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適用於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對於重大疾病險的爭議由來已久。2005年底,一封名為“在中國千萬不要買大病保險”的郵件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引發一場保險業重疾險的地震。爭議與質疑對於行業的發展和險種的完善是件好事,重大疾病保險的修改和完善正在緊鑼密鼓之中。

基本信息

歷史起源

重大疾病保險於1983年在南非問世,是由外科醫生馬里優斯巴納德最先提出這一產品創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納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實施了心臟移植手術的醫生。馬里優斯醫生髮現,在實施了心臟移植手術後,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財務狀況已經陷入困境,無法維持後續康復治療。為了緩解被保險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實施重大手術後所承受的經濟壓力,他與南非一家保險公司合作開發了重大疾病保險。

1986年後,重大疾病保險被陸續引入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並得到了迅速發展。

1995年,我國內地市場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險,現已發展成為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重大疾病保險在發展過程中,保障範圍逐漸擴大,保障功能日趨完善,但該類產品的設計理念一直延續至今。

保險作用

抵禦風險

據國家衛生部2008年6月公布的數據表明: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機會高達72.18%。當前,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療花費一般都在10萬元以上(還不包括恢復費用和誤工費用)那么,我們靠什麼來抵禦這突如其來的風險呢?重大疾病保險簡而言之就是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罹患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獲得保險公司的定額補償。

重大疾病保險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病情嚴重”,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與生活;二是“治療花費巨大”,此類疾病需要進行較為複雜的藥物或手術治療,需要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三是不易治癒會持續較長一段時間,甚至是永久性的。重大疾病保險給付的保險金主要有兩方面的用途:一是為被保險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治療所花費的高額醫療費用;二是為被保險人患病後提供經濟保障,儘可能避免被保險人的家庭在經濟上陷入困境。

確診即給付

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只要確診的疾病是符合保險條款中的保障對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獲得保險公司的給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後墊付醫療費用,更重要的是減輕了個人的醫療支出負擔。

例如:一個投保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哪怕只繳費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後被確診,都是按照投保額20萬元進行理賠,而非按照已繳費保險費進行理賠。假如年繳保費是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20萬的理賠那么這個19.5萬就是所謂保障最數位化的體現。

專款專用

如果說我們每十個人當中有九個人是因為重大疾病而身故,那么未來在重大疾病面前,我們是否有一筆錢可以專款專用呢?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高齡罹患重疾,所賠保險金大多數的資金都是自己過去積累的,感覺似乎不划算。事實上,保險保障是一個過程,而非一個片段。

在同一個條款下人人平等,重大疾病保險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險公司承擔了巨大的風險機會,這是毋庸置疑的。因為重大疾病風險是不可預知的,誰也不能斷言自己何時會得病,我們不能等自己第四個饅頭吃飽後來埋怨不該吃前三個饅頭,我們也不可能一上來就吃第四個饅頭。

人人適合

有的人會說,我有了社保而且單位福利很好,所以沒有必要買重大疾病保險了。情況果真如此嗎?
(1)社保只報銷因疾病引起的醫療費用,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社保不對非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責任進行賠付;無論意外身故還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沒有身故賠償的,身故後只是返還當時個人賬戶的金額,而這部分的金額是很少的。

(2)中國的社保報銷或者單位報銷首先是一個先支出再補償的概念,這就意味著即使屬於賠付範圍,你也必須先開支出去多少,才能在這個基礎之上報銷回來多少,而且我們報銷的數額不會大於開支總額。不在公費醫療藥品清單目錄上的進口藥和營養藥是不能報銷的。

(3)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對醫保人員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線限制,額度內的費用需要自付,住院費用和大病醫療的自付比例和金額相對都比較高。

(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標準是以保障被保險人基本生活為前提。對於追求高品質的人群來說是遠遠不夠的。
所以,對於沒有醫保的人來說,重大疾病保險尤其重要。而對醫保覆蓋對象來說,重大疾病保險可作為一種必要補充。

保險類型

按保險期限劃分

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
定期保險

以重疾保障為主險,在一定期限內給於保障,一般採用均衡保費。這類重疾險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歲買就只能保障到50歲,30歲買就只能保障到60歲,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說明的是,這種保險雖然是主險,但是也屬於消費型的,沒有理賠則不能返還保費。

終身保險

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終身的保障。終身保障有兩種形式,一是為被保險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險人身故;另一種是當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約定的極限年齡(如100周歲)時,保險人給付與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相等的保險金,保險契約終止。一般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都會含有身故保險責任,因風險較大費率相對比較高。

按給付形態劃分

額外給付保險

需要同時購買其它主險,例如同時投保終身壽險或者養老保險,屬於消費型險種,自然費率設計比較多見。也就是三十歲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繳費至60歲後每年都要超過幾千,且不發生理賠時保費不能返還。身故給付現金是按照主險的保額進行理賠的。

