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綜合險

財產保險綜合險

財產保險綜合險,承保火災、雷擊、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風險。

簡介

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綜合險投保單

產品名稱: 財產保險綜合險
保險類別: 家庭財產
保險公司: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 無年齡限制
繳費方式: 靈活
繳費期限: 靈活
產品特色: 財產保險綜合險,承保火災、雷擊、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風險。

分類

買房自住型:這類型的客戶一般來說對家財險的需求是最大的,因為房子以及房內的東西都是自己的,出了險損失也是自己承擔,因此,可選擇的險種是最多的。除了房屋、房屋裝修和室內財產三大基本險之外,還針對這類型的客戶專門設計了室內財產盜搶險、現金、金銀珠寶盜搶損失險、家用電器用電安全險、水暖管爆裂損失險、保姆人身意外險、高空墜物責任險和家養寵物責任險等,滿足了這部分客戶既保房子又保物的需要。
房屋出租型:這類型的客戶相對需求稍微少一點,因為房子及房子的附屬設施是他們擔心的物品,但是屋內財產是租客的,不用他們負責,因此這類型的保障範圍就不包含室內財產盜搶險、現金、金銀珠寶盜搶損失險,而且保姆的人生安全和寵物養護也是租客的責任,不屬於房主應該負擔的,因此這類型裡面也相應減少了保姆人身意外險和家養寵物責任險了。但是租客如果在房屋內意外身故,法律上可能房主會有一定的責任,會承擔一些費用,因此平安財產保險險種專門為房屋出租型客戶增加了最高5萬元的出租人責任附加險,以轉移房主的風險。
租房居住型:這類型的客戶相對需求是最少的,因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都是房東的,自己要承擔的是室內財產,因此基本險種只有室內財產。但是附加險中還是涵蓋了與室內財產相關的各項,另外保姆人身意外和家養寵物的責任在住戶身上,因此有保姆人身意外險和家養寵物責任險供選擇。但是由於不用為房屋及房屋裝修投保,租房居住型的保費也是相對來說最為便宜的一種。

保險責任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 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 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三)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

(一) 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 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檔案、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枝彈藥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三) 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 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 領取執照並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 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 險 責 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 火災、爆炸;

(二) 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 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保險標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原因造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僱傭人員、暫居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沒收、徵用;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嘯;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但因本保險契約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二)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四)置放於陽台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桿、帆布等材料為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五)間接損失;

(六)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率)。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六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七條保險人依據第二十一條所取得的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七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九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二十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二)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標的,該實物應具有保險標的出險前同等的類型、結構、狀態和性能;(三)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修理修復受損標的。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三十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如果有殘餘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保險賠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價值;(二)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若本保險契約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約定處理。第三十二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契約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第三十三條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第三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複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契約及本保險契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第三十六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相關釋義

第四十三條本保險契約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3.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因此,僅有燃燒現象並不等於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站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同於火災責任。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於火災責任。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孤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於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並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並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於液體變為蒸汽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於鍋爐、壓力容器爆炸的定義是:鍋爐或區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於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2.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因物體本身的瑕疵,使用損耗或產品質量低劣以及由於容器內部承受“負壓’(內壓比外壓小)造成的損失,不屬於爆炸責任。(三)雷擊雷擊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1.直接雷擊: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2.感應雷擊:由於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暴裂不屬於洪水責任。(六)暴風:指風力達8級、風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風。(七)龍捲風:指一種範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鏇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在79米/秒-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從強烈對流的積雨雲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塊或冰球,直徑大於5毫米,核心堅硬的固體降水。(九)颱風、颶風:颱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鏇;颶風是一種與颱風性質相同、但出現的位置區域不同的熱帶氣鏇,颱風出現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颶風出現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塵暴:指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很混濁,水平能見度小於1公里的天氣現象。(十一)暴雪:指連續12小時的降雪量大於或等於10毫米的降雪現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凍期時冰塊飄浮遇阻,堆積成壩,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劇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災。陸上有些地區,如山谷風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體上結成冰塊,成下垂形狀,越結越厚,重量增加,由於下垂的拉力致使物體毀壞,也屬冰凌責任。(十三)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岩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的現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風化、雨蝕造成崩潰下塌,以及大量積雪在重力作用下從高處突然崩塌滾落。(十五)土石流:由於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對於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築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屬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築施工要求導致建築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指空中飛行器、人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人工開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塊、土方飛射、塌下,建築物倒塌、倒落、傾倒,以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十八)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捲風、冰雹、颱風、颶風、沙塵暴、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二十)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範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二十一)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採取的行動。(二十二)地震:地殼發生的震動。(二十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徵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二十五)簡易建築: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築:(1)使用竹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膠膜、尼龍布、玻璃鋼瓦等材料為頂或牆體的建築;(2)頂部封閉,但直立面非封閉部分的面積與直立面總面積的比例超過10%的建築;(3)屋頂與所有牆體之間的最大距離超過一米的建築。(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沒有外部熱源直接作用的情況下,由於其內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輻射等)、化學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發酵、細菌腐敗等)而發熱,熱量積聚導致升溫,當可燃物達到一定溫度時,未與明火直接接觸而發生燃燒的現象。(二十七)重置價值:指替換、重建受損保險標的,以使其達到全新狀態而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凍裂和意外爆裂兩種情況。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損或嚴寒結冰造成的。

投保指南

投保人可到就近的人保財險公司分支機構或以電話預約方式與人保財險公司聯絡,通過風險問詢或調查後,人保財險公司專業人員將為投保人設計保障全面、經濟合理的承保方案並出具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高低與企業的風險狀況有關。投保人確信對人保財險公司設計的承保方案及其涉及的條款內容已完全沒有疑義,人保財險公司將提供相關的投保單及附屬檔案或明細表等投保單證,由投保人代表填寫完畢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送達人保財險公司,即可完成投保手續。投保人應認真如實填寫各項投保單證時,並應儘量按照條款中規定的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以保證一旦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企業可以得到足額、充分的賠償。

理賠指南

發生可能引起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人保財險公司,同時採取合理措施搶救保險財產、防止災害蔓延,並保護好災害事故現場及有關帳冊、帳簿。人保財險公司理賠人員將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定損。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時,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被保險人在向人保財險公司提供書面索賠時,應提供下述單證:1、保險單正本2、財產損失清單3、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技術鑑定書,包括:發生火災,應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發生盜竊或惡意破壞,應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發生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明;發生雷擊、暴雨、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時,應提供氣象部門的證明。4、救護費用發票5、必要的帳簿、單據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單證、檔案。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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