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

提單

提單是作為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託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因此,習慣上也就成了日後處理運輸中各種問題的依據。

基本信息

簡介

(圖)提單提單的介紹

提單,英文原名為Bill 0fLr~ding,後改為既11 0fLading(16世紀柬牛津字典中首次出現Bill of Lading一詞)。它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牧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憑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A交付貨物,或按j!}l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賃物,或向提單持確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提單一詞只適用於海洋運輸及海運相結合的多式運輸單證,不適用於陸運空運等運輸單據。

提單是作為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又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託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因此,習慣上也就成了日後處理運輸中各種問題的依據。

正面內容

(圖)提單提單的正面內容

1、根據1993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3條的規定,提單正面應記載以下各項:
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船舶名稱。
託運人的名稱。
收貨人的名稱。
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卸貨港。
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檔案貨物地點。
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運費的支付。
承運人或者其代表。
中國《海商法》第73條還同時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證據。

2、注意事項:
託運人,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
收貨人,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或“憑指示”;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託運人指示”,“憑收貨人指示”或“憑銀行指示” 。

被通知人,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傳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託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繫,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提單號碼,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繫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傳送裝船通知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船名,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裝貨港,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卸貨港,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貨櫃運輸方式時,使用“聯合運輸提單”,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交貨地”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海運船名和航次”。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註明。

貨名,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件數和包裝種類,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嘜頭,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毛重,尺碼,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運費和費用,一般為預付或到付。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託發貨人墊付運費。

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後,其餘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契約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先於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儘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背麵條款

(圖)提單提單條款

提單背面印定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是雙方當事人處理爭議時的主要法律依據。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託運人”等關係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與託運人定有運輸契約的船舶所有人,後者包括提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 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3)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間的條款。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貨櫃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4)包裝和標誌(PACKAGES AND MARKS)--要求託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如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併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併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了直達提單,但由於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並不須經託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託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託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中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 CAN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CARRIAGEOFGOODBYSEA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牴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LOCALCLAUSE)。

(11)艙面貨,活動物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託運人和託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種類

(圖)提單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種類很多,可以按照不同的形式加以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貨物是否已裝船分類

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或SHIPPED B/L)。

這種提單表明提單上所列貨物已經裝上船舶,在提單上寫明船名和裝傳日期.在對外貿易中,商業單位和銀行都要求提供這種提單,它是在貨物確已裝船以後,由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予以簽發。

收訖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PED B/L)。

在固定航線運行的定期班輪,為保證不耽誤船期,在船舶到港前就提早組織貨載接受貨物。即先將貨物暫存碼頭倉庫,等船到港後就可迅速裝船。這種在貨物入庫後應託運人要求籤發的提單,就是收訖待運提單”。這種提單僅表明貨物已集中碼頭倉庫待裝.當貨物裝船後,它還需交回,另換取已裝船提單或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訖待運提單上填明實際裝船日期及船名,使之成為已裝船提單。貨櫃運輸提單有時將收訖待運提單與已裝船提單同樣使用。

2.根據收貨人抬頭分

指示提單(ORDER B/L)。

這種提單在收貨人姓名欄內填寫”託運人指示(ORDER OF SHIPPER)”或” XX銀行指示(ORDER OF BANK OF XX)”、”收貨人指示(ORDER OF consignee)”、”指示(ORDER)”等字樣,即表示根據託運人,XX銀行或收貨人的指示交付貨物。如未寫明由誰指示,則作為根據託運人的指示交貨。這種提單由託運人背書(指抬頭為託運人指示”或指示”時)或由收貨人背書(指抬頭為”收貨人指示”時)即可提貨。這種提單也是一種可以轉讓的證券(NEGOTIABLE DOCUMENT),即這種提單的持有人可以用背書的方式把提單轉讓給別人,因此便於流通,也便於在流通過程中發生問題時根據背書順序查找原因。

記名提單(STRAIGHT B/L),也叫做收貨人抬頭提單。

即在提單的收貨人姓名欄內填寫明確的收貨人名稱,而不是寫”或指示”字樣。這種提單只有制定的收貨人才能提貨。在正常情況下,當收貨人未接到提單時,也可以憑船公司通知單或提供擔保提貨。這種提單不具備流通性,即不可轉讓.當發生債務關係必須轉讓時,需要經過發定程式才能辦理。這種提單只在運送一些貴重貨物或我國的援外物資等運輸時採用,一般貿易物資很少用這類提單。