提前給付保險

需要同時購買其它主險,多數限定在同時投保終身壽保險(被保險人活著是拿不到錢的那種保險就叫終身壽險),屬於消費型險種。身故給付現金同樣是按照主險保額進行理賠的。
在這裡,凡是看見有“提前給付”字樣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個極為顯著的特徵——附加的重疾一旦發生理賠,主險的保額要相應減去理賠數額。例如投保20萬終身壽附加提前給付重疾10萬,如果發生重疾理賠得到10萬,終身壽則要減去已理賠的10萬,由20萬變為10萬。如果終身壽和附加提前給付各投保10萬,一旦發生重疾理賠,主險減後為零,保險契約就會終止的喔。
(至於為什叫提前給付,據說某公司的條款是只要確診就會先支付50%的保額理賠)

獨立給付保險

獨立給付主險型重大疾病保險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而且其責任是完全獨立的,並且二者有獨立的保額。如果被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死亡保險金為零,保險契約終止,如果被保險未患重大疾病,則給付死亡保險金。此型產品較易定價,只需考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和死亡率。但對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嚴格。

比例給付保險

按比例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是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計,主要是考慮某一種重大疾病的發生率、死亡率、治療費用等因素,來確定在重大疾病保險總金額中的給付比例。當被保險人患有某一種重大疾病時按契約約定的比例給付,其死亡保障不變,該型保險也可以用於以上諸型產品之中。

回購式選擇型

回購式選擇型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在我國尚屬空白。該型產品是針對提前給付型產品存在的因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而導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設計的,其規定保險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在某一特定時間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費率買回原保險額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險人再經過一定時期仍存活,可再次買回原保險總額的一定比例,最終使死亡保障達到購買之初的保額。回購式選擇帶來的逆選擇是顯而易見的,作為曾經患過重大疾病的被保險人要按照原有的費率購買死亡保險也有失公平。因此對於“回購”的前提或條件的設計至關重要,是防範經營風險的關鍵。

主險捆綁附加

多以生死兩全保險為主險,捆綁附加重大疾病險。所謂兩全險就是保障期限內身故保險公司要給錢,保障期限後沒有身故保險公司也要給錢的那種保險。這類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都在80歲期滿,附加上重疾後就成為過去最常見的有病賠病,無病返錢的那種保險。在這種保險中,附加險是不標明費率的,已經計入兩全主險費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費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險保障期等於兩全險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歲左右。

保險規範

前言

為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護消費者權益,結合中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及現代醫學進展情況,並借鑑國際經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以下簡稱“疾病定義”)。

為指導保險公司使用疾病定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的起源、發展和特點,本規範中所稱“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契約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適用範圍

本規範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範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使用原則

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數據,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範規定的疾病種類應當按照本規範3.1所列順序排列,並置於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種類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範3.2規定的範圍。

規定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的疾病名稱、疾病定義、除外責任和術語釋義應當符合本規範的具體規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名稱及疾病定義: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非保障範圍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註:如果為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則不包括此項。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除外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疾病、達到疾病狀態或進行手術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投保須知

重疾險並不是萬能的,並非什麼疾病都保,保險公司已經把能保的疾病以及罹患疾病的程度規定在保險契約條款中,只有在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障範圍內才能獲得賠付。所以,在購買重疾險產品時,要看清楚保險契約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以免購買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保險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的契約約定,在投保過程中,自己以往所患的疾病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可能導致契約的無效和無法履行,在理賠時可能會產生麻煩。主動向保險公司告知既往病史,能夠避免日後理賠糾紛的產生。
並非保額越高越好,消費者應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按需購買。目前重大疾病的治療費用平均為10萬元左右,所以保額在10萬元至20萬元較為適中,不應低於10萬元。在投保長期性的重疾險時,投保人的年齡對保費的高低影響很大,越早投保保費越便宜。

附則

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常設機構,研究重大疾病保險相關疾病醫療實踐的進展情況,並組織人員定期對疾病定義及規範進行修訂。
2、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契約應當符合本規範。對本規範施行前已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契約,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3、本規範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爭議

重大疾病保險投保舉例
對於重大疾病險的爭議由來已久。2005年底,一封名為“在中國千萬不要買大病保險”的郵件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引發一場保險業重疾險的地震。該險種難保大病、保費高、條款難看懂、代理人解釋難度大、條款“苛刻”等問題在保戶中引起廣泛關注。郵件的內容稱:“(重大疾病險)不是保大病,是保死的,這些條款,你要是符合了,就非死不可……所以,你就不可能活著時候得到人家的賠償。”郵件中,還由一位“所謂醫生”詳細分析了四項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不合理性。
2006年2月份,深圳友邦6名投保人集體對他們的重大疾病險契約提起訴訟。2002年2004年,幾位深圳投保人先後購買了友邦深圳的“守護神兩全保險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但投保人認為,契約中存在一些明顯有失公平的條款內容至今才被告知,在雙方約定條款時,友邦深圳存在明顯的、故意的欺詐行為。4月初,已經立案並決定開庭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而監管部門有關人士稱,“深圳友邦訴訟案”的和解,並不意味著關於重大疾病險討論的結束,有關重大疾病險市場的規範措施正在加快制定。

