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保險等。狹義的船舶保險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有其平安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範圍、水漬險的責任範圍、一切險的責任範圍等。還有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的除外責任。

(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保險等。狹義的船舶保險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有其平安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平安險的承保責任範圍、水漬險的責任範圍、一切險的責任範圍等。還有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的除外責任。

簡介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保險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環節。其中業務量最大,涉及面最廣的是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承保的險別,分為基本險別附加險別兩類。

廣義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是以船舶及其附屬品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根據船舶所處的狀態分為船舶營運險、船舶建造險、船舶停航險、船舶修理險、拆船保險和貨櫃保險等。狹義的船舶保險就是指船舶營運險,其中又可以分為基本險、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種。貨櫃險的標的就是營運過程中的貨櫃,其中也可以分為基本險和特殊附加險兩種。基本險中也可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兩種。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簡稱WA 或 WPA)和一切險(all risk)三種。

全損險

(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全損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在這一險別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

1、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來自於自然現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發、閃電等。而意外事故則是被保險人意料之外的損害事故,專指船舶擱淺、碰撞、觸礁、沉沒、失蹤、火災、爆炸等。

2、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此類海上風險過去被列為戰爭險的責任範圍。隨著海上航運的發展和船舶保險提供保險保障的需要,現在國際上各個船舶保險條款均把其列入承保範圍,並擴大了風險範圍。只要是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不論是否屬於海盜行為引起的損失,保險人均予賠償。

3、拋棄貨物。這裡所指的是在被保險船舶遭遇海上危險時,拋棄貨物所引起的船舶滅失或損壞,例如因拋貨使船舶失去穩定性而傾覆沉沒,並構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4、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事故。現代海上航運中,核動力的套用日益廣泛,相應地,由此發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險船舶全損的危險必然存在,故已成為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的組成部分。

5、船舶機件和船殼的潛在缺陷。由合格的檢驗人員按照正常的檢驗方法不能發現的瑕疵即為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因此導致被保險船舶的全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6、由於有關人員的過錯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具體包括: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船長、船員或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任何政府當局為了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 ( 如油污風險所採取的行動等。

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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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一切險是船舶營運保險的一個基本險種,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使用。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責任大於船舶全損險,因而其保險費率大於船舶全損險。根據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擔船舶全損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1、碰撞責任

這是船舶保險責任的擴展,實質上是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實踐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被碰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由於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載財產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等。但是,保險人對於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傷亡或疾病,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動的、固定的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 ( 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費用 ) 等,概不負責。

2、共同海損和救助

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如果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而無須被保險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在一切險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責任中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 ( 第 5 條除外 ) 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保險人予以相應賠償。其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避免被保險船舶全損。

3、施救費用

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其在船舶保險中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進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予以賠償。而且,保險人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在船舶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之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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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險的承保責任範圍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和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員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平安險”是我國保險業沿用已久的名稱,原文含義是“單獨海損不賠”。從字面意義來看,無論是“平安險”還是“單獨海損不賠”都不能準確反映出這個險別的承保責任範圍,它僅對由於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單獨海損不賠償,而對上述第②項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單獨海損,第③項中的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單獨海損負賠償責任。在三個基本險別中,平安險的承包責任範圍最狹窄,多用於大宗、低值的散裝或裸裝貨,如礦石、廢金屬等。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

1、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2、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也是我國的慣稱,字面意義為“負單獨海損責任”,容易被誤解為僅對遭受海水水漬的損失負責或僅對單獨海損負責。事實上,與平安險的責任範圍相比,水漬險的承包責任範圍略有擴大,區別在於水漬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水漬險不包括銹損、碰損、破碎以及散裝貨物的部分損失,故常用於不易損壞的貨物或生鏽並不影響使用價值的貨物,如鋼管、線材等。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

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這裡的一般外來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險的內容,故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可見,一切險並非包含了海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風險、損失和費用,對於由運輸延遲、戰爭和罷工等原因造成的損失,即使投保“一切險”,保險人也不予負責。與平安險和水漬險相比,一切險的承保責任範圍最廣,套用於價值較高、致損原因較多的貨物,如棉毛及其製品等。

戰爭、罷工險保險責任

作為船舶保險的附加險,該戰爭、罷工險專門承保因戰爭、罷工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根據我國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的規定,其承保責任包括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和救助或施救費用:

1、戰爭、內戰、革命、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敵對行為;

2、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或封鎖 ( 但是,必須從發生之日起滿 6 個月保險人才予受理 ) ;

3、各種戰爭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

4、罷工、被迫停工或其他類似事件;

5、民變、暴動或其他類似事件;

