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

預算

預算(Budget),預算是經法定程式審核批准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計畫。它規定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數量、財政支出的各項用途和數量,反映著整個國家政策、政府活動的範圍和方向。同時預算還指企業或個人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經營、資本、財務等各方面的收入、支出、現金流的總體計畫。它將各種經濟活動用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每一個責任中心都有一個預算,它是為執行本中心的任務和完成財務目標所需各種資財的財務計畫。預算包含的內容不僅僅是預測,它還涉及到有計畫地巧妙處理。所有變數,這些變數決定著公司未來努力達到某一有利地位的績效。

基本信息

預算特徵

1、預算必須與企業的戰略或目標保持一致;

2、預算作為一種數量化的詳細計畫,它是對未來活動的細緻、周密安排,是未來經營活動的依據,數量化和可執行性是預算最主要的特徵,因此,預算是一種可以據以執行和控制經濟活動的、最為具體的計畫,是對目標的具體化,是將企業活動導向預定目標的有力工具;

預算公開體系

據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統領,以《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和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的意見》為指南,涵蓋政府預算、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多層次、多方位、具有中國特色的預算公開法制模式。 學習會計加微信;Leifood 長按複製搜尋即可添加,獲取最新真題資料一次性通過考試開啟的會計成長之路。
此外,形成了由財政部門公開政府預算、轉移支付預算,各部門公開部門預算的預算公開體系。在此基礎上,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要求,主動公開預算管理法規和政策、預算編制辦法及流程等,進一步充實了預算公開信息。
按照預算法規定,財政部於今年3月在財政部網站公開了2016年中央政府預算,包括預算報告、21張報表和有關文字說明。與2009年首次向社會公開的中央政府預算相比,公開內容更加全面、透明。
值得關注的是,除公開一般公共預算外,公開了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現了中央政府預算體系公開的全覆蓋。此外,在範圍上,此次公開還增加了中央本級基本支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匯總及分項的分地區情況,公開了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專項債務餘額情況等。
從部門預算的情況來看,2016年共有102個部門公開了部門預算,比2010年首次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的75個部門數顯著增加。公開範圍也由一般預算拓展到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單獨公開部門收支預算拓展到公開部門職責、機構設定、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占用、預算績效等情況,公開“三公”經費預算。
據悉,下一步財政部將進一步充實公開內容。一是在公開政府預算的基礎上,進一步公開預算政策、編制依據、執行結果等,實現政府預算信息公開的全覆蓋。二是逐步將部門預算細化到具體用錢單位、具體用錢項目,實現部門預算公開到部門、到單位、到項目的全覆蓋。三是除公開轉移支付項目、分配辦法、分配結果外,進一步公開使用和績效情況。
此外,還將推動研究制定統一的預算公開辦法,進一步規範公開內容、標準、方式、程式等,解決目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公開進度不協調、內容不一致、口徑不統一、不利監督等問題。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曾對《經濟參考報》記者指出,政府預算的公開透明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急於求成,只能在打好全面規範的基礎上實施。作為新一輪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以全口徑預算管理為基本目標,以將所有政府收支關進“統一”的制度籠子為重心,全面規範政府的收支行為及其機制。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頒布時間:1994-3-22 發文單位:全國人大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21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強化預算的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加強國家巨觀調控,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設立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五級預算。

不具備設立預算條件的鄉、民族鄉、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可以暫不設立預算。

第三條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條中央政府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中央預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五條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第八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

第九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十條預算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關於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十四條國務院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報告;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編制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提出中央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各部門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各單位編制本單位預算、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預算收支範圍第十九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預算收入包括:

(一)稅收收入

(二)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三)專項收入

(四)其他收入。

預算支出包括:

(一)經濟建設支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

(三)國家管理費用支出

(四)國防支出

(五)各項補貼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預算收入劃分為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預算支出劃分為中央預算支出和地方預算支出。

第二十一條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確需設立專用基金項目的,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三條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於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第四章預算編制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

複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中央政府公共預算不列赤字。

中央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但是借債應當有合理的規模和結構。

中央預算中對已經舉借的債務還本付息所需的資金,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三十條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

預算預算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建設事業。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預算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定預算周轉金。

第三十四條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結餘,可以在下年用於上年結轉項目的支出;有餘額的,可以補充預算周轉金;再有餘額的,可以用於下年必需的預算支出。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指示。

