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法則

米蘭達法則具體是指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因為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法庭上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請一位律師,如果你請不起的話,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

米蘭達法則介紹

美國大片很多這樣的鏡頭:槍彈橫飛,警察終於抓到犯罪嫌疑人。然後警察會對嫌犯說:"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將作為法庭上不利於你的證據;你可以請律師在場;你如果無錢聘請律師,法庭將為你指定律師。"其實美國警察的這幾句話,並不是那些個好萊塢大牌編劇憑空編出來,弄噱頭隨便說說的。這幾句法言法語,叫做"米蘭達法則"(又譯"米蘭達規則"、"米蘭達宣告"、"米蘭達誓言"、"米蘭達權利"……)。這幾句話,它後面隱藏著一個轟動全世界的驚天大案!
在美國正式的司法史上,這個驚天案例叫做"米蘭達判例"。
1963 年3月3日,春光明媚,萬物生長。美國南方的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個有著許多犯罪前科,叫做歐內斯托·米蘭達的23歲小伙子,身上青春的腎上腺激素如春潮洶湧,按照佛洛伊德老先生的說法,小伙子充滿原始欲望的"本我",戰勝了社會環境約束的"超我",犯罪心理蠢蠢欲動了。
當天深夜,米蘭達開著汽車四處尋找目標。終於,在一條僻靜的小路上,一個剛從電影院下班回家的十八歲姑娘,被米蘭達擄入車中。受害姑娘去警局報案,沒等警察下手抓人,他自己送上門來。3月13日,米蘭達偷了一位銀行職員8美元,被投進警局。警方將3日的案件與此案併案偵查,找來受害人當場辨認。姑娘從幾個犯罪嫌疑人中,一眼把米蘭達指認出來。訊問中,米蘭達對自己那一天的所有犯罪事實,全部供認不諱。
當時雖然還不能像在柯林頓"拉鏈門"事件中,鑑定萊溫斯基的裙子那樣做DNA檢驗,但是同樣相關證據的血型鑑定,也證明是米蘭達無誤。
人證物證俱在,形成了一個相當完整的證據鏈。可謂確實、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壞小子民憤極大。
鐵案如山。米蘭達罪名涉嫌綁架、搶劫、強姦,被陪審團判定有罪,亞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處米蘭達監禁30年。
誰知事情節外生枝--有律師(讓我們記住他的名字:阿爾文·穆利。其實米蘭達法則更應該叫做穆利法則。)給米蘭達出餿主意。律師告訴米蘭達,警察抓你的時候,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你還是公民。所以你被抓的當時,只要法院判決沒有下來,你就照樣理所當然地依法享有美國公民的所有權利。穆利律師祭起了法寶,他搬出了至高無上的美國憲法。
阿爾文·穆利律師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告訴米蘭達:你有沉默權,而且警察也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只有國小文化的米蘭達抓住了救命稻草。他據此向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抗訴,法院維持原判。
1966年,不再享受免費律師待遇的米蘭達還不甘心,這一次他寫了好幾封信直接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訴亞利桑那州。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現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見,投票表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結果是5票對4票,裁決米蘭達勝訴。
1966年6月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開庭。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裁定:亞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決違憲。米蘭達自證其罪的供詞無效,推翻原判決。同時宣布警方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內容主要就是"米蘭達法則"那四條。
於是,"米蘭達法則"就誕生了。
這一下,雖然米蘭達本人鄙俗不足道,但是米蘭達判例卻霎時傳遍了全世界,在美國更是家喻戶曉,街談巷議。
