬於普通人身保險或健康醫療保險的範疇。

此外,僱主責任保險還可以附加戰爭等危險的保險和附加疾病引起的雇員人身傷亡的保險。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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