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加班費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基本信息

具體標準

勞動法 勞動法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定(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勞部發 [1994]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 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部 [1995]309 第62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44第(3)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契約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契約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契約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契約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一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 ,以區別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二、如何計算不同情況下的加班費?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依法徵稅

2012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否繳納個稅”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兩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資,是否屬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稅。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我國個稅法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納稅服務司介紹。

計算基數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 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契約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例子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計算日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如果一名勞動者領取北京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費,總加班費最低應為308.97元。

工資基數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契約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契約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市人社部門強調,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天津政策

2009年3月,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從2009年開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也能享受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費,訊息一出立即引起各方的關注。許多從事家政服務的小時工紛紛詢問,他們在雙休日加班,是否也能享受加班費。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處負責人表示,家政服務員、快餐店小時工等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這類人員只能享受法定節日一天300%的加班費,而不享受雙休日的雙倍勞動報酬。

非全日制小時工清明 加班只能拿一天加班費

據介紹,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見的用工形式有三種,分別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家政服務員、快餐店的小時工、兼職人員等,大多屬於非全日制用工。

按照勞動部門規定,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節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300%加班工資。以清明節為例:非全日制的小時工4月4日加班可享受300%的工資,4月5日、6日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工資。如果非全日制的小時工沒有拿到法定假日300%的加班費,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建築工推銷員的哥的姐 休息日加班都有加班費

從2009年起,勞動保障部門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納入享受加班費的範疇,“法定節日”和“休息日”均能拿到加班費。

但用人單位想要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向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對申請實行以年為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企業進行嚴格審批。

據悉,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包括: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用人單位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假期加班

2010年中秋國慶放假

加班費 加班費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從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為中秋節借調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為國慶借調的上班日。中秋節假期為9月22日、23日、24日,國慶假期為10月1日至10月7日。 據介紹,“兩節”的假期可以細分為兩類,分別是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至3日,這4天是法定節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這6天為休息日。《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因此,4天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按3倍算,不能以補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

2015年除夕也放假,但與大年初一、初二、初三的加班三倍工資相比,除夕當天的加班待遇要“低人一等”,只有雙倍。這是因為按照規定,今年的除夕只能算調休而非法定節假日。

國務院辦公廳在2014年12月16日發布《關於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了2015年的法定節假日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其中春節的具體安排為2月18日即農曆除夕當天至2月24日放假調休,共七天。儘管除夕也在放假的時間範圍內,但加班費的支付卻要執行《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這一辦法於2013年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修訂後的《辦法》規定,春節放假三天,即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執行。因此,今年除夕當天屬於調休範圍而非法定節假日,因此,如果有市民在除夕當天加班而不能安排補休的,只能拿到雙倍工資。

申請範文

報日期:部門:

日期

姓名

工作內容和地點

實際加班時間

加班費

誤餐費

時數

合計

總經理會計 審核 申請人

出納

其他信息

勞動是光榮的,但勞動者休假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加班費就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有序補充。在加班費政策執行越來越不樂觀的情況下,作為代表國家貫徹執行《勞動法》的勞動社保部門應該主動作為,積極亮劍,組織工作組對轄區單位和企業貫徹執行國慶加班政策的情況進行了一次暗訪和檢查,對那些落實不到位或執行政策時打折扣的單位或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格處罰。深入貫徹落實《勞動法》,讓加班費發放成剛性制度,這既是依法治國的體現,也是讓勞動用工市場步入良性軌道的必備措施。

注意事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薪收入依法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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