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基本險

財產保險基本險

財產保險基本險是以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的財產為保險標的,承擔財產面臨的基本險責任的保險。它是團體火災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

基本信息

簡介

財產保險基本險主要承保由於火災、雷擊、爆炸、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以及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保險範圍

1、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2、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3、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枝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基本要素

1、可保風險的存在;
2、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3、保險費率的厘定;
4、保險準備金的建立;
5、保險契約的訂立。基本概念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該險種承擔的保險責任包括:
1、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由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2、雷擊,是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包括直接雷擊和感應雷擊兩種。
3、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4、飛行物體和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5、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破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及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亦予以負責。
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一、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二、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餘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餘額。 

三、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餘額。

被保險人義務

一、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三、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四、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五、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六、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契約。

責任免除

1、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土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2、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3、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賠償處理

1、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3、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協定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上面第二項所定的比例扣除。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鑑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後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5、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6、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契約。
7、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後終止保險契約。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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