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通告

米蘭達通告(Miranda Warning,又名“米蘭達忠告”、“米蘭達告誡”、“米蘭達警告”),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通告(Miranda Warning,又名“米蘭達忠告”、“米蘭達告誡”、“米蘭達警告”),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刑事案件嫌疑人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有關警告雖然源自美國,但由於證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這項警告對司法過程的重要影響,因為這項聲明確保了犯人所提供的證供的可信性。即使犯人在偵訊時提供假口供,亦會因為提供假口供或發假誓而受到懲處。而另一方面,這項聲明亦在某情度上保障了犯人避免被屈打成招。因此,現時世界上採用普通法系的地區都吸納了這項警告的精神,以保障犯人的權利及司法的公正。

米蘭達通告簡介

米蘭達通告也叫米蘭達法則,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審訊嫌犯的規則。
米蘭達法則是賦予犯人的一種權利,通俗解釋就是“律師在場權”,這是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之一。在一些法治成熟國家,警察抓人時必須說一遍“米蘭達通告”,其中的“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有權請律師”,已然成了常識。

米蘭達法則內容

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
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
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

米蘭達法則產生

1963年,一個名叫恩納斯托·米蘭達的23歲無業青年因涉嫌強姦和綁架婦女在美國亞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籤了字。不過後來庭審時,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在受審時沒有被告知自己有沉默等等的權利,因此這份供詞即使簽字也無效。最後,法官判米蘭達20年有期徒刑。此案後來抗訴到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同米蘭達的律師。

米蘭達法則運用

無屍不訴案:
2001年北京女孩劉婷婷突然失蹤。八年之後,劉婷婷繼母李某的兒子范某,因涉嫌盜竊被刑拘,范某為了立功,舉報當年母親李某夥同崇某殺害了劉婷婷。隨後李、崇兩人向警方承認了殺人罪行,並講出埋屍地點。但因時隔太久,雖經辦案人員挖地三尺,也沒找到屍骨。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兩人。劉婷婷的生母高秋紅,對此不能理解,上個月她提出了刑事自訴。
新《刑事訴訟法》草案中,明確引進了“排除合理懷疑”這一法治國家通用的刑事證據標準。即,控方提出的證據不能排除一切可能的合理懷疑,就不能定被告人的罪。就劉婷婷案來說,雖然繼母自認有罪,但可能是兒子范某急於“立功”,對母親做了不實檢舉;母親又救子心切,背下這個黑鍋……當然,這只是一種懷疑;但司法機關並不需要證實這種懷疑,只要有哪怕只有一條合理懷疑存在,就不能定罪。更何況,本案更大的“合理懷疑”是:劉婷婷可能沒有死,只是失蹤了。
在沒有充分證據之前,繼母李某可能是真兇,也可能是又一個趙作海。但法律要求無罪推定、罪疑從無、不讓被告人自證其罪。檢察院不起訴她,只是貫徹了法治原則。而這樣的法治原則,在更多時候會保護你我不受不白之冤。
另外雖然目前找不到屍體,刑事公訴的證據不足。但劉婷婷的生母,可通過民事訴訟向“兇手”索賠,討個公道,既然,李某、崇某自己都承認殺害了劉婷婷,那么就應在民事訴訟中承擔相應責任

米蘭達法則延伸

在消費領域、客服服務領域延伸運用,保障客戶知情權、捍衛客戶利益、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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