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險

一切險

一切險(all risk)是海上運輸保險的基本種類之一,是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險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均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

基本信息

概念

概念一:一切險(all risks)
建築工程一切險建築工程一切險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 平安險”和“ 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 貨物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 全損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 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概念二:一切險(all risk)是海上 運輸保險的基本種類之一,是保險人對保險 標的物遭受 特殊附加險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均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一切險所負責的險別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 一般附加險。貨物因戰爭、罷工、 進口關稅、交貨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損失,不在一切險的責任範圍以內。投保一切險是投保人因 附加險的種類繁多,為避免遺漏,保障貨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種安全性較大的險別。通常是在所發運貨物容易發生碰損破碎、受潮受熱、雨淋發霉、滲漏短少、串味、沾污以及混雜污染等情況下投保一切險。

範圍

我國保險業的行政主管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條款解釋的請示》的復函中對一切險承保範圍解釋如下:“ 海洋運輸保險‘一切險’是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下發外幣保險業務類保險條款的通知》中批准執行的。‘一切險’承保的範圍是 平安險水漬險及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損失。外來原因僅指偷竊、提貨不著、淡水雨淋、短量、混雜、玷污、滲漏、碰損、串味、受潮受熱、鉤損、包裝破裂、銹損。”
但是,關於復函的效力,相關人士存在質疑。首先,央行的復函既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部門規章,只是行政部門的一個意見,並非屬人民法院辦案時必須要依據或參照之列;其次,作為保險業的行政主管機關,央行只能對其所屬的 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起指導作用,卻並不能幹預保險契約的約束力,更不能強制地自動生成為保險單中的一項 保險條款;再次,作為保險行業的行政主管機關,央行本身並不具備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爭議具體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力。
綜上,央行的復函並不能成為保險正確理解 海運保險中的“一切險”人肆意解釋“一切險”承保範圍的依據。

索賠對象

1.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索賠要滿足4 個條件: ( 1 )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2)被保險人必須投保了相關險別;(3)損失不屬於除外責任;(4)在保險的責任期限內。
2.買方向賣方索賠買方向賣方索賠通常是賣方違反貿易契約中的條款。
3.向承運人索賠

這種情況下,通常應滿足下列條件:(1)未按 提單記載內容交貨或 貨物發生損壞;(2)損壞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限;(3)不屬於承運人的 免責範圍。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彼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一一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一一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準,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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