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風險保險

特殊風險保險

特殊風險保險(Special Risk Insurance)是指為特殊行業設計的各種保險。主要指航空保險、航天保險、核電站保險和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其特徵是高價值、高風險、高技術(其中高技術是指特殊風險保險承保、理賠的技術含量較高);再保險和共保必不可少;保險險種國際化;承保條件與國際市場同步;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共同處理賠案。

(圖)特殊風險保險特殊風險保險

特殊風險保險(Special Risk Insurance)是指為特殊行業設計的各種保險。主要指航空保險航天保險、核電站保險和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其特徵是高價值、高風險、高技術(其中高技術是指特殊風險保險承保、理賠的技術含量較高);再保險和共保必不可少;保險險種國際化;承保條件與國際市場同步;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共同處理賠案。

航空保險

航空保險是隨著飛機製造業的發展,在海上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個保險領域。航空保險的險種主要有機身險、責任險、戰爭險和其他四大類。機身險包括飛機機身(零備件)一切險、機身免賠額保險、飛機試飛保險等。責任險包括航空承運人綜合責任險、其他相關責任險等。戰爭險包括飛機機身(零備件)戰爭險、航空承運人綜合責任戰爭險等。其他包括機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組人員執照喪失保險等。

航天保險

(圖)特殊風險保險特殊風險保險

航天保險是指為航天產品包括衛星太空梭運載火箭等在發射前的製造、運輸、和發射時以及發射後的軌道運行、使用壽命提供保險保障的綜合性財產保險業務。航天項目的進展分為四個不同的階段,航天項目的保險根據這四個不同的階段進行安排,航天保險根據航天項目進展的時間劃分為:火箭和衛星製造階段的保險、發射前保險、發射保險和衛星在軌壽命保險,以及由此派生而來的衛星經營人收入損失保險、衛星及發射責任保險等。

航天保險的保障範圍

航天保險可以分為衛星及火箭或其他運載工具的工程保險、發射前衛星及火箭保險、衛星發射保險、衛星運行壽命保險、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衛星及發射責任保險等。在某種意義上說,航天保險是一種綜合性的財產保險。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分階段、按險種確定。具體地說,發射前保險是以製造、安裝衛星及火箭的總成本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發射保險是以衛星及火箭的市場價格加上發射等費用之和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衛星壽命保險是以將衛星送上軌道的成本及有關費用並參照衛星的工作效率為依據來確定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數量按年限遞減。

航天保險的保險費率

保險人在確定費率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產品質量、損失率、惡劣氣候及意外事故等。例如,衛星發射保險的費率通常受到火箭的可靠性、衛星的設計和型號、保險保障範圍和航空保險市場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響。

航天保險的保險期限

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有兩種情況:一是以火箭在指定發射場所意向點火為起始時間;二是如果發射點火終止,則從火箭在指定發射場重新點火為起始時間。

核電站保險

(圖)特殊風險保險特殊風險保險

核電站保險是能源開發保險的一種。核電站從建設期到營運期分別需要不同種類的保險險種的保障,其保險種類一般分為:核電站建築安裝工程險、核電站海運險:核電站機器損壞險、核電站物質損失險、核電站核責任險、核電站機損險項下的利潤損失險等。

核電站保險及其特點核電站本身具有的高科技、高風險的特點,使得核電站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區別開來。第一,核電站保險的主要承保責任是核風險。第二,核電站保險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風險。由於核電站風險太高,保險人特別注重風險控制。為了控制風險,保險人在承保時往往以低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標準來確定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並採用集團共保或再保險方式,將風險轉嫁到國際保險市場,以保證經營的穩定性。第三,核電站保險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保險。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核損害的賠償方式。因此,保險人開辦的核能保險在發生保險賠款不足時,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獲得政府財政的補貼,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

種類:核電站建築安裝工程保險、核電站海運險、核電站機器損壞保險、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核電站責任保險

核電站保險的保險金額

在核電站保險中,保險人對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與核電站責任分別確定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保險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通常根據核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來確定保險金額。此外,對於核電站責任險,保險人也按常規風險和核風險兩類不同風險,分別確定不同的賠償限額。

核電站保險的賠償處理

在對核風險造成的核電站責任賠償時,保險人一般都按法律規定處理,按照絕對責任負責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按照過失責任來承擔。因此,當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超過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時,政府會給予財政補貼,特別是對於核電站的核爆炸事故,政府必定從各方面給予保險人支持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

海洋石油開發保險是指一切海上和陸上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上游作業相關的財產、費用、責任和利潤損失等保險業務,包括與海上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作業服務相關的船舶保險業務。海洋石油開發保險也屬於能源開發險類的一個主要險種。從大類來分,一般分為海洋石油開發保險分為財產險類、能源勘探開發保險類、責任險類及費用保險類。

種類:鑽井平台保險、移動式鑽探設備保險、平台鑽井機保險、海洋石油開發管道保險、海洋石油開發責任保險、海洋石油開發工程建造、安裝保險、海洋石油開發費用保險

鑽井平台保險的保險金額

鑽井平台保險的保險金額按被保險人的財產在不低於重置價值基礎上,扣除合理的折舊費用後確定。如果被保險人不按這種方式確定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自保。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

鑽井平台保險的保險費率和免賠額

影響鑽井平台保險的保險費率的因素有:保險金額的高低、免賠額的高低、平台建造年限、平台用途(分為生產、生活或加工處理等)、作業區的自然環境(是否為地震帶、颱風區、結冰區以及浪高、水深、海床狀況等)、歷年損失記錄(包括平台、作業人)。此外,保險人還應了解有關海上設施的近期狀況、油氣的儲量、預計開發年限、油氣質量、用途、開發前景等。

鑽井平台保險的免賠額是根據承保風險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等因素,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在鑽井平台保險中,免賠額按每次事故扣除,最低為每次事故10萬美元。在計算每一事故的損失時,應將每一事故引起的一系列損失作為一個事故考慮。值得注意的是,免賠額不適用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這點與船舶保險、飛機保險的做法一樣。

井噴控制費用保險

在井噴控制費用保險中,保險人對每一事故賠償限額是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並在保險單上列明。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責任限額與被保險人承擔的部分比例賠償井噴費用。目前,責任限額的確定,一般按照國際慣例規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500美元~5000萬美元不等。

保險人在厘定保險費率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1.油氣井的類型。

2.井深和水深。

3.預計地層壓力以及是否含有有毒氣體。

4.井口裝置是在水面上還是在海底。

5.責任限額高低、免賠額大小。

6.鑽井公司的經驗以及以往事故記錄等。根據國際慣例,井噴控制費用保險的保險費是採用英尺/金額制為計算基礎的,一般可以分為三個檔次。例如,鑽探深度在10000英尺以內的,保險費較低;在10000-17500英尺間的,保險費較高;在17500英尺以上的,保險費更高。此外,根據油氣井的類型費率也有高低之分,如鑽探井、試探井和鑑定井費率較高;封閉井或臨時放棄的井眼費率則較低。

井噴控制費用保險的保險期限

井噴控制費用保險的保險期限,可以按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一是已進入生產的井、封閉井、關閉井、放棄井,保險期限通常為1年,到期續保。二是鑽探中的井自開鑽時開始,至完鑽時為止。所謂“完鑽”,是指井眼完全放棄或完成,油泵裝置、油井鑽頭從作業位置取下或徹底撤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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