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保險

海運保險

海運保險是指專門為海上運輸設立的貨物運輸過程中涉及載運貨物財產損失的保險。海運保險一般由承運人負責購買,也可以由委託方根據需要單獨購買。海運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基本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

保險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將海運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責任範圍

基本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FPA)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WA)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all risks)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附加險是對基本險的補充和擴大。附加險承保的是除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損失。附加險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我國保險條款中的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之分。

(一)一般附加險(general additional risk)有下列11種險別:

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滲漏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

(二)特別附加險主要由下列6種險別:

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黃麴黴素險;拒收險;出口貨物到中國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中國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三)特殊附加險主要由下列2種險別:

戰爭險;罷工險。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 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 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利益

保險人所承保的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但被保險人(投保人)投保的並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這個利益,叫做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無效。

國際貨運保險同其他保險一樣,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個保險利益,在國際貨運中,體現在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上。以FOB、FCA、CFR和CPT方式達成的交易,貨物在越過船舷後風險由買方承擔。一旦貨物發生損失,買方的利益受到損失,所以買方具有保險利益。

因此由買方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契約只在貨物越過船舷後才生效。貨物越過船舷以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屬於保險人對買方所投保險的承保範圍。以CIF和CIP方式達成的交易,投保是賣方的契約義務,賣方擁有貨物所有權,當然具有保險利益。賣方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契約在貨物啟運地啟運後即生效。

風險

保險業把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分成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風險是造成損失的原因。

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災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蹤等具有明顯海洋特徵的重大意外事故。

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 生鏽、鉤損、短量、淡水雨淋、包裝破裂等。

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爭、罷工、交貨不到、拒收等。

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

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儘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凡屬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後,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費用

海上風險還會造成費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一。所謂施救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險單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採取各種措施而支出的會理費用。所謂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後,由被救方付給的報酬。

保險人對上述費用都負責賠償,但以總和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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