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

交強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為中國大陸官方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行推出的針對機動車的車輛險種,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現陽光保險等各大保險公司均可投保此險種。

基本信息

概述

強制保險強制保險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拖拉機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交強險實施監督制度,在受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改裝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輛均需具備有效的交強險保險,否則不能辦理相關登記。

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准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根據2012年2月15日中美雙方發布的《關於加強中美經濟關係的聯合情況說明》顯示 ,中國已決定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在完成修改相關法規等程式後,將正式頒布實施。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險

意義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隨著配套措施完善,交強險最終於2007年7月1日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特點

《交強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承保機構為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中資保險公司。《交強險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交強險 。該險種的強制性不僅包括投保者——機動車所有者,同時包括承保機構——保險公司。一方面,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具有經營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交強險業務,也不能隨意解除交強險契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險公司都將受到處罰。

不入此項保險處規定保額兩倍罰款,《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強制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使用統一的保險標誌:《交強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被保險對象

該險種對象為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實行墊付搶救費用墊付制度,《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墊付金額不超過交強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並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墊付後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規定,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費率

《交強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其保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鈎,安全駕駛車輛可以享有優惠費率,多次肇事承擔較高費率,即實行費率與違章掛鈎的費率浮動機制。保監會自2006年6月19日首次推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年2月1日第2次實行新的調整費率。拖拉機費率未作調整,各省實行的費率不同。

浮動

2007年6月27日,中國保監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交強險最終保險費計算方法是: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A)。機車和拖拉機暫不浮動。浮動比率A為A1至A6其中之一:

浮動因素 浮動比率
A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A3:上三個及以上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賠償限額

2006年6月28日,中國保監會向社會公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條款中載明,在5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有以下四種: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是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是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但是,該費率方案在2008年1月18日經由保監會批准,予以修改。保監會的檔案為《關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調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的批覆》(保監產險〔2008〕27號)。經過修改後的責任限額變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後)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單證和標誌

2006年6月16日,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關於規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和標誌管理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應使用保監會監製的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誌。

單證

交強險交強險簡要業務流程

交強險單證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證明強制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的法定證明檔案。

單證分為交強險保險單、定額保險單和批單三個類別。其中,交強險保險單及批單必須電腦出單;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可手工出單,但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據實補錄到電腦系統內。除機車和農用拖拉機可以使用定額保險單外,其他投保車輛必須使用交強險保險單。

交強險保險單、定額保險單均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留存,副本包括業務留存聯、財務留存聯和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應由保險公司加蓋印章後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門進行註冊登記、檢驗等時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

標誌

交強險標誌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核發的,證明其已經投保強制保險的標識。

交強險標誌分為內置型和便攜型兩種。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內置型保險標誌。不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便攜型保險標誌。

內置型交強險標誌的形狀為橢圓形,長為88毫米、寬為75毫米。正面塗膠,使用時將正面張貼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處;便攜型交強險標誌的形狀為長方形,長為90毫米,寬為60毫米,四角為圓角,使用時可方便地放置到行駛證或駕駛證中。

交強險的免賠範圍

在交強險理賠範圍內,只有下例四個條件是免賠的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強制險賠償範圍比較廣,凡是對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屬於強制險賠償範圍。強制險賠償範圍包括死亡傷殘、醫療費用以及財產損失賠償三部分,並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制度,具體分為有責賠償和無責賠償兩種情況,所對應的最高賠付金額是不一樣的。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承擔責任,則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如果被保險人無責任的時候,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交強險擬試點地區差異費率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日前披露的交強險業務情況顯示,2010年交強險承保虧損高達97.1億元,即使加上投資盈利,經營虧損也達到72.4億元。事實上,交強險制度自2006年7月執行以來,除2008年實現承保利潤外,其他年度均承保虧損,且虧損幅度有擴大趨勢。同時交強險經營出現“東西差異”,東部發達省份因高賠付率而虧損嚴重,而中西部實現盈利。

交強險虧損巨大

我國從2008年2月起下調交強險的基準費率,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的交強險保費由每年1050元降為950元,交強險總保險責任限額從6萬元提高到12.2萬元。受政策影響,續保汽車業務單均保費從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降至去年下半年的1074元,降幅達24%。

這種狀況直接導致了大部分保險公司經營虧損,在記者近日統計的33家財險公司的交強險年報數據中發現,其中僅有兩家公司交強險盈利:平安財險和陽光農業相互保險。而在虧損的陣營里,人保財險虧損最大,其次是中華聯合保險。

其實根據記者所了解到的,2010年交強險共承保機動車1.01億輛次。在承保規模擴大的同時,虧損也在增加。保險責任已到期的保費755億元,賠付621億元,賠付率比2009年增長4.3個百分點。

賠付成本上升

首都經貿大學教授庹國柱表示,交強險虧損表面看是全國性的,但實際上受車輛多少、交通狀況、收入水平等因素影響,地區差異性很大。有些地區虧損嚴重,有的則有盈餘或盈虧平衡,這也是為什麼交強險經營出現嚴重“東西差異”的原因。

“賠償成本的提高,是導致承保虧損的一大原因。”中保協交強險工作組專家陳東輝表示,由於人傷賠付標準、醫療費用、汽車零配件價格、修理工時費用等逐年提高,交強險案均賠款從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至去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長高達41%。

交強險要漲價?

“虧損如此嚴重?會不會跟著漲價呢?”車主付先生很是擔心。他認為,跟12萬元的保額相比,現在一年900多元保費已經不算低了。“我還得投商業車險,如果交強險再漲價,車主的負擔可夠重的。”

也有專家認為虧損部分應該由國家提供補貼,而不是提高保費,“作為政策性的強制保險,其所導致的虧損問題應由國家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方式解決。”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認為。

擬試點地區差異費率

大多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保費在2010年已經出現了“缺氧”現象,2011年的交強險保費充足率將面臨更大挑戰。對此,中國保監會表示,將在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的前提下,推進交強險地區差異費率試點。

其實保監會已在部分地區推動開展交強險地區費率試點研究,如去年保監會給江蘇保監局下發《關於江蘇省實施交強險地區差別費率改革試點的批覆》(這是由於江蘇
經濟發達成為全國交強險虧損重鎮,交強險經營的虧損逐年增加),但目前因各種費率浮動因子的調整、車型情況較複雜,還未出正式的方案。相信,在試點過程中
如果取得期待效果的話,那么交強險地區差異費率將會推廣全國,以扭轉交強險虧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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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瘋狂紅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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