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指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契約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

概述

保險期限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按保險期限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險和不定期保險。
定期保險以一定的時間標準即年、月、日、時來計算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其中,超過1年期的為長期保險,1年期以下的為短期保險,相應確定不同的費率標準。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隨意更改。不定期保險,也叫航程險、航次險,其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主要不是按確定的時間標準,而是根據保險標的行動過程來確定,如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均如此。

財產保險

保險期限保險期限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
指保險責任的開始至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有效期限;是保險人對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也就是保險事故只有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應從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起保日的零時開始生效,至期滿日的24時止。因此不能認為被保險人已將投保單送達保險人,保險責任就已開始。無特殊情況保險人一般不在被保險人投保的當時開始起保,如被保險人堅持要求投保時立即起保的,應認真了解情況,並在投保單與保險單上批明X年 X月X日時起保,以明責任。
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1年期,也可以投保多年期(如保險期限定為3年,保險費可以保險財產帳面金額按年或按季分期結算),如有特殊情況,如倉儲物資也可投保短期保險,但應按短期費率計收保費,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隨意變更,但是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條款規定或實際情況的變更,提出改變或終止保險責任期限,如被保險人因單位撤消而申請中途退保,又如被保險人不履行保險條款規定的應盡各項義務,保險人從局面通知日起終止保險責任。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一般以航次或月、年為期間。以航次為期間的稱為航次保險,以月、年為期間的稱為定期保險。絕大多數的貨物運輸投保航次保險,少數長期穩定的貨物運輸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險。多數班輪、船東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險,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會投保船舶航次保險。保險期間一旦確定,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害從而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社會保險

保險期限保險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契約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准,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批准延長社保補貼期限的地方財政負擔;
(3)對2005年底前經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核准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併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4)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全補貼期滿。

計算方法

保險期限保險期限
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
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訂契約。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築安裝工程則以工程施工日至預約驗收日為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價值

一、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機動車輛的市場價值確定。依照第一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稱為定值保險;依照第二種方式訂立的保險契約稱為不定值保險。
二、一是根據商業保險 契約訂立時機動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即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在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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