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居綜合保險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太平洋安居綜合保險屬於家庭財產類保險。

概述

產品名稱: 太平洋安居綜合保險
保險類別家庭財產
保險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
投保年齡: 無年齡限制
繳費方式: 年繳
繳費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年

產品特色

第一條 座落或存放於被保險人戶口所在地或經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地點的下列財產,為保險財產: (一)被保險人所有、與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賃的用於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內裝潢; (二)被保險人房屋內的家具、除手提電話和攜帶型電腦以外的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第二條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範圍內。

保險責任

二、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財產損失:(一)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雷擊、颱風、暴風、暴雨、龍捲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4、建築或其他固定物體發生倒塌事故。(二)由於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居住,需臨時租借房屋所發生的租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租借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本保險單家庭財產保險金額的10%。(租借費用:每投保壹萬元,每天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每戶家庭如投保叄萬元以上的,該費用每天賠償限額300元人民幣)但上述費用與家庭財產損失部分的賠償總和,以不超過其保險單中家庭財產部分的總保險金額為限。(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保險金額為限。第四條 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一)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居所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依照我國法律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定義: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家庭成員是指法律上存在親屬關係並長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以外的人。(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訴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安居綜合保險條款B 二、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財產損失:(一)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水管爆裂; 2、雷擊、颱風、暴風、暴雨、龍捲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4、建築或其他固定物體發生倒塌事故。(二)由於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居住,需臨時租借房屋所發生的租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租借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本保險單家庭財產保險金額的10%。(租借費用:每投保壹萬元,每天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每戶家庭如投保叄萬元以上的,該費用每天賠償限額300元人民幣)但上述費用與家庭財產損失部分的賠償總和,以不超過其保險單中家庭財產部分的總保險金額為限。(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一)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居所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依照我國法律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定義: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家庭成員是指法律上存在親屬關係並長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以外的人。(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訴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二、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財產損失:(一)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水管爆裂; 2、雷擊、颱風、暴風、暴雨、龍捲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4、建築或其他固定物體發生倒塌事故; 5、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 6、入室搶劫。(二)由於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居住,需臨時租借房屋所發生的租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租借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本保險單家庭財產保險金額的10%。(租借費用:每投保壹萬元,每天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每戶家庭如投保叄萬元以上的,該費用每天賠償限額300元人民幣)但上述費用與家庭財產損失部分的賠償總和,以不超過其保險單中家庭財產部分的總保險金額為限。(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一)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居所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依照我國法律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定義: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家庭成員是指法律上存在親屬關係並長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以外的人。(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訴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三、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工藝不善、原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引起的任何損失;(二)保險財產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燃、自然損耗;(三)家用電器由於使用不當、超電壓、短路、電弧花、漏電、自身發熱或本身內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損毀;(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住人員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五)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重大過失而導致的盜竊事件。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直接對第三者進行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毀;(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重大過失;(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精神失常;、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財產損失:(一)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水管爆裂; 2、雷擊、颱風、暴風、暴雨、龍捲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 4、建築或其他固定物體發生倒塌事故; 5、有明顯撬竊痕跡的盜竊; 6、入室搶劫。(二)由於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居住,需臨時租借房屋所發生的租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租借費用最高賠償限額為本保險單家庭財產保險金額的10%。(租借費用:每投保壹萬元,每天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每戶家庭如投保叄萬元以上的,該費用每天賠償限額300元人民幣)但上述費用與家庭財產損失部分的賠償總和,以不超過其保險單中家庭財產部分的總保險金額為限。(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一)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居所附屬的安裝物、擱置物、懸掛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脫落、墜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依照我國法律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定義: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家庭成員是指法律上存在親屬關係並長期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以外的人。(二)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訴訟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