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經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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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基本信息

歷史

世界保險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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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阿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保險 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契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占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勞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1696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勞合社的前身。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參見倫敦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制”和“孤寡保險會”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中國保險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國內、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公司的誕生。

1956年,太平停辦國內業務,專營境外業務。

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業。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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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 其中對財產保險契約作了原則規定,成為制訂相關法律的依據。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1984年1月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監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 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第一部對保險企業管理的法律檔案。

1988年5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當時的平安保險公司由招商局與中國工商銀行共同出資設立,是新中國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內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的成立與後來發展所創造的貢獻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991年5月13日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中國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及中國再保險前身)、中國平安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國內數家大型保險企業並延續至今。

1991年9月,開始起草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保險法。

1993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引進美國摩根斯坦利和美國高盛集團兩大國際投資銀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引進外資的保險企業。

1994年10月,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公布實施,標誌著我國保險業邁進了法制建設的新時期。

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10月18日,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7年9月9日,13家全國性、區域性中資保險公司共同簽署我國第一個《全國保險行業公約》,並於10月1日起實施。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重組,集團公司撤銷,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繼承人保品牌,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1999年3月18日,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

2000年6月,國內首家保險經紀人——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綜合保險經紀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京宣告成立。

保險中國 保險中國

2000年11月20日,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4家人壽保險公司:民生人壽、東方人壽、生命人壽和恆安人壽。

2001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1929年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香港專營海外業務近半個世紀的太平人壽 全面恢復經營國內人身保險業務,成為第六家全國性壽險公司。

2002年,中國人壽啟動了重組改制工作,2003年在紐約、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國人保順利完成重組改制,人保財險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成為中國內地國有金融機構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業重組,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重組後更名為中國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18日,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2003年6月30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重組,獨家發起設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2003年由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控股的平安銀行成立,平安銀行是中國第一家由保險企業絕對控股的銀行。平安銀行前身為福建亞洲銀行,2003年被中國平安保險集團收購。2006年11月中國平安收購深圳市商業銀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業銀行吸收合併原平安銀行更名為深圳平安銀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銀行正式更名為平安銀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日,經過重組改制,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日起,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對外開放。

2006年6月,《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又稱"國十條")正式發布。

2006年12月,由中國京安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資建設發展公司等六家大中型企業發起,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登入A股市場。泛華保險在納斯達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復名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

2007年9月,美國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優保在廈門正式上線,意味著我國保險進入電子商務時代。

2009年6月3日,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

2009年12月23日,中國太保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與內地另兩大保險巨頭會師香江。

2011年12月15日、12月16日,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H同步上市。成為國內第一家A+H股同步上市的保險公司,同時也是國內第四支保險股。

2012年3月,中國太平被列入中央直接管理金融企業。

2012年5月14日,網金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開心保網為該公司旗下網站,是中國技術領先的大型保險電子商務網站之一,同時也是網金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面向全國範圍內進行保險類產品銷售與服務提供的綜合性保險電子商務平台。

2013年6月7日,中國太平保險重組改制整體上市,將公司更名為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並整體上市。

2013年6月9日,保監會確定7月8日為“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加強社會大眾保障意識

類型

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

大類別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類,小類別按照保險標的的種類分類。

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1.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2.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4.各種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汽車保險、航空保險、船舶保險、鐵路車輛保險。

5.工程保險承保各種工程期間一切意外損失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

6.災後利益損失保險指保險人對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後可能引起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7.盜竊保險承保財物因強盜搶劫或者竊賊偷竊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8.農業保險主要承保各種農作物或經濟作物和各類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9.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於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後,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0.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其他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11.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根據法律或者僱傭契約對雇員的人身傷亡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2.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製造或銷售產品的缺陷導致消費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其他損失引起的賠償責任。

13.職業責任保險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自由職業者因工作中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14.信用保險以訂立契約的一方要求保險人承擔契約的對方的信用風險為內容的保險。

15.保證保險以義務人為被保證人按照契約規定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權利人應履行義務的保險。

16.定期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17.終身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終身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18.兩全保險以被保險人保險期限內死亡或者保險期間屆滿仍舊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有儲蓄的性質。

19.年金保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保證被保險人在固定的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領取款項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各種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物質財產或者物質財產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保險期間遭受到人身傷亡,或者保險期滿被保險人傷亡或者生存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身保險除了包括人壽保險外,還有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疾病保險又稱健康保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保險單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分紅保險,就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投資連結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將收進來的資本(保費) 除了提供給客戶保險額度以外,還會去做基金標的連結讓客戶可以享受到投資獲利 。

萬能人壽保險(又稱為 萬用人壽保險)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險費以及任意調整死亡保險金給付金額的人壽保險。

