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損失險

利潤損失險

利潤損失保險是對傳統財產保險不予承保的間接損失提供補償。利潤損失保險承保由於火災和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從受損到恢復至營業前狀況一段時期內,因停產、停業或營業受到影響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和受災的營業中斷期間所需開支的必要費用。

保障範圍

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內容

利潤損失險利潤損失險
利潤損失險負責賠償由於發生相應財產險保單列明的保險事故而造成被保險人營業中斷或受到干擾而造成的損失。利潤損失險不可單獨投保,是以財產險、財產一切險為基礎的,被保險人是否持有足額有效的財產險保單是利潤損失險必不可少的條件。
(1) 承保範圍
本保險的主要承保項目包括毛利潤損失工資損失審計師費用和欠款帳冊損失。
(2) 投保基本流程和手續
1、投保人提交填寫正確的投保單
2、保險人接到投保單後,進行查勘、審核和信用調查,對符合承保條件的簽章承保。
3、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契約內容。
(3) 主要保險責任
同相應的財產險、財產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位於本保單明細表指定的處所經營的業務由於下列原因而受到干擾或造成營業中斷,本保險負責賠償其損失,包括火災爆炸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水箱、水管爆裂等。
(4) 保險金額的確定
第一項:毛利潤損失,其確定有兩種方法:
①營業額減少:毛利潤損失=毛利潤率×賠償期限內由於損失所造成的營業額低於標準營業額的差額
②營業費用增加:專為避免或縮小營業額的減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費,營業額就要因出險而在賠償期限降低的,必要的和合理的額外費用,但該項費用以不超過毛利潤率乘以因花費額外費用而避免降低的營業額所得的金額為限。以上兩項應扣除在賠償期限內因出險可能在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而節約的業務開支和費用。
第二項:工資損失,其金額的確定有兩種方法:
①營業額減少:賠償金額=工資率×營業額的減少,但扣除由於出險減少工資數額而節省的任何金額。
②營業費用增加:賠付金額為超過第一項第②種方法列明額外費用的那一部分。
第三項:審計師費用,限於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證明其帳冊或其他營業帳冊或檔案的任何細節或細目或其他證明、證據或情況所付給其審計師的合理費用。
第四項:欠款帳冊損失,主要包括:
①顧客應付被保險人的一切數額,但以被保險人因損失帳冊的直接後果,而不能收取這些欠款為限。
②因損失帳冊而必須支付的超過正常收款費用部分的費用。
③證明本項賠償時必須支付審計師的合理費用。
(5) 主要擴展責任的附加險
包括全部營業額條款、未保險的維持費用條款、通道堵塞條款、 謀殺條款、公眾事業設備擴展條款、遺失帳冊條款、恢復保險金額條款、每月預付賠款、調整保險費條款等。
(6)賠償基本流程和手續
受理案件――現場查勘――核定損失――責任審核――賠款計算――賠付結案。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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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
第一項:
第一項保險限於由於營業額減少,營業費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潤損失,賠償金額如下:
1、 營業額減少:
賠償金額為毛利潤率乘以賠償期限內由於損失所造成的營業額低於標準營業額的差額。
2、 營業費用增加:
專為避免或縮小營業額的減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費,營業額就要因出險而在賠償期限降低的,必要和例題的額外費用(以附錄2的規定為條件)。
但這項費用以不超過毛利潤率乘以因額外費用而避免降低的營業額所得的金額為限。
以上兩項應扣除在賠償期限內因出險可能在毛利潤中減少或停止支付而節約的業務開支和費用。
但如本項的保險金額低於毛利潤率乘以年度營業額所得的金額,給付的賠償金額應按比例減少。
第二項:
第二項的保險限於工資損失,給付的賠償金額為:
1、 營業額減少:
(1). 從發生損失時賠償期限開始到不遲於第▁周末為止,賠償金額為工資率乘以▁周內的營業額減少所得的金額,扣除上述賠償期限部分中由於出險減少工資數額而節省的任何金額。
(2). 賠償期限其餘部分的賠償金額為工資率乘以該期間的營業額減少,扣除該賠償期內由於出險減少工資數額而節省的任何金額。但不得超過工資率的50%乘以該賠償期的營業額減少所得的數額,另加上本項1款(1)節下扣除的節省金額。
2、 營業費用增加:
賠付金額為超過第一項2款列明額外費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於根據本項1款(1)節和(2)節有關營業減少的規定的如未發生這項費用原要支付的額外費用。
但如本項保險金額低於工資率乘以年度營業額所行的金額,本項的賠償金額應按比例減少。
第三項;
第三項保險限於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證明其賬冊或其他營業賬冊或檔案的任何細節或細目或其他證明、證據或情況所付給其審計師的合理費用。
第四項:
第四項保險限於本保險單附加條款▁項下的賠償。
定義
一、 毛利潤:
(一) 營業+年終庫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項的數額減去
(二) 上年庫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營業費用的數額為毛利潤。注意:上年庫存和年終庫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數額應按照被保險人正常的會計計算方法算出,並適當規定折舊。
二、 特定營業費用:
(一) 購買原材料的全部數額(減除獲得的折扣);
(二) 工資的全部數額;
(三) 為維持業務的正常經營而支付的出險後可能停付的一切專用及直接費用。
注意:除在明細表內另有規定外,本定義措詞的含義應與被保險人賬冊中通常表達的意義相一致。
三、 工資:付給雇員報酬總額[包括獎金加班費生活補助(如有此項補助)、保險費、節假日工資以及其他與工資有關的款項]。
四、 營業額:在營業處所經營業務過程中,對出售及交付的貨物及提供的服務付給被保險人的金額(扣除折扣)。
五、 賠償期限: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第▁月末止,在此期間營業結果因損失而受到影響。
六、 毛利潤率:在發生損失之日前的會計年度內,毛利潤對營業額的比率。
七、 工資率:在發生損失之日前的會計年度內,工資總額對營業額的比率。
八、 年度營業額:發生損失之日以前十二個月內的營業額。
九、 標準營業額:發生損失之日前十二個月相當於賠償期間的營業額。