此後警察可有了相當大的麻煩。哪怕費了多少事抓到的嫌犯,凡屬警察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不管到了哪家法庭,法官統統放人,要么發回重審。這是因為美國人的法律體系中有一種不成文法,所謂不形成具體文本的法律。判例法就是不成文法中的一種。米蘭達判例想當然地成為了美國各地按例一體通行的法律。
警方甚感苦惱之餘,為此專門給每個警察發了一張小卡片,裝在上衣口袋裡。卡片上印好抓住嫌犯後要說的話,就是我們從美國大片裡經常聽到的那幾句話。警察在抓獲現場,必須掏出卡片來念,對著犯罪嫌疑人履行告知義務。現在我們發現,美國警察用不著什麼小卡片了,他們已經熟練地把這四條"米蘭達法則"準確無誤地背誦下來了。
據說警方後來還是嘗到了甜頭,自從告知"米蘭達法則"後,統計顯示,治安形勢趨於好轉。九十年代後,美國各地的嚴重刑事案件發案率大幅下降。治安狀況一向最讓人頭疼的紐約市,居然下降了54%。警局內部刑訊暴力事件,更是減少了許多。
事情到此好像結束了。但鳳凰城警方怎么也不甘心轟動當年的那場案子,就落個師出無名的下場,讓壞小子逍遙法外。他們重新取證,找來了米蘭達的前女友霍夫曼,那天米蘭達作案就是開著她的汽車。霍夫曼向警方作證:她在探視米蘭達時,米蘭達清楚地向她講訴了作案的全部經過。她復訴的米蘭達的作案過程,與受害人所訴細節完全一樣。就這樣警方的證據才算被法官採信了。
1967年米蘭達最終還是因為此案獲罪,被判監禁20年。他故技重施,又向聯邦最高法院喊冤,這次真的沒用了。箇中況味,只有獄中向隅的米蘭達自己知道。
五年後,米蘭達提前假釋。出獄後米蘭達無以為生,想起了炒作自己當年轟動世界的名人效應,他模仿警方印製了"米蘭達法則"小卡片,親筆簽上這起驚天案件的當事人--就是自己"米蘭達"的大名,親自上街四處兜售,盼望著無本萬利。即使一張卡片賣兩美元,甚至一美元,依然生意很清淡。鳳凰城的人們對剛出獄"名聲顯赫"的米蘭達,如敬鬼神而遠之。可米蘭達死後,同樣一張小卡片,象梵谷的畫一樣,身價陡漲,能賣到一萬美元。這可是時乖命蹇的米蘭達生前怎么也想像不到的呀。再說1976年,違反假釋規定被收監的米蘭達又出了獄,出獄後卻住在自己哥哥家。 1976年1月31日,米蘭達和家裡人吵完架,一個人來到市中心一家廉價酒吧,排泄苦悶。心情不好的米蘭達酒後與人鬥毆,被尋仇返回來的對方,捅成重傷。米蘭達在疾駛去醫院的急救車上斃命。
警察根據目擊人指認,當天深夜,只抓到了一個為兇手提供兇器的幫凶。對這個最後一次發生的有關米蘭達案件的涉案人,照例宣讀了"米蘭達法則",此人一聲不吭。到了羈押期限,警方只得放人。兇手負案在逃,從此再無下落。不知是那天值勤的警察,一直在對給他們念緊箍咒的米蘭達心存耿耿,還是什麼別的重要主客觀原因,反正是失去了當天的線索,警方束手無策。
迄今為止,米蘭達被殺,依然是一件懸案。就這樣,米蘭達孤魂苦主無告,至今還在暗地裡,喋喋不休地對我們控訴著,一個很是黑色幽默的故事。他身前身後的所有戲份,反正怎么也宿命般逃不脫自己那個米蘭達法則導演的干係。生前鼎盛榮耀,莫過於因為米蘭達法則逃掉了三十年大獄,死後還是因為米蘭達法則,卻連殺害自己的兇手都找不著。這其中的戲劇性和諷刺性,真正比得上一部高成本製作的驚險曲折的好萊塢打鬥大片了。

英文原文(完整版)

Miranda Warnings: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中文譯文(簡短版)

你有權利保持沉默,因為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法庭上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有權請一位律師,如果你請不起的話,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

出乎意料的里程碑

米蘭達一案將成為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領導的最高法院在保護被告權利方面所獲成就的頂峰。在他的主持下,法庭不斷削弱警察的權力,為了糾正司法制度中它所認為的不公正。
甚至在1966年米蘭達裁決之前,執法部門中的許多人就知道會有變化,而且會很快。1963年最高法院裁決所有刑事被告均有諮詢權;一年後在上述裁決基礎上,確認犯罪嫌疑人在警方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我們當時意識到,我們的行動是在顯微鏡觀測下進行的,”曾任探員的德布斯回憶說。“我記得在警察大學時就有人告訴我法律要有變化,要謹慎。可是,不用說,一上了街,就是另外一碼事了。”
即使如此,很少人料到米蘭達權利會規定這樣全面的保護措施。首席法官親自撰寫了以5票對4票通過的裁決意見書。在意見書中,他對那時的警察手冊提出了挑戰。它指示訊問者“要控制和壓倒訊問對象”,“訊問要果斷堅定,決不手軟”,有時可連續幾天;它甚至指示“用計謀誘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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