6、任何人懷有政治動機的惡意行為。

碰撞責任

碰撞責任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承擔碰撞賠償責任的基本條款。但是,該條款僅適用於被保險人因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碰撞責任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普遍承保的內容。不過,保險人予以賠付的數額是不同的。以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船舶保險條款為例。該協會 1983 年修訂的新船舶保險條款,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碰撞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規定為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數額的 3/4 ,故此條款又稱為“四分之三碰撞責任條款”。中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這一獨立條款,但按責任範圍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責任承擔 4/4 的保險賠償責任。

附加險

附加險別是基本險別責任的擴大和補充,它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別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一般加險有11種,它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險(Frr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短量險(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滲漏險(Rish of Leakage)、混雜沾污險(Rish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損破碎險(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險(Risk of Odour)、受潮受熱險(Sweating and Heating Risk)、鉤損險(Hook Damage Risk)、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銹損險(Risk of Rust)。

特殊附加險主要是戰爭險和罷工險。按國際船舶保險市場的習慣,已保了戰爭險,再加保罷工險時一般不再加收保險費,所以一般被保險人同時投保戰爭險和罷工險。特殊附加險包括交貨不到險(Faliure to Deliver Risk)、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Risk)、艙面險(On Deck Risk)、拒收險(Rejection Risk)、黃麴黴素險(Aflatoxin Risk)、賣方利益險(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貨物到港九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罷工險(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運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戰爭險

戰爭險(WAR RISK)的保險責任起訖採用“水面負責”的原則, 即水面協定。從貨物裝上保單載明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時開始, 到卸離保單所載明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只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等引起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

罷工險

罷工險(STRIKES RISK)承保的主要是指與勞資糾紛有關的經濟性罷工。罷工險的責任起訖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一樣, 不同於戰爭險條款的規定。

責任期限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基本險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一般附加險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內,凡已投保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一切險並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

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範圍,包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核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除外責任

(圖)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的責任範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保險條款規定:“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船方重視船舶的適航性,減少船舶受損的風險。

2、被保險人恪盡職責應予發現的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由於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等是船舶正常營運的必然現象,而保養不周是被保險人未克盡職責,更換或修理被保險船舶是保持船舶適航的必要條件。這些不屬海上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3、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由於被保險船舶的正常磨損、鏽蝕、腐爛等是船舶正常營運的必然現象,而保養不周是被保險人未克盡職責,更換或修理被保險船舶是保持船舶適航的必要條件。這些不屬海上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空運、陸運、郵運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運基本險別的險外責任基本相同。

戰爭、罷工險的除外責任:

保險人在該船舶附加險中,對由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險船舶的損失、責任或費用,不承擔保險責任:

1、核子彈、氫彈或核武器的爆炸 ( 在此,主要指的是將上述武器用於消滅對方之目的的爆炸,不包括核武器試驗 ) 。

2、由被保險船舶的船籍國或登記國的政府或地方當局所採取的或命令的捕獲、扣押、羈押或沒收 ( 因為,這些行為多出於政治原因,已超出戰爭風險的範圍 ) 。

3、被徵用或被徵購。

4、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爆發的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

海運條款

海運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中的一個基本條款。中國參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亦在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海運條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險船舶不能從事海上拖帶或救助服務;不得與他船 ( 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 ) 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停靠和離開;禁止被保險船舶從事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範圍內,除非被保險人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險費,或者對於為了拆船或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險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和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任。

招標條款

招標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被保險船舶的招標修理及其損失補償的基本條款。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船舶招標修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險人的補償範圍。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招標條款,吸收了 I. T. C. 的招標條款的基本內容,但又略有區別。具體表現在:①在規定保險人對招標和再次招標的決定權和否決權的同時,賦予被保險人決定船舶修理地點的權利,但是,被保險人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是必須象一個精打細算的未投保的船東那樣,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並接受最有利的報價。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這樣做,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②保險人對於招標修理的補償,限於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並以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 30% 為限。

航行區域條款

航行區域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限制被保險船舶的航行範圍的特約條款。海上運輸涉及到世界各個水域,但是,由於船舶航行的航線、區域、季節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風險也不一樣。因此,為了避免特殊風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特別約定被保險船舶在某些區域或在一定時間的某些地區不能駛入。比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中國的遠洋船舶時,往往在保險單上規定航行區域為世界各地,但是,波羅的海、斯德哥爾摩、塔林一線以北海域,每年 11 月 15 日至翌年 5 月 5 日期間不得駛入。因為,這一時間在這一區域為冰凍季節,船舶航行有可能遭遇冰山碰撞的危險。 1912 年鐵達尼號輪首航紐約即在此區域被冰山撞沉就是典型事例。如果被保險船舶未經保險人同意,在航行區域條款所禁止的時間駛入禁止區域而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然,被保險船舶在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加交保險費後駛入禁行區的除外。

退費條款

退費條款是規定保險費退還事宜的條款,在船舶保險契約中是普遍適用的基本條款。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對於定期保險,退費辦法為:

1、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自保險終止之日起,按淨保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保險費。

2、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停泊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超過 30 天時,停泊期間的保險費按淨保費的日比例的 50% 計算退費。如果經過 30 天的停泊期分屬同一保險人的兩張連續保險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險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對於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姐妹船條款

姐妹船條款是對屬於同一個所有人的船舶之間相撞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的基本條款。理論上說,同一主體本身不存在侵權行為,也無所謂賠償責任,所以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船舶之間如果發生碰撞,也會造成巨大損失。基於保險的目的和職能,為穩定海上航運的正常秩序,擴大船舶保險的保障作用,吸引保戶,保險人往往在船舶保險契約上規定姐妹船條款,承擔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賠償和救助報酬的保險責任。該條款為國際保險市場廣為採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未規定獨立的姐妹船條款,但有類似的規定。例如,該條款的第 10 條第 6 款規定:“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成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以負責。”

共同海損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處理共同海損的基本條款。一般是規定保險人對於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賠償範圍及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的適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獨立的共同海損條款,而是把有關共同海損的內容規定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列。按其規定,保險人在此保險中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的分攤。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賠償,而無須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同時,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契約規定適用的法律或慣例辦理。如果運輸契約無此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辦理,

自動復原條款

自動復原條款的全稱為“自動恢復保額條款”,是船舶保險中特別附加條款。自動復原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對於被保險船舶的損壞予以修理或重置後,保險標的的價值又恢復到原來完好狀態的水平,其保險金額自動恢復為船舶保險契約的原來的金額。當然,被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補交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保險終止時的保險金額恢復部分的保險費。

無慣例扣減條款

無慣例扣減條款是船舶保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放棄“以新換舊”扣減權利的條款。按照海上保險的習慣,保險人對於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進行賠付時,有權對修理船舶時所更換的新部件超過舊部件的部分價值扣減。但是,若船舶保險契約規定了無慣例扣減條款時,則保險人放棄了這一扣減權利,對於修理船舶新換的部件全部賠償,不扣除折舊。該條款已為國際船舶保險市場普遍採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 I. T. C. 條款和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均有此類規定。

雙重價值條款

雙重價值條款是海上船舶保險契約的一項特約條款。該條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規定了被保險船舶的兩種保險價值,分別作為處理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理賠的依據。由於在海上船舶保險關係中,保險標的價值較高,被保險人希望降低保險金額,少付保險費,而保險人則希望按保險價值投保,多收保險費。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船舶保險契約中約定雙重價值條款。如果發生被保險船舶全損時,按低的保險金額計付賠償金額,如果發生被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按高的保險金額賠付。訂有此類特約條款的船舶保險契約按船舶保險的全損險和一切險之間的折衷費率計收保險費。

責任起訖

1、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限,海輪到達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輪在該港區內一個泊位或地點拋錨、停泊或系纜,如果沒有這種泊位或地點,則指海輪在原卸貨港或地點或附近第一次拋錨、停泊或系纜。

2、如在中途港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3、如運輸契約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為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責任,如需運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於續運前通知保險人並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可自裝上續運的海輪時重新有效。

4、如運輸發生繞道,改變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變,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保險人,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附加險

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三類。
一.一般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承保各種外來原因造成的貨物全損或部分損失。一般附加險在一切險的範圍內,即已投保的一切險,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險了。一般外來原因指不必與海水的因素或運輸工具聯繫起來的原因。附加險別不能單獨承保,它必須附於主險項下。一般附加險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
4、混雜、玷污險。
5、滲漏險。
6、碰損、破碎險
7、串味異味險。
8、受潮受熱險。
9、鉤損險。
10、包裝破裂險。
11、銹損險。
二.特別附加險。
指必須附屬於主要險別項下,對因特殊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的附加險。特別附加險與一般附加險的區別在於,一般附加險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保了一切險,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險;而特別附加險所承保的責任已超出了一切險的範圍。特別附加險包括:
1、交貨不到險。
2、進口關稅險。
3、艙面險。
4、拒收險。
5、黃麴黴素險。
6、出口貨物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
三.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包括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海上貨物運輸罷工險。特殊附加險已超出了水險的範圍,即也可以往陸上運輸險或航空運輸險上附加。
海運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
所謂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對於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保險索賠

一批進口貨物,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投保WPA,並取得船公司簽發的清潔提單。貨物運抵目的港,發現如下損失:1,100箱貨物被海水浸濕;2,100箱貨物包裝完好,但有內在缺陷;3,80箱貨物短卸,船方出具相關證明;4,100箱貨物被雨淋濕。進口方應分別向誰索賠 。

1、保險索賠必備條件:保險利益、合理的施救、保留向承運人或第三者責任人的索賠權、在規定的時效內提出。

2、損失通知和貨損檢驗。

3、備齊索賠單證。

4、索賠期限: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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