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將本級總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核匯總。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章預算審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第三十九條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條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及時將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將下一級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二條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第六章預算執行第四十三條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四十四條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政府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本級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四十五條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征、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國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

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政府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預算預算

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建議本級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第五十一條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五十二條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預算調整第五十三條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

第五十四條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五十五條未經批准調整預算,各級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五十六條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五十八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准後,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八章決算第五十九條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六十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六十一條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並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後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審定後,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六十三條各級政府決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批准的決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政府依照本法規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九章監督第六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六十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七十條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一條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七十二條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第十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各級政府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經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的,由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國庫庫款,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隱瞞預算收入或者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由上一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責令糾正,並由上級機關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一章附則第七十六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七十九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信息

預算預算

財政部:不存在維穩預算 6244億是公共安全支出

針對當前引發社會關注的一系列財政熱點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集中解答。

對於“財政收入增加勢必會擠占個人收入”的說法,這位負責人表示,實際上財政收入和個人收入並非簡單的此消彼長關係;對於媒體報導的部分單位年底亂花錢現象,這位負責人說,要堅決制止“年底突擊花錢”。

我國巨觀稅負水平並不高

巨觀稅負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政府收入規模的重要指標,反映了一個國家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程度。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從與國際比較來看,我國目前的巨觀稅負水平並不高。

根據國際通行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口徑,我國政府財政收入,除公共財政收入之外,還應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和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這位負責人介紹,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口徑計算,2010年,我國巨觀稅負為26.4%,2009年為25.3%,而2009年世界各國平均水平為36.4%,其中已開發國家平均水平為40.8%,開發中國家平均水平為32.9%。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從人均財力水平來看,我國遠低於世界主要國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口徑,2010年我國人均財政收入按照當年平均匯率折算為1166美元,而根據預測,2010年,美、日、德、法等國的人均財政收入水平都在14000美元以上。

熱點1

此前,財政收入較快增長,引發了一些人的擔心:財政收入增加這么多,是不是國家收的稅太多了,企業和居民的負擔太重了?

“稅負痛苦指數”存在缺陷

熱點2

2009年,福布斯雜誌發布了“稅負痛苦指數”榜單,其中中國稅負痛苦指數為159,在公布的65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列第二。近期,這一話題再次引發熱議。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指出,稅負痛苦指數的統計方法並不科學。

按照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的統計方法,各稅種都選用最高的邊際稅率來計算痛苦指數。按照此方法,我國個人所得稅痛苦指數為45,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痛苦指數為49,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痛苦指數為23,增值稅的痛苦指數為17,財產稅的痛苦指數為0,直接加總得出中國內地的稅收痛苦指數為159,僅次於法國的167.9,名列全球第二。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稅負痛苦指數在反映稅負高低問題上存在缺陷。一是指數選取的名義稅率不等於實際稅率,實際稅率往往比名義稅率低。二是最高的邊際稅率只適用很小比例的納稅人,不能反映一國居民的總體稅負狀況。三是簡單相加的假設前提是對每個稅種賦予同等的權重,而這一假設與實際情況相差很大。

堅決制止“年底突擊花錢”

熱點3

據媒體報導,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力曾感嘆:“預算不科學,表現為年底突擊花錢。每年年底財政結算,總有部分單位因為錢沒花出去,在搞突擊花錢。”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從歷年預算執行情況看,財政支出進度均呈“前低後高”走勢,一季度各月支出進度較慢,二、三季度逐步回升,第四季度則進一步加快。

他分析指出,導致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每年3月全國人大批准中央財政預算之前,項目支出中一般只有延續性項目按一定的比例預撥部分資金,新增項目大都是在預算批覆下達後才開始支出,這樣就使一些資金延後支出。

此外,由於項目單位從啟動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招投標等管理程式到具體實施有一個過程,前期準備階段資金需求量小,實施階段資金需求則明顯增大,相應的資金支付也是前少後多。而且,預算項目支出需要據實結算,這部分預算支出往往在年底前結算,因此12月份支出較多。

這位負責人強調,財政部門高度重視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堅決制止“年底突擊花錢”。上一年前10個月,全國財政支出完成年初預算的77.4%,比上一年同期進度加快5.2個百分點,預計12月份財政支出占全年財政支出的比重將比上年進一步下降。

下一步,財政部門將進一步健全各單位部門預算執行管理制度,完善預算支出責任制度,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創新財政監管模式,不斷提高預算支出執行的及時性、均衡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觀點