不記名提單(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託運人在提單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這種提單轉讓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僅憑提單交貨,所以極為簡便,但是一旦提單遺失,就容易引起糾紛。[page]

3.根據貨物外表狀況批註與否分類

清潔提單(CLEAN B/L),

這是在貨物交運時外表狀況完好,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影響到貨物外表狀態、件數、質量等有礙結匯的批註的提單。銀行辦理結匯時,都規定交清潔提單。

不清潔提單(FOUL B/L或UNCLEAN B/L)。

這是由於承運人要對裝船貨物的表面狀態負責,在託運人將貨物交給船方時,遇有包裝不牢、破損、滲漏、標誌不清等現象時,船方在收貨單上批註“XX件包裝破損”、“XX桶滲漏”等有關情況,除非貨方立即給予修補或換貨,否則船方就可將收貨單上的批註照樣轉記在提單上,這種提單便稱為不清潔提單。這種提單,銀行是不接受結匯的。所以有的貨主為取得清潔提單以便結匯,往往向船方出具保函,保證這些破損貨物如發生索賠時由保證人負責,從而讓船方簽發清潔提單。這種做法掩蓋裝船貨物的事實真相,所以船方要慎重處理。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內對此作了規定,允許此類作法,但效力有一定範圍限制。

4.根據貨物運輸過程分類

直達提單。

既船舶從裝貨港裝貨後,中途不經過換船而駛往目的港卸貨,這種情況下簽發的提單稱直達提單。

聯運提單。

當遠洋運輸船舶對所運的貨物不能完成全程運輸任務,需要用其他運輸工具接運時,即產生聯運(包括海陸聯運、江海聯運或海空聯運等),這時承運人就要發聯運提單,這種提單,不管是哪一種方式的聯運,一般都簽發船公司的聯運提單。

轉船提單

當某貨裝貨港所裝的船舶不直接駛往該貨物的目的港,而需要在其他一個或幾個中途港換裝另一船舶運往時,就要簽發轉船提單。

聯運提單和轉船提單實質上差別不大,船公司在簽發上列兩種提單後,對貨物負責全程運送,所以貨方不管交給誰運轉,如果發生了問題,只找簽發全程提單的承運人交涉。當然,承運人和其他分程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是按分程運人所簽發提單作為根據內部劃分。有的提單條款內有註明“貨物轉裝或運往XX港口費用由船方負擔,風險由貨方負擔”,這樣按條款論,全程承運人在貨物離開他保管時,就不再擔負其他運程的風險責任,但實際工作中收貨人遇到問題,仍是找簽發提單的承運人交涉。由於提單條款相似,全程承運人可以按提單條款轉向其他各段承運人交涉。

除上述情況外,尚有所謂“拼提單”和“分提單”,前者是在兩分裝貨單只簽發一張提單時出現,後者是在一張裝貨單分簽幾張時出現,這些都為了便利貨方而辦理的,在簽發這種提單時應要求標誌一致或聲明由貨方負擔分票費用。

有時還會遇到與中國無直接貿易關係的國家進口中國貨物,或某些外匯分區使用的國家,由於外匯限制而仍需進口中國貨物時,要求將提單在中途港換成其他的提單,這種需要改換的提單稱為“換提單”。

功能

提單提單的功能

提單有三個摹本功能,這三個功能也就是提單在法律t的核心內容。

(1)貨物收據
單蹙承運人或是特定的母運人收到貨物後簽發的貨物收據,有關國際公約都規定:承運人收到貨物後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籤發提單。

當挺單在託運人手中時它是承運人按照提單正面記載事項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或稱表面證據,當提單轉讓給善意持有人時,除非提單上訂有有效的“不知條款”。承運人對持有人就不能對提單所載事項提出異議,這時提單不再是初步證據,而是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初步證據與最終證據的區別在於前者允許承運人提出反證(例如提單正面載明某貨100件承運人事後舉證實際裝運為99件),後者不允許承運人提出反證。

(2)運輸契約的證明
提單蹤載有收據性質的內容外還載有運輸契約所需要的各種重要條款,這些條款只要不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強翩性法律規定,對承運人、託運人和持有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一旦發生爭議,即以此作為解決爭端的法律依據。但由於提單是由承運人單方面制定,並在承運人接收或裝運貨物之後簽發的,耐且承、托雙方在託運訂艙前可能已有運輸協定.所以它本身不是運輸契約而只是運輸台同的證明。

