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綜合責任保險

第三者綜合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以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範疇。

保險協定

一、承保範圍
承保人同意代被保險人賠償根據下述契約被保險人有法定義務賠付責任的全部賠款。
1. 個人傷害責任項下:任何人遭受個人傷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時候的死亡的損害賠償金,包括照管費用和喪失工作的賠償金。
2. 財產損壞責任項下:由於一次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壞或毀壞,包括由此而喪失使用的賠償金。
雙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險只限於本保險標的項下的操作和與此操作有關的服務所引起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以及財產的損壞或毀壞。
二、辯護、結案、補充費用
根據本保單所提供的此類保險,承保人應做到以下幾點:
1. 對任何向被保險人提出的認為負有責任的傷害、疾病、毀壞和以此追索賠償金的起訴進行辯護,即使這種起訴是無根據的、虛假的或是欺詐的。承保人在與被保險人協商後可以對此進行調查、協商和認為對已有利的結案或進行訴訟。
2. 賠付為贖回扣留財產的契約書費用,這項費用須不超過本保單項下的適用的責任限額,並賠付辯護案中的抗訴契約書的費用。但承保人無義務申請和提供此類契約。
3. 賠付由承保人造成的費用,所有在訴訟中向被保險人收取的費用和判決後在承保人賠付、償清或向法院存入被判賠償金之前的所有利息,但都以不超過承保人的責任限額為準。
4. 在發生事故的緊急情況下,被保險人為他人支付的緊急治療和手術的費用。
5. 償還被保險人由承保人的要求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收入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定義
無限制意義的“被保險人”一詞包括指定的被保險人,同時也包括:
1. 任何執行主管、董事、股東或履行其職責的雇員。
2. 如果指定的被保險人是合夥公司,無限制意義的“被保險人”也包括合夥中的任何一個合伙人,但只是就其所負責任而言。
3. 任何個人、信託機構和財產因被保險人簽訂了書面契約或協定而對其負有責任義務提供保險即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的,但本條僅指由指定被保險人進行作業或代表其進行的作業或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設備。

條 件

一、檢查和查帳
應允許承保人視察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房屋、作業和其他所保的危險。在本保險單期限或延續的期限內和保單期最後終止後一年內,可允許承保人在雙方都方便的情況下,查閱被保險人有關保費計算的基礎或本保險中主要項目的帳冊和記錄。
二、定 義
1. 契約:是指任何書面的契約或協定,不包括貨物和產品的擔保書。
2. 個人傷害包括:
(1)人身傷害、疾病、喪失能力、受驚、精神苦惱、精神損傷;
(2)錯拘捕、錯監禁、誤逐、誤扣、惡意檢舉、中傷;
(3)非廣告行為造成的文字誹謗、造謠、損害名譽或侵犯私人權利;
(4)不是因被保險人造成或指使而致的種族、宗教歧視;
(5)不是由被保險人或其指使而致的毆打和為保護被保險人財產和他人或他人的財產目的的毆打。
3. 事件:即指在保單期內發生一個事故,也指一連續不斷的反覆出現對財產造成損殘和毀壞的不能預料的非故意的危險。所有一切大體上在同樣條件的危險下所發生的損失應視作一次事件所引起的。所有由同樣有害物質和行為不論其發生次數和頻率性,使用工具的數量和種類,索賠人數的多少而造成的損失,都應視作為是一次事件中發生的。
當一次事件已經發生並仍在繼續中而本保險單應終止時,保險人仍應該對所有損失負責賠償,如同此損失是發生於保單終止前一樣。
4. 費用:“費用”一詞應被理解為判定賠償金的利息、調查、理算和法律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的拿薪金的雇員和聘請的律師及辦公等費用)。
三、出事通知
當一事件發生時,被保險人認為有可能導致索賠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儘快地將事故通知: 。事故通知中應包括可以獲得有關出事時間、地點、狀況、受傷者和能作見證的目睹者的姓名、地址的情況。
四、索賠或控告通知
如果發生索賠或已向被保險人提出控告,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立即把他所收到的任何要求、通知、傳票和其他訴訟傳訊書送交承保人。
五、被保險人的協助和合作
被保險人應與承保人進行合作,並在承保人的要求下出席審訊和審判。被保險人應對案子的解決取證和提證,促使證人出庭,以及辦理起訴中給予協助。被保險人除自行負擔者外,不應主動支付任何款項,承擔任何付款義務或作出任何開支。但在事件發生時的緊急情況下,對於他人需急診的醫藥和手術費用不受此限。
六、條文更改
向任何代理人發出的通知或代理人和其他人的知情都不構成本保單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的棄權或變更,或阻止承保人根據此保單條款維護其權力。除了經雙方同意由承保人授權的代表簽署的批單作為本保單的組成部分可修改保單中的內容外,保單中的任何條款都不得放棄和更改。
七、轉 讓
除承保人已背書表示同意者外,本保單項下利益的轉讓對承保人均不生效。但如果指定被保險人瀕於死亡,而發給被保險人的註銷通知足以註銷本保單時,本保單對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指定被保險人予以負責。
八、破產或無力償付
承保人不能因被保險人因其財產方面的破產或無力償付而卸卻其在此保單項下的責任。
九、違 約
在被保險人之一明示或暗示地違背保證條款並實際影響了本保單執行時,只涉及該違約的被保險人的獨自的利益。除該違約被保險人外,承保人對其他被保險人的責任如其沒有違約一樣,仍然不變。
十、交叉責任
如果發生被保險人之一的雇員由於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壞向另一應負或要負責賠款的被保險人索賠時,本保單對該被索賠的被保險人予以負責,如同各個被保險人均分別持有保單一樣。但本條規定並不增加承保人的責任限額。
十一、其他保險條款
本保單對用被保險人名義或為其利益另行投保的有效的,且可獲得的保險契約項下可予承保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不具保險效力,但對這其他保險項下償付金額的超額損失部分除外。
十二、與法令相牴觸
根據任何國家和管轄權的法律,本保單中條款因與其法令相牴觸而對被保險人無效時,因被保險人沒有遵照當地法令又須對保單中承保的危險負有責任時,本保單條款對被保險人如同符合當地法令一樣仍具有原有效力。
十三、對承保人的起訴
除非在起訴之前,被保險人已經完全履行了本保單中所有條款規定,另外被保險人付清法院審訊最後裁決的,或被保險人、索賠人、承保人之間已達成書面協定的最終確定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金額時,被保險人才能對承保人進行起訴。
任何人或其法定代表得到法院的判決或書面協定後將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同樣方式和範圍根據本保單條款進行索償。本保單無條文規定賦與任何人或組織在被保險人的起訴案中以和承保人一起作為共同抗辯人的權利來確定被保險人的責任。
十四、除外責任
本保單對由下列情況造成的責任和損失不負責任:
1. 由於戰爭(不包括戰爭計畫)入侵、外來敵人的行為、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已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兵變或政變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後果。
2. 在承保範圍第1項下的指明的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僱傭期間的個人傷害和死亡。“雇員”一詞在此指受被保險人所僱傭的由被保險人支付工資的雇員。這一條規定不適用一雇員向另一雇員或其同伴的索賠。
3. 為被保險人所有、占有、租用的或由被保險人照料、看管、控制的財產和船隻的損壞和毀壞,或被保險人因某種原因進行實際控制的財產(不包括本保險項下承保的契約下的操作)。雙方都理解和同意:船隻或其他設備在本保單承保的財產處停泊時,不應視為由被保險人照料、看管和控制,而且也應理解並同意,租用的船隻除光船外不應視為租給被保險人或由被保險人照料、看管、控制。
4.由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或引起的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1)由核燃料或使用後的核廢料的放射線所引起的輻射和污染。
(2)爆炸性的核裝置和核部件中的有放射性的、有毒的爆炸性的或其他有危害的物品。
5. 因故意違犯任何國家法令、法律的行為造成的索賠。
6. 下述契約項下法律上強加於或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責任:
(1)他人的水下財物的清除、滅失或損壞;
(2)由水下作業的塌陷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和使用的喪失。
此規定適用於非本保險承保的契約項下的作業引起的責任。
雖有上述各條除外責任規定,而有關鑽探作業的除外責任以下述第7條中的規定為準。
7. 鑽探作業中的責任:
(1)由漏油、污染和沾污造成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個人傷害和人身傷害、財物滅失、損壞和喪失使用;
(2)清除處理漏油、污染和沾污物的費用;
(3)被保險人水下作業的塌陷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財物滅失、損壞和喪失使用;
(4)水下石油、天然氣或其他物質和他人財物的清除、滅失和損壞;
(5)有關本條第(1)-第(4)款項下的罰金、罰款、懲罰性的賠償。
8. 有關下述各項的責任:
(1)井眼的損失;
(2)井眼內器材的損失;
(3)井噴控制費用;
(4)產品;
(5)汽車。
9. 鑽井船的物質性損壞。
10. 鑽井船殘骸和遺留物的清除。
11. 在潛水作業時對潛水員的雇員的責任。