用制度保證

財政資金不浪費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在會上表示,當前公眾對於財政支出是否合理,以及部分單位年底突擊花錢等問題的關注,關鍵問題不在於花了多少錢,而是辦好多少件事。也就是說,財政支出應重視效率,增加高效投入,減少無效或低效支出。

他認為,今後財政大部分的支出都是應該直接或間接投向與民生有關的領域。同時從長期看,有關部門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儘量將財政投向民生領域的支出增幅維持在一定水平上,不要出現陡然降低的情況。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在會上表示,目前公眾更關心如何用制度保證財政資金用得更好,保證財政資金不被浪費,並保證公眾知情權,使公眾知道財政支出並非沒有約束。同時在財政支出方面,也應降低行政成本,健全預算的績效管理,即提高投入產出比。

而關於公眾關心的減輕稅負的問題,白景明認為,這並非是簡單減稅的問題,實質上蘊含了公眾對公平稅負的要求。

人大教授朱青也在會上稱,對於減稅,政府有兩個選擇,一方面可以實施減稅政策,重點應減少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同時增加高收入者的稅負;另一方面,如不能減稅的話,也可以通過增加民生支出的方式,來達到類似的效果。

貨幣貨幣

土地收入與財政困難無對應關係

熱點4

有人認為,近幾年土地出讓收入增長較快,是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地方財政困難帶來的必然結果。

對於上述觀點,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稱其實這是一種誤解。我國土地出讓收入增長較快的根本原因在於用地需求不斷增加,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使用地需求不斷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地價總體水平穩步上升,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土地收入的較快增長。

此外,這與我國土地供應主要採取有償使用方式有關。我國規定,土地供應採取劃撥和有償使用方式,近年來我國在土地供應方面逐步擴大有償土地使用範圍,劃撥供應範圍日益縮小,土地招拍掛出讓比重上升。

另一方面,土地出讓收入與地方財政困難程度沒有對應關係。如2010年京津滬等相對發達9省市的土地出讓收入約占全國三分之二,而中西部財政相對困難,土地出讓收入卻僅約占全國三分之一。雖然理論上中西部地區更應擴大土地出讓規模,但實際上土地出讓收入的規模主要與當地經濟發展、土地供求關係和市場發育程度相關,與當地財政收入多少和財政困難程度沒有對應關係。

政府預算里根本沒“維穩”一項

熱點5

此前,有文章稱,“中國維穩預算首超軍費”,維穩給中國帶來巨大代價。文章發表後,不少媒體紛紛進行轉載。

針對有外媒報導稱“中國維穩預算”首次超過軍費,這位負責人指出,其所謂中國2011年維穩預算達到6244億元並首次超過軍費,渲染所謂中國社會“不穩定”、“維穩代價高昂”。事實上,在中國政府的預算中,根本沒有“維穩”這一項。外媒所稱“中國維穩預算”達到6244億元人民幣,其實是中國公共安全支出,它涵蓋了公共衛生、公共運輸、建築安全等諸多領域,將其稱為“維穩預算”,根本是偷換概念。

另外,在當今世界的主要國家當中,除了美國、法國以外,大多數國家的公共安全支出,都超過軍費開支。因此,中國公共安全支出略超過軍費非常正常,用不著大驚小怪。

財政與個人收入並非此消彼長

熱點6

當前,社會上對財政收入和個人收入的關係存在一些誤解。認為在社會財富總量既定的前提下,財政收入增加勢必會擠占個人收入。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實際上財政收入和個人收入並非簡單的此消彼長關係。財政收入只是一個“中間體”。比如,政府取得財政收入後通過安排補貼支出,有些直接增加了個人收入,有些減輕了個人在教育、醫療、社保等方面的支出負擔,間接增加了個人收入。

國際經驗也表明,在財政收入占GDP比重較高、財政二次分配能力強的國家(地區),收入分配差距就比較小,如美國、法國等均是。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總體上供大於求,在市場機製作用下,僅靠一次分配很難較大幅度提高居民收入,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這就需要財政的二次分配來調節。因此,增強政府在國民收入再分配領域的調節能力,並通過完善社保體系,增加轉移支出等方式,在收入再分配環節增加居民特別是低收入者收入,有利於促進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經濟學知識(六)

處在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你知道哪些經濟學的辭彙?讓我們一起走進經濟學辭彙的世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