上述數額或比率必要時應根據營業趨勢及情況的變化,或損失發生前後業務受影響情況,或如未發生損失原會影響業務的其他情況予以調整,使調整的數額儘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險後有關期間如未發生損失原可取得的經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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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 被保險人如偽報、誤報或隱瞞任何重要細節,本保險單應予無效。
2. 本保險起期以後,不論何時,如遇下述情況而未經本公司簽署附錄確認繼續有效,即應失效:
(1). 清理營業或業務由清算人或財產管理人經營或永久停業;或
(2). 被保險人的利益終止;或
(3). 經營項目營業處所或營業處所的財產發生變更,從而增加損失的風險。
3. 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及履行本保險單條款的規定,應為本公司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
4. 被保險人必須保存完整記錄。自開始經營日起的全部記錄,如財產目錄,生產及資產負債表應予妥善保管。為防止記錄同時被毀,被保險人應分別存放幾套記錄。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查閱上述記錄。
5. 發生可在本保險單項索賠的損失後,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盡力採取,同意採取或允許採取一切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措施,以減少營業中斷或對營業的干擾,或避免或減少損失。如在本保險單項下索賠,被保險人應不遲於在賠償期限終止後三十天內或經本公司書面允準的延長期限內,自費向本公司提交列有細目的索賠清單,及投保的有關損失或一部分損失所引起的不論任何種類的間接損失的其他保險的細節。被保險人還應自費出示及提交本公司為調查或核實索賠所需要的賬冊和其他營業賬冊憑證發票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檔案單證、證明、情況及說明。
6. 索賠如有欺詐,或如被保險人或代表被保險人的任何人以欺詐手段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損失系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共謀所致,本保險單項下的一切利益均應喪失。
7. 發生導致本保險單責任範圍內損失的意外事故時,如另有由被保險人投保或他人代其投保的其他保險保障同一損失名其某一部分,本公司將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並支付費用的情況下,按照本公司的需要,不論在本公司賠款以前或以後,進行一切工作或同意或允許進行一切工作,使本公司得以行使任何權利及追償權,或在賠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後得以從其他方取得補償或通過權益轉讓取得賠償。
9. 賠款給付以後,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金額應減去賠付的金額,並由本公司簽發減少保險金額的批單,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不予退回。
10. 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效,從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不得超過一年。
11. 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註銷保險單。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費率計算,後者按日平均費率計算。
12.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保險單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提交仲載機構或法院審理。除另有協定外,仲載或法律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附錄
1、 包括全部營業額條款:
在賠償期限內如果為獲得營業收,被保險人或他人代其在營業處所以外的地點,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則有關這項銷售或服務所給付或應給付的金額,在計算賠償期限的營業額時應包括在內。
2、 未保險的維持費用條款:
如本保險單未承保經營業務的維持費用(根據本保險單規定對毛利潤的定義,在計算毛利潤時已予減除),在計算本保險單項下,可以取得補償的營業費用增加的賠償金額時,只賠償營業費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潤與毛利潤加上未保的維持費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額外費用。
3、 恢復保險金額條款:
為了使本保險不因損失而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可對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日止就損失數額部分支付適當的額外保險費系恢復保險金額。
4、 每月預付賠款: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賠償期間可以每月預付賠款。
5、 調整保險費條款:
被保險人如最遲在任何保險單年度滿期後六個月內聲明,根據審計師(查帳員)的證明,與任何保險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五個月會計期間所賺得的毛利潤少於所保保險金額,可按比例退還差額部分的保險費,但退還保費不得超過保險期內對此項保險金額所付保險費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險單項下索賠,則上述保險費的退還,只限於非該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額減少的那部分差額項下的保險費。

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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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單對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滅失或損失不予賠償:
1.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實際過失;
2. 戰爭、類似戰爭行動、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或徵用;
3. 核反應核子輻射核污染
4.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及本公司簽發的第▁號財產險保單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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