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與交強險的區別

但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在賠償原則、賠償範圍等方面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1、商業三責險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2、出於有效控制風險的考慮,商業三責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其保障範圍遠遠大於商業三責險。 
3、商業三責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各公司從事交強險業務將實行與其他商業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與交強險的關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與消費者熟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即三責險)在保險種類上屬於同一個險種,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只不過交強險是法定強制性的,實際上可叫做“強制三責險”,而過去的三責險都是商業性的。
機動車三責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車主投保了三責險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賠償,這對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今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強制三責險從此更名為交強險,7月1日起這項制度即將正式實施。
儘管保險種類是一樣的,但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在賠償原則、賠償範圍等方面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1、商業三責險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2、出於有效控制風險的考慮,商業三責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其保障範圍遠遠大於商業三責險。
3、商業三責險是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各公司從事交強險業務將實行與其他商業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無論盈虧,均不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實際上起了一個代辦的角色。
4、目前各保險公司商業三責險的條款費率相互存在差異,並設有5萬元、10萬元、20萬元乃至100萬元以上等不同檔次的責任限額。而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全國統一定為6萬元,並在全國範圍內執行統一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
消費者如果認為6萬元交強險不能滿足自身的保障需求,可以通過自願購買商業三責險的方式解決。因為商業三責險產品並不會隨著交強險的出現而從市場上消失,兩者是並行不悖的。比如,如果消費者目前購買的是1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今後可以在投保6萬元交強險的基礎之上同時購買5萬元的商業三責險,兩相累加便可滿足目前保障需求。但這樣可能會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部分車主的保費負擔,尤其是那些保障需求高於6萬元的車主。
保監會表示,由於交強險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保險制度,實施第一年先分42種車型執行全國統一價格,在實踐中積累經營數據。今後將儘快實行保費與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掛鈎的浮動費率機制,一輛車如果多次出險,來年的保費很快會漲上去;而常年不出險,保費也會逐年降低,以此實現“獎優罰劣”。同時,還將根據各地區經營情況,在費率中加入地區差異化因素等,逐步實行差異化費率。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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