如果承、托雙方在訂艙前已訂立書面運輸台同,提單條款應與運輸契約條款保持一致,兩暫若有衝突,原則上以運輸契約為主,但提單一旦轉讓,落入善意持有人手中,則提單的記載事項與背麵條款就成為運輸契約本身,因為受讓人與承、托雙方所訂的契約並不發生關係.亦不受其約束。

(3)物權憑證
提單是貨物所有杈的支配檔案。由於提單代表貨物,誰成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準築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井對該貨物享受占有權。不僅如此,挺單還是一種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作為對價轉讓的標的物或貸款的抵押品:提單的物權憑證屬性在時間上受到兩種限制:一是提單的轉讓必須在承運人交貨前才有效。為此,提單正面一般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率提單正本簽發一式幾份,其中一份生效(指提貨)其餘文本失效”;二是提單持有人必須在貨物運抵目的港一定時間內把貨提走,過期不提,視為無主貨物,承運人可對貨物行使弛置之權。

簽發

有權簽發提單的人有承運人及其代理、船長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簽署時必須註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稱及身份。簽署提單的憑證是大副收據,簽發提單的日期應該是貨物被裝船後大副簽發收據的日期。提單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單一般簽發一式兩份或三份,這是為了防止提單流通過程中萬一遺失時,可以套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貨後,其餘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單承運人不簽署,份數根據託運人和船方的實際需要而定。副本提單只用於日常業務,不具備法律效力。

確認更正

確認
提單的確認包括兩個環節:
1.託運人在報關後開船前的確認
2.當貨物裝上船離境後的確認
網上提單確認系統:
傳統操作:
提單確認的雙方通過傳真核對紙面提單的數據,通過直接在紙面上進行修改,經過傳真機複印後,很容易造成字跡不清,需要來回核對多次,且效率非常低下。
新操作:
提單確認的雙方通過電子口岸核對提單數據,能夠自動繼承托單數據生成提單數據,雙方在網上確認完畢後,下載到本地或直接列印。
功能:
實現提單確認雙方的出口提單網上確認。
優點:
1.減少來回核對次數,減少出錯,提高效率。
2.節省電話費和傳真費用。
3.平台保存修改和狀態記錄,方便用戶查詢。
服務對象:
貨主、貨代、船公司
更正
1.開船前的提單的更正
2.船已駛離,收貨人還未提貨前的提單更正

流通性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於匯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於前手背書人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並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鑒於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只具有“準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

國際公約

由於提單的利害關係人常分屬於不同國籍,提單的簽發地或起運港和目的港又分處於不同的國家,而提單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據本國有關法規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內容和詞句並不完全相同,一旦發生爭議或涉及訴訟,就會產生提單的法律效力和適用法規的問題,因此,統一各國有關提單的法規,一直是各國追求的目標。當前已經生效,在統一各國有關提單的法規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或有關國際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有三個:海牙規則HagueRules海牙規則的全稱是《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則。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在內的50多個國家都先後加入了這個公約。1936年,美國政府以這一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礎制定了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則使得海上貨物運輸中有關提單的法律得以統一,在促進海運事業發展,推動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國際公約,我國於1981年承認該公約。海牙規則的特點是較多的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風險分擔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國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紛紛要求修改海牙規則,建立航運新秩序。維斯比規則VisbyRules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規則的意見已為北歐國家和英國等航運已開發國家所接受,但他們認為不能急於求成,以免引起混亂,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只對海牙規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作局部的修訂和補充,維斯比規則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維斯比規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Rules,它的全稱是《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1968Brussels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通過,於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麥、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這一公約。漢堡規則HamburgRules漢堡規則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ftheCarriageofGoodsbySea,1978,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聯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漢堡規則可以說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覆鬥爭下,經過各國代表多次磋商,並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協後通過的。漢堡規則全面修改了海牙規則,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開發中國家意願,這個公約已於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奈及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則對國際海運業影響不是很大。
所附圖片為中遠公司的海運提單格式。每個船公司提單的格式都是不太一樣的。還有,所附圖片為貨櫃的提單格式。

名詞解釋

1)提單BILLOFLADING
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契約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在目的港交付的單證。
2)貨運提單HOUSEB/L
是指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貨運提單往往是貨物從內陸運出並運至內陸時簽發的。國際 貨代通常都使用此種提單。一般貨代為滿足客戶的倒簽或其他船東無法滿足的要求時也使用這種提單。
3)船東提單MASTERB/L
是指由船東簽發的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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