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保險

拆船保險是為使拆船企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以外事故所造成損失後,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及時恢復生產,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經濟利益而舉辦的一項保險業務。其投保人一般為拆船企業。保險期限一般是一個拆船周期。

拆船保險責任

拆船保險責任是指拆船保險中保險人的責任範圍。根據我國拆船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章規定,拆船保險的責任範圍是:⑴保險船舶(不含已拆解部分)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①雷擊、龍捲風、地震、滑坡、海嘯;②火災、爆炸、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③發生上述事故時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保險船舶在拆解過程中因滑灘而發生的必要施救費用。⑵被保險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所載貨物或碼頭、港口設備或其它固定建築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船舶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⑶保險船舶在拆解中發生爆炸造成第三人財產的直接損失和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⑷在保險船舶的拆解過程中,由於直接拆解而造成意外事故致使拆船廠內的人身傷亡,按規定應支付的醫藥費和給付。

拆船保險除外責任

拆船保險的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①戰爭或軍事行動;②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③船舶沖灘未達到預期狀態而支出的一切費用;④用於拆解的機械、設備、工具等不論任何原因的損失;⑤污染或清理航道;⑥偷盜;⑦其它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損失。

拆船保險條款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一、總 則

為使拆船企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及時恢復生產,保障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經濟利益,特舉辦拆船保險業務。

二、保險期限

本保險責任自廢鋼船在國內辦好交接手續之日起開始生效。保險期限以保險單載明的日期為準,但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如提前拆解完畢不退費。實際拆解期限超過保險期限,被保險人可申請展延保險期限,本公司收取規定的保險費後,原保險單在展延期限內繼續有效。

三、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廢船買價(按投保日當天中國銀行國家外匯賣出價折算人民幣)加管理費確定。

四、責任範圍

(一)保險船舶(不含已拆解部分)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雷擊、龍捲風、破壞性地震、滑坡、海嘯;
2、火災、爆炸、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
3、發生上述事故時,採取必要的施救、保護措施而支出的保理費用以及保險船舶在拆解中因滑攤而發生必要的施救費用
(二)被保險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所載貨物或碼頭、港口設備或其它固定建築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船舶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三)保險船舶在拆解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失和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四)在船舶的拆解過程中,由於直接拆解而造成意外事故致使拆船廠內的人身傷亡,按本條款規定應支付的醫藥費和給付,本公司負責賠償。

五、 除外責任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三)船舶沖攤未達到預期狀態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四)用於拆解的機械、設備、工具等不論任何原因的損失;
(五)污染或清理航道;
(六)偷盜;
(七)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在保險生效日起的十五天以內,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須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配合本公司的安全防災檢查工作。
(三)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儘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損失擴大,並須在事故發生時起七十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
(四)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從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七、賠償處理

(一)本公司對每次事故扣除免賠額伍佰元,對損失在伍佰元以下的事故不負責賠償。屬於本條款責任範圍所負責的人員傷亡賠償除外。
(二)保險船舶遭受部分損失經賠償後,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當一次賠償或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單同時註銷。對施救費用應同保險船舶本身損失分開計算,一次或累計賠償均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三)保險船舶在拆解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失,與保險船舶本身損失分開計算,一次或累計賠款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四)發生碰撞責任事故的賠款,應與保險船舶本身損失分開計算,一次或累計賠償均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五)本公司對人身死亡每人給付人民幣伍仟元;對人身傷殘在每人伍仟元限額內按照現行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給付;對醫藥費按實給付,但每次事故每人合計給付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仟元。發生人身傷亡的給付與保險船舶本身損失分開計算,一次或累計賠款以保險金額為限。
(六)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船舶的損失,鋼材依照被保險人上級主管部門(拆船公司)規定的調撥價格賠付;機器、設備在出險當時國內市場新價的10%幅度內協商賠付。
(七)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出確定損失原因的證明、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的單據,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請後,必須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成協定,應當在十天內償付。
(八)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索賠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移交給本公司,並且協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也可由本公司處理。
(十)被保險人從發生事故的當天起,如果經過兩年不向本公司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據、證件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十一)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時,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審理。

拆船保險費率

一、年費率為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四。
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洗艙的油船或裝運其它危險品的船舶按規定費率再加千分之一。
三、如果保險期限不滿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算。不足月的按足月計算短期費率。
四、如果實際拆解期限超過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申請辦理延長保險期限的,則按延長保險期限後的實際拆解期限計算加收的保險費,公式如下:
應加收保費=保險金額×年費率×(延長後的保險期限的短期費率%-原保險期限的短期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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