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指當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通過保險人的補償使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恢復到原來水平,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的原則。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賠償性保險契約。保險補償原則可通過現金賠付、修理、更換或重置的方式實施。

簡介

補償原則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將特定的危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的經濟損失。“填補損失”,在保險關係中稱為“補償”。
補償的原則是經有關法律確定的,它通常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保險契約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契約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契約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遵循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損失補償

補償原則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契約生效後,如果發生保險契約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二、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
(一)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要件
1、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2、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3、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能用貨幣衡量

(二)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度
1、以實際損失為限
2、以保險金額為限
3、以可保利益為限

三、損失賠償方式
1、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2、比例計算賠償方式。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

補償原則補償原則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1、人身保險
2、定值保險
3、重置價值保險
4、施救費用的賠償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一是保險契約訂立以後,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產生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契約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補償;

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未出險前的狀況,即保險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經濟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契約中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

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契約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

六、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代位追償原則
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

補償原則受險的汽車
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1)權利代位
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於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後,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後,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

(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1、重複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1)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採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2)重複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
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險期間;
同一保險危險;
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補償原則健康保險補償
2、重複保險的分攤方式
(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即各保險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保險賠償責任。
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

(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是以在沒有重複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而應付的賠償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

(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是指由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後出單的保險人只有在承保的標的損失超過前一保險人承保的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的部分。

保險補償

補償原則保險補償
(一)保險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保險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利益為限。

(三)保險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複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補償原則有備無患的保險理念
(四)保險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保險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補償基金

補償原則浙江省補償基金會
補償基金是指社會總產品中用於補償生產中已經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實物形式包括種類繁多的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這部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社會收入用於個人消費和積累,必須繼續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過程。這是使生產保持原有的規模即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

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補償基金不僅具有實物形態,同時還採取價值形態。補償基金在價值形態上是商品價值(c+v+m)的一部分,即相當於其中c的部分。這部分價值隨著商品的銷售(即以貨幣的形式收回),採取專用貨幣基金(折舊基金和流動基金)的形式。這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下一生產周期的價值生產在原有的規模上順利進行。補償基金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必須平衡。如果企業擁有必需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基金,但卻無法購回已消耗的生產資料,或不能購足必需的數量使消耗的生產資料得到補充和替換,簡單再生產便無法進行。

補償基金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基金。馬克思認為,其中暫時閒置不用的部分如折舊基金,在一定時期可作為積累基金使用。不過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響原有的生產規模為原則。

補償基金是任何社會形態所必需的。一般地說,補償基金在社會總產品中所占的比重,取決於社會生產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結構情況,技術裝備水平越高,補償基金的比重越大。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補償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運用補償基金的規律性,更合理地加以運用,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義。

經濟學知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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