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又指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稱安裝工作量。通常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工業設備及管道等往往也涵蓋在安裝工程的範圍內。簡單的來說安裝工程一般是介於土建工程和裝潢工程之間的工作。土建工程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裝飾、裝修、建築屋面等分部工程。建築安裝工程包括: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智慧型建築、通風與空調、電梯安裝等分部工程。但這些工程往往都是危險叢生的,天災人禍時時刻刻都在威脅了安全工程員工的生命。

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物質損失

(一)責任範圍

①.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該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②. 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該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③. 該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2.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

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4.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檔案、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 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範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

(一)責任範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該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該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該公司亦負責賠償。

3.該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該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4.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5.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定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定,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該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契約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衝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保險金額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⒈安裝工程--保險工程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設備費用、原材料費用、安裝費、建造費、運輸費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⒉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⒊其他保險項目--由被保險人與該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保險工程契約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⒈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儘快以書面通知該公司,該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⒉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該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⒊若保險工程的安裝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該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該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⒋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該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該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該公司將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該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保險期限

(一)安裝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⒈該公司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工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⒉不論安裝的保險設備的有關契約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該公司僅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被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該公司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⒊上述保險期限的展延,須事先獲得該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險期限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內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該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保證期物質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契約中規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證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