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奎

凡奎

凡奎,無錫某銀行信用卡部的員工,因工作強度高卻沒有加班工資,在離職後將原單位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150多萬元的“天價”加班費。目前,該案還在無錫崇安法院審理過程中。

基本信息

簡介

凡奎,今年34歲,原某銀行無錫分行信用卡部業務主任。2010年11月離職後,他向工作了四年多的單位某銀行無錫分行開出了1533032元的天價加班費賬單,但銀行並不認可凡奎的加班費請求。仲裁不果之後,凡奎將這家銀行無錫分行訴至無錫市崇安區法院,並向原單位銀行信用卡中心和無錫分行信用卡部贈送了錦旗,內容是“不支付加班費,不足額繳納社保”。該案還在無錫崇安法院審理過程中。

事件

2006年7月1日,凡奎通過一家名為“無錫夥伴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務公司簽約進入無錫這家銀行,從事信用卡銷售代表的工作。其實就是所謂的派遣工。當時在銀行卡部的工作強度非常大,為了完成業績,每個人都有所謂“不合理”的業績任務,員工不得不超負荷的工作。當天的任務沒有完成,就當天加班;一周的任務沒有完成,就周末加班,而且經常性的是全體加班。

2007年凡奎為了提前完成全年指標,整個10月份都在加班,包括周末和國慶,經常回到家裡已是凌晨兩三點。也正是在這樣的高負荷的工作下,凡奎的銷售業績也明顯突出。2008年7月份,他終於從銷售代表熬成業務主任,並轉成正式行員。但是加班依然如故,不同的是,以前是他跟著業務主任做,而那時變成他帶著銷售代表做。但2009年剛剛帶隊被評為“最佳行銷團隊”的凡奎,在2010年業績卻不達標,被公司勸退。

離職之前,凡奎要求銀行支付其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無錫該銀行卡部的答覆是:“因為加班費要申請,凡奎缺少每個月的加班費申請,所以無法支付。”凡奎隨後提起勞動仲裁,仲裁無果後又於2011年2月18日向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銀行支付加班費人民幣1533032元。

回應

銀行:加班需要申請,無申請就無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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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該銀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表示,凡奎之前的問題應起訴勞務派遣公司,因為他們之間有合法的勞動契約,而不是起訴銀行。對此,凡奎認為,雖在2008年7月1日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但銀行卻是用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支付加班費等。雖然之前沒有勞動契約,但不影響作為用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此外,他從2006年7月16起做業務代表,2008年7月1日之後做業務主任,他可以提供三份考勤記錄,均可證明存在加班情況。

作為被告,銀行方面表示,員工拿出的考勤記錄的確是真實的,也是合法的,但根據相關規定,加班有審批制度,勞動者僅以電子考勤卡作為證據的不予支持。銀行還出示該行自2004年1月1起開始實行的員工考勤的管理辦法,其中也涉及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

法院:銀行也有“苦衷”,雙方不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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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在2011年4月7日已經開庭審理,目前原被告雙方都在等著審理結果。凡奎表示,不管結果如何,他一定要為自己四年多的加班費討一個說法,這不僅是代表他自己,也是眾多單位勞務派遣員工的心聲。離職後,凡奎向無錫市勞動監察支隊舉報無錫該銀行銀行卡部少繳社保的情況。2011年3月8日無錫市勞動監察支隊下發了處罰決定書,責令無錫銀行卡部為十多名的正式行員補繳兩年內少繳的社保費394146元,但是對於更加嚴重的派遣工少繳社保問題卻沒有處理。

對於這起官司,該銀行信用卡中心曾經對某媒體採訪回函表示:此次投訴事件主要為員工個人主張表達……目前庭審已經結束,待法院最終判決。在整體司法審理過程中,我行無錫信用卡部均本著合理、合法的態度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庭審法官在庭審中,根據銀行方反映和相關證人證言了解到,其銀行卡部給予人員的銷卡指標在正常的每天8小時工作日當中是可以完成的,也有相應的獎勵,但銀行為了做大市場,鼓勵員工多銷售,並給予一些政策性獎勵,如業績優秀的員工可以轉為正式員工,指標外的信用卡銷售也有比指標內每張卡更高的獎勵政策。“銀行方也有‘苦衷’,覺得在所謂的‘加班’時間內給予員工的回報已經在額外的高額獎勵中支出了,員工再要求所謂的加班費也讓他們銀行感到為難。”承辦法官告訴記者。

庭審後,法院分別找了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但原告凡奎表示,加班費補充至少要40萬元,而銀行對此不能接受。“目前,雙方都不願意接受調解,我們法院也在商榷該案件最終的判決結果,不日將開庭宣判此案。”負責此案件的無錫崇安法院勞動爭議庭的法官這樣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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