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終止有三種情況: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建築工程完成移交給所有人時,所有人開始使用時,三者以先發生者為準。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 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開始有兩種情況: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的缺陷、物質本身的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檔案、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承包項目

1.建築施工契約中規定的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財產物資,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財產物資,由於施工過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損失危險,保險人亦可承保。

4.安裝工程項目,即 建築工程項目中需要進行機器設備或其他設施安裝的項目,如電梯及發電、取暖、空調等機器設備的安裝存在的危險予以承保。

5.損害賠償責任,即建築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他人損害並依法應承當的損害賠償責任,雖是 責任保險中的承保對象,亦可作為建築工程保險項目之一加以承保。

承包方式

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契約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係。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 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 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建築工程一切險所承保的內容】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通常包含2部分內容:1:物質損失險;2:第三者責任險.

在物質損失承保的責任範圍一般是:

1.在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很多人會問及意外事故包括哪些呢?意外事故一般指的是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質 損失。那很多人又會問:“施工現場的材料被偷盜了,算不算意外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觀行為,意外造成的 損失,都在理賠範圍內(根椐最新條款,只需要在特別約定內加上盜竊保險就可以了)

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 上海平安保險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3.平安保險公司對每一建築工程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 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 保險金額。定義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 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被保險人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 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契約執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係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 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保險期限

建築工程的保險期限包括從開工到完工全過程,由投保人根據需要確定。

1、 保險責任 的開始時間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開始有兩種情況: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2、 保險責任 的終止時間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終止有三種情況: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建築工程完成移交給所有人時,所有人開始使用時,三者以先發生者為準。

3、保證期

工程完成後,一般還有一個保證期。在保證期間如發生工程質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承包人須負賠償責任,這是保證期責任。保證期責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決定,但加保則要加交相應的 保費。

費率表

建築工程一切險費率表

項目 費率幅度 厘定條件 備註
1、住宅大樓 2、綜合性大樓 3、飯店、酒店 4、辦公大樓 5、醫院、學校大樓 6、倉庫及普通工廠廠房 1.5‰ ~ 2.5‰ 1、無特種巨災風險地區 2、工期為三年以下(不含保證期) 3、保險金額USD2000萬元以下、免賠額USD1500元~ USD2500元 保險金額USD2000萬元~ USD5000萬元、免賠額USD2500元~ USD4000元 保險金額USD5000萬元以上、免賠額USD4000元~ USD8000元 特大工程USD1億元以上、免賠額USD10000元以上
道路 1.5‰ ~ 2.5‰(普通) 4‰ ~ 7‰(高速、高等級) 1、免賠額:一般風險:USD2000元 ~ USD5000元特種風險:USD50000元 ~ USD80000元2、地震、海嘯風險賠償限額:總保險金額的60% ~ 80% 註:該部分項目通常保額較高,可根據當地不同的情況自行適當調整,如分標段承保,上述免賠可適當降低20%
碼頭、水壩 3.5‰ ~ 6‰
隧道、橋樑、管道 4‰ ~ 8‰
機場(綜合項目) 3‰ ~ 5.5‰

費率

1、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組成

(1)建築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場地清理費、工地內已有的建築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等,為一個總的費率,整個工期實行一次性費率。

(2)建築用機器、裝置及設備為單獨的年度費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

(3)保證期費率,實行整個保證期的一次性費率。

(4)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

2、確定建築工程保險費率的依據

(1)保險責任範圍的大小,它與保險費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險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關係方的資信、經營管理水平及經驗條件。

(4)保險人本人以往承保同類工程損失的記錄。

(5)工程免賠額的高低及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與費率成反比,第三者責任和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則與費率成正比。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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