未來完善

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
爭議與質疑對於行業的發展和險種的完善是件好事,重大疾病保險的修改和完善正在緊鑼密鼓之中。
重疾險的理賠尺度比較嚴苛,理賠時也產生了很多糾紛。為了規範和統一行業內重疾險使用的疾病定義,為消費者比較、選擇重疾險產品提供方便,2006年年4月,在中國保監會指導下,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制定工作正式啟動。在行業協會牽頭下,10家人身保險公司、4家再保險公司的醫學專業人員參與了標準制定工作。此次,保監會和行業協會積極參考借鑑了英國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制定並使用重疾行業標準定義的經驗。重疾定義辦公室負責人2006年7月13日透露,已初步完成了26種重大疾病的標準定義,並根據行業理賠經驗初步選出影響最大的7至10種重大疾病,確定為重疾險產品必須包含的“核心疾病”。目前8種疾病被確定為“核心疾病”,這些“核心疾病”將是今後所有重大疾病產品所必須保障的病種。初步確定的8種“核心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嚴重腦中風、惡性腫瘤(專題訪談諮詢)、冠狀動脈搭橋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嚴重燒傷、癱瘓。據介紹,目前確定的這些疾病發生率都很高同時程度嚴重,今後凡是被定為重疾險的險種,至少要保障這些“核心疾病”。專家認為,定義必保疾病可以避免一些公司不保發生機率很高的重大疾病,而換上一些發生機率低的疾病。
“下一步,將徵詢行業外醫學專家的意見,進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終確定重疾險必保的疾病。”重疾定義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將儘快制定完成中國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庫,並由行業協會提供給全行業共同使用。在此基礎上,還將儘快完成重疾險知識手冊,提供給銷售人員和消費者。消費者只要看了這本小冊子,對重疾險保障的範圍將一目了然,保險公司也不能隨意解釋。

購買注意事項

堅持最大誠信原則
客戶在投保時,對健康狀況、年齡等,凡是影響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不能隱瞞或虛報,要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弄清所購保險的各項條款
購買保險時,一些消費害不細看保險細則.這就有可能對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權益受損。很多保險理賠糾紛就是由於投保人當初沒有弄清保險條款所致。同時,看清條款,也利於客戶有合理的預期,畢竟保險公司不是“包管”公司。

保管好有關的單、證、票、據等
凡是與投保有關的單據,如投保單、保險單以及與病情有關的票證如各種證明、病歷、發票等 ,都應妥善保管。因遺失此類票據而發生保險糾紛的事例也是屢見不鮮的。

注意險種的合理搭配
單一品種的重大疾病保險其保障範圍畢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的險種組合,具體組合方案可請有關保險專業人士設計。

理賠流程

首先,需要醫院確診。
保險專家說,確診即被保險人感到身體狀況有重大疾病的徵兆時,一般都會先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求診。醫院的確診都會有確診書,而確診書是重疾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其次,及時報案。
保險專家說,被保險人確診為重大疾病後,需要核對保單,看是否屬於保單中所載明的重大疾病。接下來,被保險人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住院前或住院後報案都可以。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以後,就會啟動理賠程式,進行理賠。

最後,備齊理賠資料。
保險專家提醒,重疾險理賠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一是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小結,在多個醫院就診需同時提供多個醫院的診斷證明;
二是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和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三是病理、化驗、影像、心電圖等檢查報告,這些報告需加蓋醫療機構的有效簽章。

保額講究

很多人有購買重疾保險的意識,但對重疾險保額買多少並沒有理性的認知,往往覺得意思一下就夠了。以至於不幸真的發生,所購買的保險賠償只是杯水車薪,才後悔當時沒把保額設定得高一些。保額設定有據可依,消費者可以跟保險代理人詳細諮詢。目前來看,重大疾病的醫療開銷通常在10萬到30萬,根據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不同選擇,醫保能報銷的比例也不等。術後恢復期通常在6個月到5年,其間營養費、護理費也不可小覷。

建議消費者根據年收入水平,以及投保人個人收入對家庭總收入的貢獻度來確定重疾保額。對於年收入在12萬左右的投保人,建議重疾險的保額至少達到30萬。而收入在20萬以上的投保人,特別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建議保額可以達到50萬,這樣才不會因為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患重疾之後,整個家庭的生活品質嚴重下降。

消費者應根據現有保險情況和偏好進行挑選。對毫無重疾保障的人而言,推薦目前市場上較受歡迎的“返還型”重疾險。它具有“有病治病,無病養老”的特點。對於已有壽險保障,需要增加重疾險保額的消費者來說,可以在已經購買的壽險產品上附加一份重疾險。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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