再保險以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按照保險費用分,還有一類特殊的保險類別,即免費保險,也叫零險。

免費保險是指一種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免費贈送給客戶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通過這種方式,使客戶增加對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的認知。是通過客戶對保險產品的免費體驗,獲得客戶信任的方式。

概念

保險主體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契約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

圖說保險 圖說保險

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按照保險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契約,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契約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

保險客體

保險客體,即保險契約的客體,並非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biāodì)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主要是因為保險契約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益人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廣義的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中,財產損失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例,保險費率又被稱為保險價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險金額應繳納的保險費來表示。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機率來擬合併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厘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么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其成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並在契約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簡單說來,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契約法的規定,法律和契約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契約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3)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一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並非一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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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契約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套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範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 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係。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一是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法律關係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契約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

保險 保險

二是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公司無論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

三是從業務範圍及賠償保險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又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多的保險費,在保險價值範圍內就可以取得相應多的保險金賠付,體現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則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以投入保險費的多少來加以差別保障,體現的是社會基本保障原則。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 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係,(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係。 保險屬於經濟範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契約,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契約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①保險是一種契約法律關係;

②保險契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契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係, 保險乃是經濟關係與法律關係的統一。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一、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閒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二、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係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係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契約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係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係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契約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適合人群

家庭結構

購買保險應該根據自身的年齡、職業、家庭結構、經濟收入等實際情況,力所能及地購買人身保險,既能夠負擔得起保費支出,也能夠適當轉移相關風險。

單身一族(18歲-30歲):

選擇保險的四大標準 選擇保險的四大標準

對於這類人群,購買保險可以首選綜合意外醫療保險。這類保險費率低,並且可以針對意外提供高額身價保障,並能夠附加意外醫療和住院醫療,有效補充城鎮醫療報銷不足的空缺。其次,根據自身情況適當選擇補充重大疾病保險,轉移未來高額醫療費用帶來的負擔。一般未婚人士在保障類保險規劃的支出不超出自己年收入20%為宜。

有家一族(24歲-35歲):

對於這類家庭,在進行保險規劃時。應當從基礎開始規劃,首先家庭的每一個成員都要有基礎醫療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其次適當的為孩子準備教育年金與婚嫁金(0-5歲是準備的最佳年齡);最後考慮的就是養老年金的規劃(40歲之前準備是最佳的年齡)。當然,保險規劃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根據年齡階段,收入階段的不同而不斷規劃的。

保險銷售一度被看作洪水猛獸,做了保險銷售,甚至是讓全家人抬不起來頭的事情。原因也很簡單,兩方面,一是保險銷售中的相當數量的人急功近利甚至滿嘴胡扯;二是多數中國家庭的保險意識沒有完全建立。
與西方國家不同,在中國家庭的傳統社會形態中,就已經包含了保險的要素,一人有難,親戚支援,至少還有父母撐腰,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關係構成了一個巨大的保單。但隨著獨生子女的增多、人口的遷徙,家族成員間的關係開始變得淡薄,傳統的家族保險已經越來越顯得力量薄弱。
當小家族的保險功能漸失之後,全國這個大家族的保險功能將上位,雖然人情關係早已冷淡,但是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功能並不會減弱,甚至還可以加強。只要花錢買了保險,就可以獲得確定的一定金額的補償。這期間,不用再花心思去和七大姑八大姨溝通情感,也不用擔心出了事情親戚會躲開不管。在一定程度上,這也是一種進步。
保險業這些年在理財理念培養上花的功夫,遠不少於花在銷售上的精力,每一次理賠,也都是一次很好的宣傳機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保險、購買保險。但相比之下,流動性巨大的保險業務員的水平確是一個亟待提高的地方。一個專業優秀、人品好的保險銷售員,將會是未來很多理財者追逐的對象。

經濟收入

經濟收入的不同,在規劃保險時考慮的重點就不一樣。

年收入100萬以下的工薪家庭:主要考慮的是人身保障,轉移意外、健康、養老、理財方面的風險。

年收入100萬及以上非工薪的家庭:主要考慮的是資產安全(資產的轉移,資產的剝離,資產的傳承)。

選購

投保必知

(1)當業務員拜訪您時,您有權要求業務員出示其所在保險公司的有效工作證件,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評書》、《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

(2)您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當您決定投保時,為確保自身權益,請認真閱讀保險條款。

(3)在填寫保單時,您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被保險人簽名一欄應由被保險人親筆簽署(少兒險除外)。

(4)當您付款時,業務員必須當場開具保險費暫收收據,並在此收據上籤署姓名和業務員代碼;您也可要求業務員帶您到保險公司付款。

(5)投保一個月後,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請向保險公司查詢。

收到保險單後,您應當場審核,如發現錯漏之處,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

(6)投保後一定期限內,您享有契約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

(7)如您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以確保您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保險[契約經濟關係] 保險[契約經濟關係]

(8)對於退保、減保可能給您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注。

(9)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您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繫。

(10)您對投保過程中有任何疑問或意見,可向保險公司的有關部門諮詢、反映或向保險行業協會投訴。

購買渠道

保險代理人

根據歷年的數據統計顯示,有九成以上的投保者是通過保險代理人來購買保險產品的。一方面直接跟保險代理人接觸可以比較直觀的向其了解保險公司的各類產品特點,而且保險代理可以根據個人職業、年齡、家庭構成、收入等因素推薦適合投保人的保險產品。並且透過這一渠道購買的保險產品,一般售後服務都有保障,可以享受到續保提醒、上門理賠等比較人性化的服務。但同時由於保險代理人的收入與銷售業績掛鈎,素質較差的代理人通常就會故意誇大產品的功能或淡化其中的不利條款,來欺騙消費者進行投保甚至會有私吞保費的情況發生。綜合以上幾點,第一次投保的人最好選擇代理人渠道是比較穩妥的。

保險公司代理

目前市場上有許多保險公司已經將保險產品銷售委託給專業的保險代理公司。通過這些代理公司,個人消費者可選購家財險、車險、意外險、壽險投資理財險等各類產品,享受其所謂的一站式服務。所以這種優點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產品較多,選擇餘地較大,而且不收取任何諮詢和服務費用,方便消費者的購買。不過由於各家保險公司給代理公司的代理費高低不同,代理公司的業務員在推薦不同保險公司的同類產品時,難免會有所偏頗。消費者自己需要注意比較面對種類繁多的產品,也需要有清醒的頭腦和主見。

電投網投

電話投保和網路投保是新興的保險銷售渠道。最大的特點在於銷售價格,其價格普遍低於其他渠道手續,也相對簡便。但劣勢也是非常明顯,許多消費者不能很好的接受電話銷售的模式,紛紛投訴保險公司的電話騷擾行為,而即使是有耐心聽完保險公司電話推銷的消費者,也很難在幾分鐘裡全面地了解其推銷的保險產品的功能及優缺點,以此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所以電銷的產品一般都是容易解釋的普遍適用型產品過於單一化。

網路銷售則更加直觀,但是網銷渠道的保險產品,消費者投訴的問題最多的還是其存在欺詐行為以及支付手段缺乏兩個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網投產品的發展。

所以針對電話投保的特點,現階段消費者可以通過此渠道來投保車險。因為其價格明確而且優惠幅度較大,而壽險或是其他財險還是應該選擇其它渠道,以便有機會對購買的保險產品多些了解。至於網上投保,則一定要選擇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或者指定網站,並在購買前撥打保險公司全國統一客服電話查證核實。

銀行代理

銀保產品較其他渠道的產品有其特殊性,是因為在功能設計上,銀保產品一般著重突出的是投資價值,可預見的收益等作為賣點。除此之外,受益於銀行網點分布廣泛繳費方式也簡單省事,消費者可以很便捷的購買網銀產品。但是銀行代理的網銀產品相對較少,主要集中在分紅險、萬能險和投連險上,且繳費方式多為一筆交清。所以筆者建議,消費者在選擇網銀產品的時候,不可一味看重其理財功能,忽視其保障功能。另外,不得不提的一點是,選擇銀保渠道的消費者可能還需承擔更大的信用風險,近兩年來投訴銀保產品的消費者很多,很多保險業務員為了業務量不據實告知消費者是保險產品,混淆視聽,給這一投保渠道帶去了不良的口碑。

檔案保管

購買保險以後,請妥善保管保單、發票以及身份證等,避免被他人利用於退保或者虛假理賠等。同時,請您記下公司名稱、險種名稱、保單號碼及保險金額,如有遺失或損毀,可申請掛失、補發。

注意事項

合理利用猶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設有猶豫期。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15日內的一段時期。消費者若對所投保的險種或者所選擇的保險公司等不滿意,可以在猶豫期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契約,保險公司將在扣除工本費(一般為10元)後退還全部保險費。在猶豫期過後退保,保險公司將根據契約約定收取退保費用,消費者會有一定損失。

配合接受回訪

如果保險公司對您進行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的回訪,請回答保險公司的問題,同時可以就保險契約的相關問題要求保險公司答疑解惑。

及時續繳保險費

如果您購買的是分期繳費的保險,一定要記得及時繳費,以避免保險契約效力中止。續期保險費的繳納有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收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契約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糾紛解決渠道

如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保險契約爭議,可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發生糾紛時,首先雙方應當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視情況採取以下三種途徑解決:

一是調解。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二是仲裁。如果保險契約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雙方另有仲裁協定的,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是訴訟。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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